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林恩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被 上訴 人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恩舟 訴訟代理人 陳威如律師 郭雨嵐律師 謝祥揚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徐維隆被 上訴 人 鄒博丞(原名:鄒永烽) 翁宗震(原名:翁偉哲) 朱威丞羅章浚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律師 廖友吉律師 被 上訴 人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維亞 被 上訴 人 林忠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被 上訴 人 謝炘穎 被 上訴 人 張詠淳 上列當事人間背信等事件,改定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