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李鐘培、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梁天俠、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張榮華、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練台生、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琦、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潮、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黃崧、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淵、香港商迪士尼傳媒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 訴 人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天俠 上 訴 人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上 訴 人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上 訴 人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上 訴 人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上 訴 人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崧 上 訴 人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佩蓮律師 被 上訴人 香港商迪士尼傳媒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原名:福 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樂 被 上訴人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樂 上 訴 人 辜耀昌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上 訴 人 劉佳豐 許志銘 黃立名 黃立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林金淵 傅銘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附民字第33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㈠命辜耀昌、劉佳豐、許志銘、黃立名、黃立志、林金淵、傅銘崇連帶給付香港商迪士尼傳媒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㈡命辜耀昌、劉佳豐、許志銘、黃立名、黃立志、林金淵、傅銘崇連帶給付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㈢命辜耀昌、劉佳豐、許志銘、黃立名、黃立志、林金淵、傅銘崇連帶給付予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超過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㈣命辜耀昌、劉佳豐、許志銘、黃立名、黃立志、林金淵、傅銘崇連帶給付予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超過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 上開廢棄㈠至㈣部分,香港商迪士尼傳媒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美 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辜耀昌、劉佳豐、許志銘、黃立名、黃立志、林金淵、傅銘崇其餘上訴均駁回。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均駁回。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公司法第 4條定有明文。被上訴人香港商迪士尼傳媒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係依香港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並在我國設立分公司;被上訴人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下稱國家地理頻道公司)係依美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並在我國設立分公司,分別有其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參見原審卷第85至87頁、第89至91頁、本院卷二第255至257頁、第481至483頁),依上開規定,具有與我國公司相同之權利能力,並有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合先敘明。 二、按民事事件涉及外國者,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其應適用本國或外國之法律。所稱涉外,係指構成民事事件之事實,包括當事人、法律行為地、事實發生地等連繫因素,與外國具有牽連關係者而言(最高法院105年 度台上字第195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關於涉外事件之國際管轄權誰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固未明文規定,惟受訴法院尚非不得就具體情事,類推適用國內法之相關規定,以定其訴訟之管轄。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上訴人迪士尼公司、國家地理頻道公司為依外國法律成立之公司,已如前述,依上說明,本件為涉外民事事件。次查,緯來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緯來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年代公司)、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利公司)、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大公司)、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凡公司)、東森電視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等主事務所及辜耀昌、劉佳豐、許志銘、黃立名、黃立志、林金淵、傅銘崇之住所均位於我國,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規定,我國法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又本件為侵害著作權事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本院對於依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 財產權所生之第一、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是本院對本件涉外事件具有管轄權。又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緯來公 司、中天公司、三立公司、年代公司、聯利公司、八大公司、飛凡公司、東森公司、迪士尼公司、國家地理頻道公司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主張辜耀昌、劉佳豐、許志銘、黃立名、黃立志、林金淵、傅銘崇有侵害其等著作權之行為,故本件準據法自應依中華民國法律。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175條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 491條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查,上訴人緯來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王郡,嗣變更為李鐘培;上訴人中天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潘祖蔭,嗣變更為廖麗生,後又變更為梁天俠;上訴人三立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林崑海,嗣變更為張榮華,分別為緯來電視公司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參見本院卷二第93至101頁)、中天公司提出之公 司變更登記表(參見本院卷二第223至229頁、第250至253頁)、三立公司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參見本院卷二第213至219頁)在卷可稽,並經其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參見本院卷二 第89頁、第211頁、第221頁、第24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上訴第二審,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固應表明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惟此項聲明未明白記載者,如依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本旨,及其在第一審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已可認其上訴聲明之內容如何,自不得以其記載稍欠明確,即謂其上訴之程式有欠缺,或其就判決之一部未聲明上訴。又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第3款,雖應表明於上訴狀,然其聲明之範圍,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止,得擴張或變更之,此不特為理論所當然,即就同法於第二審程序未設與第473條第1項同樣之規定,亦可推知。故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之上訴狀,僅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一部不服,而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復對其他部分一併聲明不服者,應認其上訴聲明之範圍為已擴張,不得謂其他部分之上訴業已逾期,予以駁回。申言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一部合法提起上訴時,依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發生該判決全部之確定被阻斷之效力,嗣後上訴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任意擴張其聲明,不受上訴期間之拘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4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緯來公司、中天公司、三立公司、年代公司、聯利公司、八大公司、飛凡公司、東森公司( 下合稱緯來等8公司)對於原審駁回其等請求辜耀昌等人連帶給付如附表二「原審請求金額」欄本息之判決提起一部上訴,原就附表二「原上訴金額」欄本息部分聲明不服(參見本院卷一第33至36頁),嗣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請求附表二「擴張上訴金額」欄本息(參見本院卷二第19至25頁),依上開說明,屬上訴聲明範圍之擴張,於法並無不合。 五、被上訴人迪士尼公司、國家地理頻道公司(下稱迪士尼等2公司)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辜耀昌、許志銘、劉佳豐、黃立名、黃立志、林金淵、傅銘崇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緯來公司、中天公司、三立公司、年代公司、聯利公司、八大公司、飛凡公司、東森公司、迪士尼公司、國家地理頻道公司【下合稱緯來等10公司】主張: 上訴人辜耀昌、許志銘、劉佳豐、黃立名均明知緯來等10公司各自經營如附表一所示電視頻道,並分別在頻道內播放自行製播而享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之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詳附表一所示),未經其等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予以重製、公開傳輸,竟貪圖不法利益,而與大陸地區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蘇生」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銷售,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上訴人辜耀昌、劉佳豐、許志銘與「蘇生」於民國104年12月間前某日,謀議在臺灣若干地點設置 、運作用以擷取如附表一所示頻道訊號之機房,上訴人黃立名則於106年10月間加入此等計畫;由上訴人辜耀昌先後於104年12月間起承租位在○○縣○○鎮○○路48之2 號房屋(下稱恆 春機房)、於105年2月22日承租位在○○市○○區○○○街160之12 號1至4樓房屋(下稱南屯機房)、於106年1月14日承租位在○ ○市○○區○○路2 段36號19樓A房屋(下稱八里機房)、由上訴 人黃立名於106年10月間承租位在○○市○○區○○路2 段436號4 樓房屋(下稱北屯機房),待確定架設機房地點後,再由上訴人辜耀昌、「蘇生」、上訴人劉佳豐將電腦伺服器主機、數據機、編碼器、網路分享器、紅外線集中控制器、乙太交換機及訊號強波器等設備安裝於機房內。其間,上訴人辜耀昌等人為能利用各有線電視機上盒及中華電信MOD 機上盒擷取如附表一所示電視頻道訊號,遂由上訴人辜耀昌、劉佳豐、黃立名各以自己名義及由上訴人辜耀昌經上訴人許志銘同意後以其名義申辦若干機上盒,惟仍有未足,且為避免各該機上盒業者起疑,上訴人辜耀昌乃向其友人即上訴人黃立志、林金淵、傅銘崇商議借由其等名義申請機上盒;上訴人黃立志、林金淵、傅銘崇均明知上訴人辜耀昌並無不能自己申辦機上盒之合理事由,且以個人資訊申設之機上盒係個人使用機上盒服務之表徵,倘申請機上盒後擅自提供上訴人辜耀昌使用,足使上訴人辜耀昌隱匿真實身分,對於上訴人辜耀昌藉以擷取頻道訊號源而從事侵害著作權有關之行為有所助益,竟各自基於縱使上訴人辜耀昌利用其等所申設機上盒實施上開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亦不違反其等本意之幫助犯意,於108年1月10日前某時,上訴人林金淵申請 6臺機上盒,上訴人黃立志申請10臺機上盒,上訴人傅銘崇則以其配偶蔡素蓮名義申請6 臺機上盒,分別交付上訴人辜耀昌在上開各機房內使用。上訴人辜耀昌及「蘇生」等人在上開各機房內測試可正常運作非法擷取機上盒各頻道訊號後,即在每臺機上盒上編碼,並列明各機上盒擷取訊號之頻道,平時由上訴人辜耀昌負責總理各機房事務、經手相關人員之薪資、費用並管理八里機房,由上訴人黃立名負責看顧並監看北屯機房內訊號,由上訴人劉佳豐負責看顧並監看南屯機房內訊號,由上訴人許志銘管理恆春機房,上訴人劉佳豐亦會依指示不定時前往八里機房、恆春機房協助機器報修,上訴人辜耀昌等人即接續在上開各機房內利用上開設備擷取如附表一所示頻道訊號源,復經由解碼器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而重製,並藉由網際網路隨即上傳至不詳網路ip位址之雲端伺服器供「蘇生」使用,而共同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如附表一所示頻道經營者之著作財產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民法第185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辜耀昌、劉佳豐、許志銘、黃立名、黃立志、林金淵、傅銘崇應連帶各給付緯來等10公司如附表二「原審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辜耀昌、劉佳豐、許志銘、黃立名、黃立志、林金淵、傅銘崇則以: (一)辜耀昌、劉佳豐部分:伊等雖有參與機房之運作,但並非主 要經營者等語,資為抗辯。 (二)許志銘部分:伊係因個人情誼始幫忙代繳房租、電費等從事庶務工作,並未參與機房之設置、運作及維修,故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及犯意等語,資為抗辯。 (三)黃立名部分:伊係因家庭因素而承租居住於北屯機房處所, 對於「蘇生」有截取訊號源之行為毫無所悉,亦不清楚上開機房內機器設備之用途,故伊並未共同管理機房,亦無任何違反著作權法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等語,資為抗辯。 (四)黃立志部分:伊提供機上盒之時間,遠早於辜耀昌等人謀議 本件計畫之時間,故伊提供之機上盒實與辜耀昌等人之犯行無關,而無共同侵權之犯行。又伊並無著作權之相關知識,亦難想像交付機上盒予親人使用,而有足使他人隱匿真實身分並擷取訊號源,從事侵害著作權法行為之認識,即不具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或過失等語,資為抗辯。(五)林金淵部分:伊主觀上並不知悉蘇生與辜耀昌等人有架設機房之事,故對其機上盒遭用來擷取頻道訊號,亦無幫助犯意,故無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 (六)傅銘崇部分:伊曾委託他人操作股票而申請機上盒 6台,並置於公司內,事後公司欲搬遷時始發現機上盒不見,並無提供機上盒予他人擷取頻道訊號,故無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就緯來等10公司之請求,為其等一部勝訴之判決即命辜耀昌、劉佳豐、許志銘、黃立名、黃立志、林金淵、傅銘崇應連帶各給付緯來等10公司如附表二「原審勝訴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108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分別為准、免假執行之諭知,另駁回緯來等10公司其餘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緯來等8公司就其敗訴部 分,提起上訴,均聲明:(一)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二)辜耀昌、劉佳豐、許志銘、黃立名、黃立志、林金淵、傅銘崇應各再給付緯來等8公司如附表二「擴張上訴金額欄」所 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辜耀昌、劉佳豐、許志銘、黃立名、黃 立志、林金淵、傅銘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辜耀昌、劉佳豐、許志銘、黃立名、黃立志、林金淵、傅銘崇就其敗訴部分亦提起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緯來等10公司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緯來等8公司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緯來等8公司部分: 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辜耀 昌等人未經緯來等8公司之同意或授權,非法重製及公開傳 輸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頻道之節目著作,而有侵害緯來等8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下稱本案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詳如該案刑事判決所示),緯來等8公司主張 辜耀昌等人故意侵害其等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頻道之節目著作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原判決認定緯來公司之緯來戲 劇與緯來戲劇HD頻道不同,尚屬有誤,應予更正,參見本院刑事卷八第308頁),致緯來等8公司受有損害之事實,堪信 為真實,是緯來等8公司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辜耀昌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⒉損害賠償範圍之計算: ⑴按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 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⑵緯來等 8公司雖提出本院另案判決,主張以該案件中影片遭侵害之情節所酌定之損害賠償金額為計算基礎(參見原審卷第236頁),故本件應以侵權期間每1頻道每小時受有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損害金額來計算所受損害云云,然該另案之 案例事實,係另案被告在網路論壇上下載電影之影片檔案,再上傳至網路論壇供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點選觀看,對觀眾而言,觀看電影影片與收看電視頻道之情境顯然不同,電影經營者與電視頻道經營者之製作成本及收益來源差異亦非微,尚無從比附援引,亦難由此案例推導出每1頻道每小時受有5萬元之損害金額之結論。緯來等 8公司復並未具體舉證說明辜耀昌等人及共同侵權人對其等所造成之侵害為何,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等授權他人重製及公開傳輸利用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著作之利益,是緯來等 8公司提出本院另案判決並據以此主張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 2項請求辜耀昌等人給付如附表二「原審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即非有據。 ⑶次按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意思聯絡為必要,苟數人所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在客觀上為被害人因此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各行為人對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6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依上開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辜耀昌等人應與「蘇生」就本件侵害行為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惟「蘇生」係大陸地區人民且未到案,是其等就本件損害行為所得利益金額為何,即難以調查,緯來等8公司依著作權法 第88條第 3項之規定請求本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自屬有據。 ⑷緯來等 8公司復主張本件屬故意行為且情節重大,應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 3項後段規定增加賠償額云云,然著作權法第88條第 3項係規定:「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百萬元。』」而緯來等8公司並未提出證據證明本件損害行為情節重大,且請求以個別頻道遭侵害之小時乘以5萬元之金額酌定賠償額,係在該項前段 1萬以 上1百萬以下範圍內,自無需適用該項後段規定。爰審酌辜 耀昌等人為了不法利益而故意設立運作截取如附表一編號1 至8所示電視頻道之訊號再予解碼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後藉 由網際網路上傳至不詳網路ip位址之雲端伺服器,且本件侵害行為係自104年12月間起至108年1月10日經警查獲時止, 長達3年之久,而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各頻道所製播之視聽 著作不少,故本件所侵害之視聽著作數量亦不少,對於緯來等 8公司將上開視聽著作授權有線電視業者提供予消費者,俾以獲取授權金之經濟利益影響重大,且依我國有線電視產業實務,緯來等 8公司多係透過頻道商就其所製播之全頻道的視聽著作授權予有線電視業者,然緯來等 8公司並未提出就本件視聽著作授權他人之授權契約,而無具體授權金額可資參考。是本院參酌前述緯來等 8公司分別經營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各頻道,支出成本製播、遭侵權之頻道數量等情,認緯來等 8公司各得請求辜耀昌等人連帶賠償之金額為如附表二「本院勝訴金額欄」所示金額。從而,本院認緯來等8公司各得請求辜耀昌等人連帶賠償之金額為如附表二「本院勝訴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允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東森公司雖主張辜耀昌等人尚有非法重製及公開傳輸其之「東森電影台」及「東森洋片台」頻道著作云云,惟查,經核閱東森公司就上開頻道所取得之授權資料,或並非重製權及公開傳輸之專屬授權或未提出任何授權資料,此有東森公司提出授權資料在卷可證(參見本院刑事卷七 第495至571頁),是以,東森公司此部分請求無理由,不應 准許。 (二)迪士尼等2公司部分: 迪士尼等 2公司主張辜耀昌等人未經其等同意或授權,非法重製及公開傳輸其等如附表一編號 9至10電視頻道之節目著作,而有侵害迪士尼等 2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然其等並未就哪些著作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遭侵害為告訴及其等擁有該等著作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或受有專屬授權等,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另為不受理,是迪士尼等2公司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辜耀昌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無據。而原審逕依上開規定,准許迪士尼等2公司之請求自有違誤。 五、綜上,緯來等8公司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辜耀昌等人分別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本院勝訴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8年7月18日起(參見原審卷第7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迪士尼等2公司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辜耀昌等人分別連帶給付如附表二「原審勝訴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決辜耀昌等人如數給付,並分別為准、免假執行之諭知,均無不合。辜耀昌等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此部分上訴應駁回。原審就超逾上開應准許部分,判決辜耀昌等人應給付迪士尼公司180萬元、 給付國家地理頻道公司80萬元、給付緯來公司30萬元、給付東森公司 100萬元部分,於法不合,辜耀昌等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予以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判決辜耀昌等人敗訴,於法並無不合,緯來等 8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第27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 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辜耀昌、劉佳豐、許志銘、黃立名、黃立志、林金淵、傅銘崇就緯來公司及東森公司部分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緯來等8公司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收受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 上開得上訴部分,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黃奎彰 附表一:頻道及著作 編號 告訴人 頻道 著作(節目名稱) 自製節目 或專屬授權 1 緯來公司 緯來戲劇 我是美喉王等6個節目 自製節目 緯來育樂 太太好吃經等9個節目 自製節目 緯來電影 九月四日等32個節目 自製節目 2 中天公司 中天新聞台 中天晨間新聞等19個節目 自製節目 中天綜合台 康熙來了等29個節目 自製節目 3 三立公司 三立財經 I news HD 早安新鮮聞等28個節目 自製節目 4 年代公司 年代新聞台 年代午報 自製節目 5 聯利公司 TVBS歡樂台 食尚玩家等26個節目 自製節目 TVBS新聞台 早安台灣等65個節目 自製節目 6 八大公司 八大戲劇台 美樂加油等37個節目 自製節目 八大綜合台 我的億萬麵包等20個節目 自製節目 7 飛凡公司 非凡新聞台 6點晨間新聞等25個節目 自製節目 8 東森公司 東森財經新聞台 股動錢潮等34個節目 自製節目 東森新聞台 Hello台灣等26個節目 自製節目 東森戲劇台 醫師好辣等19個節目 自製節目 東森綜合台 2分之一強等57個節目 自製節目 東森幼幼台 YOYO點點名等29個節目 自製節目 9 迪士尼公司 FOX MOVIES 未提出權利證明 FOX CRIME FOX HD FOX 10 國家地理頻道公司 國家地理頻道 未提出權利證明 國家地理高畫質 附表二: 編號 當事人 原審請求金額 原審勝訴金額 原上訴金額 擴張上訴金額 本院勝訴金額 假執行供擔保金額 免為假執行之預供擔保金額 1 緯來公司 54億5280萬元 180萬元 5萬元 54億5100萬元 150萬元 50萬元 180萬元 2 中天公司 27億2640萬元 100萬元 5萬元 27億2540萬元 100萬元 34萬元 100萬元 3 三立公司 27億2760萬元 50萬元 5萬元 13億6270萬元 50萬元 17萬元 50萬元 4 年代公司 13億6320萬元 50萬元 5萬元 13億6270萬元 50萬元 17萬元 50萬元 5 聯利公司 27億2640萬元 100萬元 5萬元 27億2540萬元 100萬元 34萬元 100萬元 6 八大公司 40億8960萬元 100萬元 5萬元 40億8860萬元 100萬元 34萬元 100萬元 7 飛凡公司 13億6320萬元 50萬元 5萬元 13億6270萬元 50萬元 17萬元 50萬元 8 東森公司 95億4240萬元 350萬元 5萬元 95億3890萬元 250萬元 84萬元 250萬元 9 迪士尼公司 40億8960萬元 180萬元 0 0 0 0 0 10 國家地理頻道公司 27億2640萬元 80萬元 0 0 0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