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鄭博元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 人 代 表 人 鄭博元 自訴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曾雋崴律師 陳家汶律師 被 告 王仲瑄 李書旖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賴瑩真律師 郭哲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1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王仲瑄、李書旖知悉自訴人居家整聊股份有限公司於原審提出之證據6初階課程講義、證據33逐字 稿及本院提出之證據56初階課程講義為自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自訴人並以此教材於民國107年6月至9月開 發「整聊師認證課程」,未經自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而被告王仲瑄於108年11月20日報名自訴人「整聊師 認證課程」初階及中階課程,於108年12月7日出席初階課程,於108年12月10日、11日、30日出席中階課程,因而取得 上開課程資料;被告李書旖則係於108年11月5日受自訴人邀請擔任課程講師而出席「整聊師認證課程」初階課程,自訴人亦於雙方合作期間給予被告李書旖所有課程資料;詎被告王仲瑄、李書旖未經自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即基於共同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於110年6月間前之不詳時間,重製其等於合作期間或上課時獲得之上開課程資料在其等所經營、販賣之網路上架付費課程:「如何成為整理師從技術到心法的50堂課」(網址:https://course. relife.co.com/),以此重製之方式侵害自訴人上開著作之 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等共同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 照)。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而自訴程序 中,除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起訴審查之機制、同條第3 、4項以裁定駁回起訴之效力,自訴程序已分別有同法第326條第3、4項及第334條之特別規定足資優先適用外,關於同 法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亦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是自訴人對於其自訴之犯罪事實,自應負有實質舉證責任。 三、本件自訴人認被告等涉有前開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無非係以其於原審所提出如附表編號1至67及本院所提出如附表編號68至72所示之相關整理被告等販賣課程內容、侵權比對表及 證據清單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王仲瑄固陳明有於108年11月20日報名參加自訴人 之「整聊師認證課程」初階班、中階班,被告李書旖亦供明則有於108年11月5日受邀出席自訴人之「整聊師認證課程」擔任講師,因而均有取得自訴人相關整聊師課程講義,並於網路上上架販賣「如何成為整理師,從技術到心法的50堂課」網路課程等情,惟均堅詞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其等在接觸自訴人之課程前,就已開始從事整理事業,並開設相關課程,其等課程內容並非抄襲自訴人之講義等語。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自訴人主張侵權之課程內容,多為概念或必經步驟及程序之範疇,自非著作權法保護之範圍;且該等內容或為從業人員從業可知悉之基礎背景知識,並得藉由經驗中得知,精神作用程度極低,欠缺作者思想及情感之灌注,不足以表現作者之個別性或獨特性,不具創作性,或為先前出版之書籍中可現之觀念,並非自訴人所原創,自非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縱自訴人主張侵權之課程內容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惟被告等之課程與自訴人之課程內容有諸多差異,不具實質相似性,且被告李書旖在接觸自訴人之課程內容前,早已發表過相同內容之課程,並非抄襲自訴人之課程內容而來等語。經查: ㈠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語文著作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係指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而所謂精神上作品,除須為思想或感情上之表現,且有一定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而此所謂原創性之程度,固不如專利法中所舉之發明、新型、設計專利所要求之原創性程度(即新穎性)較高,亦即不必達到完全獨創之地步。即使與他人作品酷似或雷同,如其間並無模仿或盜用之關係,且其精神作用達到相當之程度,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即可認為具有原創性;惟如其精神作用的程度很低,不足以讓人認識作者的個性,則無保護之必要(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民事判決參照)。故除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列之著作外,凡具有原創性,能具體以文字、 語言、形像或其他媒介物加以表現而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均係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而所謂「原創性」,廣義解釋包括「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來,以表達著作人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而「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為已足。 ㈡再按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第10條之1定有明文。因此,著 作權之保護標的僅及於表達,而不及於思想、概念,此即思想與表達二分法。蓋思想、概念性質上屬公共資產,若將著作權保護範疇擴張至思想、概念,將無形箝制他人之自由創作,有違失著作權法第1條所揭櫫「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 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立法目的。又思想或概念若僅有一種或有限之表達方式,則此時因其他著作人無他種方式或僅可以極有限方式表達該思想,如著作權法限制該等有限表達方式之使用,將使思想為原著作人所壟斷,除影響人類文化、藝術之發展,亦侵害憲法就人民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之基本人權保障。因此,學理上就著作權法發展出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使在表達方式有限情況下,該有限之表達因與思想合併而非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是以,各行業中關於其工作內容之基本概念、流程、步驟、應注意事項、基本準備工具等為客觀上之描述,受限於一般人對於行業類別、型態之認知,其表達之方式自無法過度偏離,此類有限之表現方式自不宜任由他人以著作之方式取得壟斷之地位,並排除他人之使用;故所表達之內容,如為該行業中極為常見之表達方式,未見作者主觀上精神、智慧、文化、創意之表現,應不具有原創性,自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 ㈢本案自訴人主張其受侵害者為證據6及證據56之課程講義、證 據33之逐字稿(本院卷㈠第331頁、卷㈡第4頁、第238至239頁 ),且主張該等著作之種類為語文著作(本院卷㈢第293頁) ,並提出被告等之網路付費課程侵害自訴人課程內容之附表14侵權比對表(本院卷㈡第7至91頁),是本案則就該比對表 中自訴人主張受侵害關於「語文」、「文字」部分之課程內容是否具有原創性,而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一節,先予說明。 ㈣自訴人主張之課程內容是否具有原創性: ⒈依附表14關於1-2認識整理收納產業中所載自訴人之課程內容 ,僅略述歐美、日本整理收納的發展及在地化(本院卷㈡第7 至8頁),而產業發展之歷史為既成事實,整理相關歷史資 訊僅為從業人員從業均可知悉之基礎背景知識,於整理師產業發展過程,美國、日本具一定代表性,多數從業人員均會以此為例進行介紹,並非係自訴人完全原始獨立完成;再者,自訴人課程內容之文字用語,係針對於整理收納產業沿革之客觀描述,表達方式本屬有限,是單以該文字本身難認已足以表達撰寫者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而得以表現其個性或獨特性,而不具有原創性。 ⒉依附表14關於1-3整理師的工作內容中所載自訴人之課程內容 ,僅簡略表達整理、收納、清潔的概念及客戶要共同參與(本院卷㈡第9至11頁),而關於居家整理、收納之相關著作, 均多有提及整理、收納之流程、步驟及概念,為實際整理收納時多會遵循之方式,早見於101年7月出版「超效率生活組織術」及103年出版「整理顧問到你家」著作中(原審卷㈢第 25至53頁),已難認自訴人上開工作內容之文字說明有何原始性;再者,該等文字用語係針對整理師產業流程、步驟依序為整理、收納、清潔及關於整理、收納、清潔概念之客觀描述,且就相關從業人員而言,其表達方式本屬有限,單以該文字本身難認已足以表達撰寫者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而得以表現其個性或獨特性,而不具有創作性。 ⒊依附表14關於1-4整理師提供的4大協助、1-5整理工作SOP拆解、2-1到府流程前中後、2-2拍攝BA照、2-3 SOP「取分丟 放」細節說明、2-4決定物品放置地點、2-5收納SMART法則 中所載自訴人之課程內容,僅敘述整理工作流程及工具,到府服務後,事先溝通、目標確認、房屋概況,整理即包含下架(取出、判斷、接力式傳遞、裝袋)、下架後分類篩選(拿取、詢問、處理)、配置原則(以拿取方便度、使用頻率、大小與重量決定)、上架原則(168法則),結束前需目 標確認、標籤、拍照紀錄、作業現場整理、協助清運,並說明拍照需以空間四方位攝影(本院卷㈡第12至17頁、第24至3 7頁),惟關於該等整理、分類、思考是否需要(即判斷) 、分類後依照使用者、用途及頻率決定收納位置等之流程、步驟及概念,為實際整理收納時多會遵循之方式,早見於101年7月出版「超效率生活組織術」及103年出版「整理顧問 到你家」著作中;而關於空間四方位攝影亦為拍攝居家空間時常見之攝影構圖法,早為相關從業人員所知(原審卷㈡第3 74頁),自非自訴人所原創;至168法則之概念係指看不見 的8分滿,看得見的6分滿,展示空間1分滿,其概念係來源 自日本山下英子「斷捨離751收納法則」中(原審卷㈡第381頁),而「168」則為國人常用之數列組合,不僅常見於飲 食控制、瘦身之議題(例如168斷食法),亦常見於祝福吉 祥語,已難認自訴人上開工作內容之文字說明有何原始性。再者,該等文字用語係針對整理師產業之工作內容,於進入客戶家中服務後,對於整理工作之流程、步驟之客觀描述,為一般整理物品時常見之用語及流程,物品配置原則、張貼標籤等亦符合一般人收納物品之方式及邏輯,且就相關從業人員而言,其表達方式本屬有限,單以該文字本身難認足以表達撰寫者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而得以表現其個性或獨特性,而不具有創作性。 ⒋依附表14關於1-6整理師該具備的條件中所載自訴人之課程內 容,僅為整理師工作之應注意事項,在到府服務時可能遇有儲物症之客戶,要找出問題,以使用者中心思考、引導、收納空間規劃建議,並說明整理師應具備之技能(體力好、抗壓、房間乾淨、口語表達、傾聽、自信熱愛挑戰、解決問題、同理心)(本院卷㈡第18至21頁),其文字用語係針對整理師工作之注意事項、技能予以列舉,其內容均為一般生活中或職場上常見之用語、概念,且就相關從業人員而言,其表達方式本屬有限,單以該文字本身難認足以表達撰寫者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而得以表現其個性或獨特性,而不具有創作性。 ⒌依附表14關於1-7本章結語+階段作業中所載自訴人之課程內 容,僅為簡述What觀察、Why找出原因、How對症下藥(本院卷㈡第22至23頁),而5W1H本為常見之思考方式,亦多用於職場工作上,並非自訴人所原創,且該等文字均為即為簡單之文字用語,單以該文字本身難認足以表達撰寫者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而得以表現其個性或獨特性,而不具有原創性。 ⒍依附表14關於2-6給客戶的小提醒中所載自訴人之課程內容, 僅為簡述搬運物品之注意事項、厭惡損失、惜物精神、沈沒成本謬誤、合適收納盒建議、整理五步驟(下架、分類、篩選、配置、上架)(本院卷㈡第37至39頁),而其中所稱厭惡損失、惜物精神、沈沒成本謬誤均為一般心理學概念,並非自訴人所原創,此觀證人廖聖榮於原審證稱:沉默成本謬誤跟自證預言,這是普通心理學的知識,都是從普通心理學這本書裡面出來的,還有囤物癖是強迫症的一環,是參考變態心理書這本書等語即明(原審卷㈣第300頁)。再者,該等 文字內容多為極為簡單之標題文字用語,並無詳細內容,單以該等文字本身難認足以表達撰寫者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而得以表現其個性或獨特性,而不具有創作性。至整理五步驟部分,為實際整理收納時多會遵循之方式,且係針對整理師產業步驟、流程之客觀描述,並不具原創性,已如前述。 ⒎依附表14關於3-1個人物品分類、3-2玄關、3-3客廳、3-4廚房、3-5臥房、3-8儲藏室、3-9衣櫥中所載自訴人之課程內 容,僅為簡述個人物品應依成員、使用分區劃分及書房、玄關、客廳、廚房(流理台區、備料區、爐火區)、臥室、衣櫥可能出現之物品,以及衣櫥的上架原則為直立式(本院卷㈡第40至51頁),而居家空間之分區及各空間可能出現、擺放之物品為一般人習知之觀念及習慣,並非自訴人所原創,且其中衣櫥的直立式上架部分,亦早已為坊間收納教學時常見之方式,此觀101年7月發行關於居家整理、收納之著作已明載「折成可立在抽屜裡的樣子」(原審卷㈢第49頁),自不具有原始性。再者,該等課程內容均為極為簡單之標題文字用語,為一般居家整理收納之基本概念,亦為一般大眾生活經驗常見收納方式及習慣,並係針對物品擺放區域之客觀描述,且就相關從業人員而言,其表達方式本屬有限,單以該等文字本身難認足以表達撰寫者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而得以表現其個性或獨特性,而不具有創作性。 ⒏依附表14關於4-1亂的類型:環境(無力型、不知所措型、懶 人型)、4-2亂的類型:時間(逃避現實型、執著過去型、 擔憂未來型)、4-3亂的類型:行為(行為改變變數、改變 從行為開始)、4-4亂的程度與分別、4-5物品斷捨離的引導、4-6衣物斷捨離引導、4-7溝通技巧:溝通方向與考量、4-9預約時常見問題、4-10丟棄時常見問題、4-11整理時常見 問題中所載自訴人之課程內容(本院卷㈡第52至65頁),其中4-2關於逃避現實型、執著過去型、擔憂未來型及4-5、4-6物品、衣物斷捨離引導之相關概念,則已見於100年7月出 版山下英子「斷捨離:斷絕不需要的東西,捨棄多餘的廢物,脫離對物品的執著,改變30萬人的史上最強人生整理術」著作中(原審卷㈢第57至64頁),並非自訴人所原創,尚難認具有原創性。再者,該等課能內容多為一般文字用語,而4-1及4-3為一般生活中常見造成居家髒亂之原因,改變從行為開始亦為常見之解決問題標語,4-7溝通方向性分為上對 下、平行、下對上,則為一般職場常見之溝通型態,屬溝通概念及方法,4-9預約時常見問題、4-10丟棄時常見問題、4-11整理時常見問題則為針對整理師工作過程中可能常見問 題所為之客觀描述,且就相關從業人員而言,其表達方式本屬有限,單以該等文字本身難認足以表達撰寫者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而得以表現其個性或獨特性,而不具有創作性。 ⒐依附表14關於5-1挑選收納品重點、5-2收納品材質解析、5-3 NG收納品解析、5-4 OK收納品解析、5-5動線調整注意事項、5-6購買或自製收納品、5-7療癒收納元素中所載自訴人之課程內容(本院卷㈡第66至82頁),而收納品各式風格(如新式古典風格、北歐風格、簡約風格、鄉村風格、工業風格)為室內設計常見之風格;物品、衣物收納上架之抽屜式、直立式,亦為收納常見之收納方式;平衡(即對稱)、三角形配置擺放方法,已見於104年9月出版「訂做一人份的美好」著作中第135及148頁、101年10月出版「小確幸住宅美學 」著作中第38至39頁、第44至45頁(原審卷㈢第65至73頁),韻律重複(即同類或相同物品放置在一起或規格統一)配置擺放方法,亦可見101年7月出版「超效率生活組織術」著作中第97至98頁(原審卷㈢第49至53頁),均非自訴人所原創,尚難認具有原創性。再者,該等課內容多為極為簡單之標題文字用語,簡述收納品之大小、形狀及深度、材質、風格,收納上架原則可分為直立式、抽屜式,另有平衡、韻律重複、三角形配置擺放方法,為一般居家整理收納之基本概念,且係針對收納品、上架原則、配置擺放方法之客觀描述,單以該等文字本身難認足以表達撰寫者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而得以表現其個性或獨特性,而不具有創作性。 ⒑依附表14關於6-2從何開始準備、6-5接案眉角:服務前、6-6 接案眉角:服務中所載自訴人之課程內容(本院卷㈡第83至8 6頁),僅為簡述其培訓整聊師之數量、未來發展,到府前 工具確認、事前溝通、流程概述、協助廢棄物清理及搬運,多為極為簡單之標題文字用語,並無詳細內容,而該等文字用語係針對整理師產業之工作內容,於進入客戶家中服務前、後,對於整理工作之流程、步驟之客觀描述,且就相關從業人員而言,其表達方式本屬有限,單以該文字本身難認足以表達撰寫者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而得以表現其個性或獨特性,而不具有創作性。 ⒒依附表14關於9-1好看空間5要點、9-4留白、9-6一致中所載自訴人之課程內容(本院卷㈡第87至91頁),僅為簡述空間好看由不同材質及造型組成、配色、陳列手法,上架採用168法則,配置時韻律重複,以及各式風格等,惟其中168法則、韻律重複、各式風格之內容並不具原始性,業如前述,且上開內容均為極為簡單之標題文字用語,單以該文字本身難認足以表達撰寫者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而得以表現其個性或獨特性,而不具有創作性。 五、綜上所述,自訴人主張受侵害課程之語文内容,多為極為簡單之文字標題用語,且係針對整理師產業工作之基本概念、流程、步驟、應注意事項、必要工具等為客觀描述,實均為整理師工作從業人員必備之基礎概念及實際運用之整理方法,或僅為產業發展過程等既成事實,精神作用程度極低,無法表現自訴人個性或獨特性,另部分內容則非自訴人所原創,不具原創性,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是被告等自無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本件依自訴人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尚不足使所指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之事實達於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自訴人所指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犯行之有罪確信。此外,自訴人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等確有其所指上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自應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 六、駁回上訴之理由: 原審經詳細審理後,認自訴人所提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對被告為無罪諭知,經核其認事用法、證據之取捨,均已詳為敘明,依法核無不合。自訴人提起上訴意旨仍以:自訴人提出之課程內容均具有原創性,且被告等有接觸自訴人之課程內容,兩者內容實質近似;原審諭知被告無罪,容有未洽,爰請求撤銷原判決,為被告等有罪之判決等語。惟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茍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茲原審參酌證人之證述與卷內非供述證據相互勾稽而為綜合判斷、取捨,認自訴人所提證據均不足證明被告等有自訴意旨所指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其得心證之理由已說明甚詳,且所為論斷從形式上觀察,亦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自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各點,無非係就原審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反覆爭執,復為不同評價,其上訴理由所指摘部分,業經本院就被告應為無罪諭知之理由說明如上,而自訴人之課程內容既不具原創性而非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自無再進一步比對自訴人與被告等之課程內容是否實質近似之必要,自訴人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可採,難認其上訴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鄭楚君 附表: 編號 自訴人提出之證據編號 自訴人提出之證據名稱 1 附表1 自訴人整理之被告販賣課程之方案、名稱、價格、包含章節一覽 2 附表2 自訴人整理之被告課程與自訴人課程對照 3 附表3 被告販賣課程方案侵害著作權詳細情形 4 附表5 自訴人課程錄影之檔案内容一覽 5 證據1 107年1月8日起自訴人公司員工之Line對話紀錄、自訴人開發課程之公司内部往來email及自訴人居家整聊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網頁 6 證據2 被告王仲瑄出席課程留影、課程結業證明、其繳交之中級課程作業及其於Dcard發表已完成上述課程、雙方課程之「初級内容是相似」之文章 7 證據3 被告王仲瑄加入及退出自訴人公司之經營團隊Line群組之截圖、「我新投入的職業®∣整理/整聊師是什麼?學什麼?怎麼入行?」有Youtube影片截圖、雙方合作合約 8 證據4 被告李書旖與自訴人公司之Line對話紀錄,及於自訴人公司授課錄影檔案 9 證據5 「我新投入的職業©∣整理/整聊師是什麼?學什麼?怎麼入行?」Youtube影片檔案、被告王仲瑄、李書旖銷售課程之網頁截圖及課程檔案、自訴人公司之完整「整聊師認證課程」檔案資料、「整聊師認證課程」初階、中階上課錄影檔案、被告王仲瑄、李書旖於Instagram直播錄影檔案 10 證據6 被告王仲瑄、李書旖上實體課程時取得之紙本資料 11 證據7 「不同情境下新服務構想如何發展商業模式:以居家整聊室為例」完整碩士論文 12 證據8 被告王仲瑄Youtube頻道留言區截圖、被告王仲瑄、李書旖於Instagram直播截圖 13 證據9 Facebook私密社團「邁向整理之路」截圖 14 證據10 被告李書旖於Facebook社群網站上宣傳付費網路課程之截圖 15 證據11 國家圖書館網頁(網址https://aleweb. ncl.edu.tw/F?func=item-global& doclibrary=TQPQ2&docnumber=0Q4577335) 16 證據12 Facebook私密社團「邁向整理之路」截圖(111年5月19日資料) 17 證據13 被告王仲瑄之社交軟體Instagram截圖 18 證據14 被告課程販售網頁(111年11月23日截圖)、Facebook私密社團「邁向整理之路」截圖(111年11月23日資料) 19 附表6 「整聊師認證課程」之原創時間軸 20 證據15 廖聖榮之臨床心理師執照 21 證據16 鄭博元於105年7月5日初次請廖聖榮提供心理學理論之對話截圖 22 證據17 廖聖榮製作之簡報一《斷捨離》心得與背後的心理學因子 23 證據18 廖聖榮與鄭博元參加「斷捨離一日研習營」後與講師山下英子之合影 24 證據19 廖聖榮於106年5月21日與斷捨離私塾合(臺灣總代理)聯合舉辦付費課程之課程結束合影 25 證據20 廖聖榮於106年5月21日與斷捨離私塾合(臺灣總代理)聯合舉辦付費課程「斷捨離背後心理學」之簡報 26 證據21 廖聖榮擔任自訴人專攔作家時撰寫的關於「習得無助感」、「自證預言」、「框架效應」之文章 27 證據22 106年9-10月間讀書會照片 28 證據23 自訴人請建築背景黃種埏為課程加入空間學知識之證明 29 證據24 廖聖榮讀書會時使用之「行為改變技術概論」簡報 30 證據25 睡眠治療師李偉康幫自訴人撰寫的「收納知識總是睡不好睡眠管理職人教你怎麼睡!」之文章(含生活小聚照片) 31 證據26 親子臨床心理師丁郁芙為自訴人製作之「小孩子玩具怎麼買」簡報 32 證據27 106年10月6、7日「人生必修的整理課」ACCUPASS宣傳網頁(含講師鄭博元、廖聖榮、黃種廷之介紹) 33 證據28 精神科醫師潘欣平為自訴人撰寫的「整聊心理學-什麼是囤積症」、「被過去與未來活埋-淺談囤積症」文章 34 證據29 建築背景王旌為自訴人撰寫的「收納知識∣如何佈置櫃子的陳設建議」、「收納知識∣櫃子各種深度,一次掌握住!」、「瓶瓶罐罐的收納方法」文章 35 證據30 黃郁涵於107年1月間入職的Facebook Messenger訊息 36 證據31 以流水帳決定五步驟照片 37 證據32 生活小聚照片 38 證據33 黃郁涵繕打之初階課程註解(共8305個字)及錄音檔 39 證據34 整聊小手冊 40 證據35 自訴人公司同仁、黃郁涵以Line傳送黃郁涵錄音檔、課程内容予趙敏 41 證據36 趙敏第一次擔任「整聊師認證課程」初階、中階講師照片 42 證據37 趙敏之客戶清單與薪資 43 證據38 種子培訓照片 44 證據39 自訴人公司之代表人鄭博元於105年7月4日參加「淨捨惜讀書會(研討會)」後,於同年月6日撰寫之心得 45 證據40 106年3月21日讀書會照片 46 證據41 證人黃郁涵證述之「很簡陋的PPT」,即自訴人於106年9月開發出之職訓簡報 47 證據42 自訴人公司之代表人鄭博元參加的日本JALO課程於108年1月17日結束信件、同年2月28日獲取JALO證照之證明 48 證據43 自訴人107年1月8日下架分類初版簡報。原始台灣整理收納完全沒有既有詞彙,在流水帳之後,定義出整聊核心「下架、分類、篩選、配置、上架」五個詞彙,並依序製作成簡報,證據為「下架、分類」簡報 49 證據44 臺北市產業發展局「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業補助計畫書」(節錄) 50 證據45 臺北市產業發展局「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創業補助總結報告」(節錄) 51 證據46 107年9月7日、同年10月27日「整聊師認證課程」初階、中階開課證明 52 證據47 108年1月17日自訴人公司之代表人鄭博元接觸Housekeeping課程 53 證據48 108年6月18日自訴人公司之代表人鄭博元接觸收納王子課程 54 證據49 111年3月22日自訴人公司之代表人鄭博元接觸怦然心動課程 55 證據50 建築背景黃種埏提供核心區域(人體活動尺寸)、家庭動線等知識,空間設計背景林筱婉提供空間風格辨識、居家配色、陳列手法等知識,由林筱婉於107年9月間最終開發出自訴人課程之重要内容:「整理空間學」之簡報 56 附表7 被告接觸、違法改作時間軸 57 附表8 自訴人與被告之講義演進對照 58 附表9 國内外整理相關課程差異性比較表 59 附表10 過往同仁及學員著作一覽表 60 附表11 各整理課程講義與著作節錄内容比較 61 附表12 同期課程人數累積表 62 證據51 被告李書旖於107年9月26日曾與自訴人公司之代表人鄭博元實際碰面交流工作心得之證據 63 證據52 被告李書旖於107年10月31日與自訴人合作撰寫專欄,從中亦接觸自訴人眾多知識文章之證據 64 證據53 李書旖個人之Facebook截圖 65 證據54 李書旖發表之未完成專欄 66 證據55 被告二人之Facebook私密社團「邁向整理之路」成員已達2,111人 67 證人證述 證人廖聖榮、黃郁涵、趙敏於112年1月11日原審審理中之證述 68 附表13 被告線上課程與自訴人著作實質相似對照表 69 附表14 被告網路付費課程侵害自訴人「整聊師認證課程」初階、中階課程講義著作權之侵權對照表 70 附表15 被告網路付費課程侵害自訴人「整聊師認證課程」初階、中階課程講義實質近似侵權簡表 71 證據56 整聊師初階認證培訓課程講義 72 證據57 Facebook私密社團「邁向整理之路」截圖(113年8月2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