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刑智聲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限制閱覽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洪嘉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智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嘉聰 代 理 人 郭雨嵐律師 潘皇維律師 謝祥揚律師 陳冠中律師 相 對 人 謝佩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刑智上重更一字第1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限制閱覽,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謝佩軒律師就本院111年度刑智上重更一字第1號案件如附表一至九所示卷證資料,限制僅得在本院提供之空間、設備檢閱、抄錄並禁止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刑智上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案件(下稱本案)如附表一至九所示卷證資料,涉及聲請人即同案被告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電公司)內部關於DRAM之設計開發、製程技術、設計規則、研發決策與研發歷程及研發費用等可用於生產或經營之重要資訊,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並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且為聲請人於本案訴訟提出,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爰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聲請意旨誤載為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應予更正)規定,聲請限制相對人謝佩軒律師檢閱、抄錄及禁止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重製留存如附表一至九所示卷證資料等語。 二、按刑事被告辯護人之閱卷權,乃提供實質有效辯護之重要憑藉,而刑事被告於審判中之卷證資訊獲知權,屬其受憲法訴訟權保障所應享有之防禦權,此為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 理由書所闡明,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院應使被告及其辯護人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卷宗及證物之全部內容。次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後段定有明文,此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規定,考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營業秘密外洩而制定,此與修正前同法第11條所創設之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旨在禁止因訴訟獲悉而取得營業秘密之人,為訴訟外目的之使用或對外開示,二者係不同保護方法,其規範意旨未盡相同,法院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訴訟權之保障,得視個案具體情形,或單純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或單純限制檢閱卷證,或在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後,綜合考量被告充分防禦之需要、辯護人提供實質有效之辯護、案件涉及之內容、有無替代程序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在無礙被告防禦權有效行使之情況下,限制卷證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 三、經查: (一)如附表一至九所示卷證資料,其內容涉及同案被告聯電公司內部關於DRAM之設計開發、製程技術、設計規則、研發決策與研發歷程及研發費用等可用於生產或經營之重要資訊,聲請人並未將該等資訊對外公開,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知悉,具有秘密性;又該等卷證資料,如遭競爭同業取得,將可能導致聲請人競爭優勢之削減,具有經濟價值;且該等卷證資料,聯電公司業已採取廠區門禁管制、廠區不得拍照及禁用有拍照程式之手機、公司資訊有分類分級管制、管制檔案傳輸與通訊及禁用USB儲存裝置,堪認聯電公司已採 取合理保密措施,是聲請人業已釋明如附表一至九所示卷證資料為聯電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 (二)又相對人為本案被告王永銘之辯護人,為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其有接觸如附表一至九所示卷證資料之必要。茲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資料,並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審酌本院雖已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然若任由相對人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得以抄錄、攝影或其他重製方式留存如附表一至九所示卷證資料,對於聲請人而言,恐將增加該等資訊再次對外洩漏而遭受不可逆損害之風險,而認有就相對人接觸如附表一至九所示卷證資料之方式予以限制之必要;再參酌本案訴訟涉及之內容、如附表一至九所示卷證資料所含秘密資訊之性質、重大性、態樣、數量多寡、相對人可得閱覽卷證之方式,並權衡聲請人營業秘密之保護、被告充分防禦之需要、辯護人提供實質有效之辯護、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暨相對人就限制閱覽卷證之意見,認相對人藉由本院提供之空間、設備事前檢閱如附表一至九所示卷證資料,即可知悉如附表一至九所示卷證資料是否確為聲請人所持有之營業秘密,並得就其檢閱結果,摘其主觀上認為重要部分予以扼要整理記載,就該等卷證資料與被告充分討論與提出相對應之答辯,客觀上已足資保障被告訴訟上之防禦權,限制相對人不得以抄錄、攝影或其他重製方式留存如附表一至九所示卷證資料,無礙於相對人對於卷證資訊之獲取及訴訟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應屬適當。 四、據上論斷,應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奎彰 附表一: 編號 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1 PM2組織表 A1卷第379至380頁; A2卷第242至243頁; A3卷第787至788頁; B卷第238至239頁 2 技術開發預估時程 A2卷第266頁 3 UMC資料 A2卷第362頁 4 王永銘通訊監察譯文 A3卷第736至781頁 5 紙本資料(第23、24、28、29、31至61、80至91頁) 贓物庫編號21 6 紙本資料(第3、5至7頁) 贓物庫編號22 7 被告聯電公司之選任辯護人於106年3月22日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二)狀附件檔案一與檔案三 A5卷第124至174頁 8 被告聯電公司之選任辯護人於106年3月28日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四)狀及其附件 A5卷第176至181頁 9 扣押筆錄編號A-2-2,文件資料「32nm DRAM Process Topological Layout Rule」《PI2部門所製作之聯電公司32奈米DRAM研發設計規則》 A2卷第244至247、267至309、340至348頁; A3卷第972至1012頁; B卷第48至90、136至176頁; D卷第28至29頁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1 聲請人於110年4月12日提出之刑事上訴理由(一)狀及上證1號證物 G9卷第98-1頁; H1卷第7至47頁 2 聲請人於110年5月3日提出之刑事上訴理由(二)狀及上證2號證物 G10卷第173頁; H1卷第53至239頁 附表三: 編號 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1 聲請人於110年8月20日提出之刑事上訴理由(三)狀及上證3、4號證物 H1卷第357至500頁、 H2卷第5至500頁、 H3卷第5至500頁、 H4卷第5至52頁 2 美國民事訴訟編號「UMCCORPJD000717」、「UMCCORPJD002220」文件 F26卷第43頁之光碟 附表四: 編號 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1 聲請人於110年9月9日提出之刑事上訴理由(六)狀及上證5號、上證6號證物 H4卷第55至218頁 附表五: 編號 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1 聲請人於110年10月25日提出之上證7號證物 H4卷第221至247頁 附表六: 編號 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1 聲請人於110年11月26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及上證8號證物 H4卷第305至338頁 2 聲請人於110年11月26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及上證9號證物 H4卷第339至386頁 3 證人楊名聲於110年11月10日審判程序提出之2份簡報 H4卷第249至292頁 附表七: 編號 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1 被告戎樂天於110年12月1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所附之上證5之證物 H4卷第387至533頁 附表八: 編號 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1 被告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12月15日提出之刑事上訴理由(十)狀及其所附之上證25號與上證26號之證物 H5卷第5至63頁 附表九: 贓物庫物品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48 隨身硬碟(1TB黑色) 1個 內含法務部調查局106030案件鑑識報告之電磁紀錄 卷宗代碼一覽: 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6099號卷一(A1卷)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6099號卷二(A2卷) 三、 (一)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新北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 一(A3-1卷) (二)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新北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 二(A3-2卷) (三)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新北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 三(A3-3卷) 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035號卷一(A4卷) 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035號卷二(A5卷) 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520號卷(B卷) 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612號卷(C卷) 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613號卷(D卷) 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521號卷(E卷) 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卷二十六(F26卷)十一、 (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卷九(G9卷) (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卷十(G10卷) 十二、 (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限制閱覽卷一(H1卷) (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限制閱覽卷二(H2卷) (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限制閱覽卷三(H3卷) (四)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限制閱覽卷四(H4卷) (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限制閱覽卷五(H5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