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麻吉砥加電影有限公司、張昱、黃品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麻吉砥加電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昱 訴訟代理人 黃上上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品璋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 度智附民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為電影「月老」影片(下稱系爭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被上訴人未經上訴人同意或授權,即擅自於民國111年4月29日7時許至111年12月22日7時許,在BT之 家下載取得系爭影片,再以網際網路上傳至GOOGLE DRIVE雲端硬碟做為下載點,並以帳號「pili9136」在網路APK.tw論壇分享GOOGLE DRIVE雲端硬碟連結,提供不特定人點擊連結至該載點後免費下載系爭影片,以此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2822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惟上訴人所受損害難以估計,參酌被上訴人之資力、著作之數量、張貼之時間、被上訴人上傳後之點閱人數為1,634次等一切情狀,請 求酌定損害賠償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款、第3項之規定,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其確實有違法下載、上傳影片,也同意原審判決之賠償金額,請求維持原審判決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對於上訴人之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而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並未上訴,已告確定。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則聲明不服,求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撤銷。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 1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於 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被 上訴人確有於上開時、地,未經上訴人同意或授權,即擅自以上開方式重製、公開傳輸系爭影片,而侵害上訴人就系爭影片之著作財產權等情,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下稱本案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等詳如本案刑事判決所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故意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自屬有據。 ㈡次按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 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 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害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應以 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要件,且法院酌定賠償額,亦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職是,法院於具體個案中,倘被害人不易證明其損害額時,得參酌被侵害著作之性質、加害人侵害之態樣、規模、時間、數量、加害人因此所獲得之利益、對被害人著作之市場價值可能產生之影響等一切情狀,於法定賠償額之範圍內酌定賠償額。查: ⒈被上訴人上開行為業已故意侵害上訴人就系爭影片之著作財產權,已如前述,而系爭影片原為上映之電影,下映之後仍得藉由出版光碟或由各大串流平台取得版權後上架供其付費會員觀看,自具有相當之市場經濟價值,被上訴人卻擅自重製、公開傳輸系爭影片,使不特定人未支付相關費用即得隨意下載觀看,上訴人理應受有相當之損害。惟被上訴人係將系爭影片重製後公開傳輸至雲端硬碟,並在網路上分享該雲端硬碟連結,提供不特定人點擊連結至該載點後免費下載系爭影片,且網際網路時代該不受限制之網頁,具有不特定之流通性,可能影響上訴人以其著作收取授權金及獲得交易之潛在經濟價值,尚難以具體評估其損害,是上訴人主張本件有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之情形,應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規定,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即無不合。 ⒉本院審酌系爭影片為知名之國內電影,製作電影往往需耗費大量成本及心血,再考量被上訴人行為期間、系爭影片之雲端硬碟經放至APK.tw論壇上之點閱人數為1,634次、被上訴 人分享系爭影片雖未實際用以營利,然一旦有人下載系爭影片即可取得APK.tw論壇上之碎鑽,該等碎鑽可用以下載附件、發帖分享、購買論壇勳章或於鑽石商品競標之利益,以及本件侵害情節、上訴人可能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認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10萬元核屬適當,上訴人仍主張酌定賠償額應為20萬元等語,實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 款、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11日(原審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審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就上訴人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核無違誤。至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即核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該等部分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 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