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代表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桂齊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29 日 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