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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上訴人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Disney Enterprises, Inc.)
法定代理人
甲○○○○○(Mary B. Fossier)
上訴人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Warner Bros. Entertainment Inc.)
法定代理人
乙○○○○○(David Kaplan)
上訴人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丙○○○○ (Jane Sunderland)
上訴人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Universal CityStudios Productions LLLP)
法定代理人
丁○○○○○○○○○(Steve Thomas Kang)
上訴人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Columbia Pictures Industries, Inc.)
法定代理人
戊○○○○○(Vicki R. Solmon)
上訴人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New Line Productions, Inc.)
法定代理人
己○○○○○(Andrew Matthews)
上訴人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Paramount Pictures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庚○○○○○○(Paul D. Springer)
被上訴人
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辛○○
被上訴人
壬○○
被上訴人
癸○○
被上訴人
子○○
被上訴人
丑○○
被上訴人
寅○○
被上訴人
達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重附民更㈠字第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定有明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移送或發回、發交民事庭之情形,原告提起上訴,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所謂「準用」,係於性質上不相違反之情形,比附援引該規定而適用。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份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或發交原審法院或其他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因認被上訴人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經訴由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提起公訴,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嗣原審法院就刑事部分以97年度易字第2978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以上開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為由,而以97年度重附字第7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駁回其附帶民事訴訟在案。因上訴人對於原法院刑事判決不服,亦一併就原審法院所為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嗣本院就原審刑事判決部分,以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1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9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 號判決一併廢棄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更為審理。經原審審理後,就刑事部分以98年度易更㈠字第8號判決仍諭知公訴不受理後,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上開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為由,而以98年度重附民更㈠字第2 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駁回其附帶民事訴訟在案。因上訴人對於原法院上開刑事判決仍表不服,亦一併就原審法院所為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就原審刑事判決部分,以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7號判決再為「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諭知,揆諸首揭條文規定之立法精神,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部分,自應與刑事判決為同一判決,即一併發回原審法院。從而,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369 條第1 項但書、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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