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47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洲富

原告
日商第一精工愛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西英樹
訴訟代理人
江郁仁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美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劉浩祺
被告
慶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聰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片淵健二郎」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小西英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47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