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47號
- 原告
- 日商第一精工愛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小西英樹
- 訴訟代理人
- 江郁仁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美宏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恆 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劉浩祺
- 被告
- 慶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簡聰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俊達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曜焜 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家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片淵健二郎」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小西英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