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SDG Components, Inc、Tyler Anspach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16號原 告 SDG Components, Inc 法定代理人 Tyler Anspach 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律師 被 告 柏貞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淑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吳雅貞律師 張子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經我國駐外領務人員認證委任林一哲律師為第一審訴訟代理人之民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訴,係由訴訟代理人林一哲律師於起訴狀蓋章提起訴訟,然原告係外國公司,所附民事委任狀並未經我國駐外領務人員認證等情,有起訴狀、民事委任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15頁),其代理權自有欠缺。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經我國駐外領務人員認證之民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