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Toshiba Corporation (東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94,7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1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