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著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4 日
- 當事人天逸財金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訴字第34號原 告 天逸財金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峰泰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蘇芃律師 複代理人 黃慧娟律師 被 告 仲城資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叢樹人 被 告 富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沈康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談虎律師 董德泰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嘉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