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司民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Diana Parker、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民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Diana Parker 代 理 人 陳芳俞 律師 謝宏明 律師 劉汗曦 律師 相 對 人 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鍾寬仁 相 對 人 旭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Trung Tri Doan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陸仟陸佰元整。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99號判決及99年度民專上字第46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柒仟肆佰元、第二審裁判費為捌拾捌萬玖仟貳佰元,共計為壹佰玖拾陸萬陸仟陸佰元。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