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司民聲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SDG Components, Inc.、Tyler Anspach、柏貞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民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SDG Components, Inc. 法定代理人 Tyler Anspach 相 對 人 柏貞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淑慎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1 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萬壹仟伍佰零肆元整,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為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曾提存新臺幣101,504 元,並以鈞院101 年度存字第1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訴訟終結,聲請人並定21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民事撤回訴訟狀、通知退還裁判費函、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1 號及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123 號事件卷宗,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復已定21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