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尚仲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律師 呂紹凡律師 吳雅貞律師 被上訴人 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唐中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蕭富山律師 陳群顯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主張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雅公司)等侵害其公告第584276號「自動切換器」新型專利(下稱系爭新型專利)、公告第589539號「電腦操作台與周邊裝置訊號切換器及其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發明專利),請求厚雅公司等賠償損害、不得為一定行為及刊登道歉啟事,現由本院以101 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審理中,惟厚雅公司等抗辯系爭新型專利、系爭發明專利均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厚雅公司等抗辯系爭新型專利、系爭發明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新型、發明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