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上訴人即 反訴被上訴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律師 呂紹凡律師 吳雅貞律師 被上訴人即 反訴上訴人 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中吉 被上訴人 唐中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蕭富山律師 陳群顯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古朝璟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7日95年度智更( 一) 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擴張,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補繳本訴第二審裁判費,而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