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上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Toshiba Corporation、Hiroshi Miyauchi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上字第50號上 訴 人 Toshiba Corporation(東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iroshi Miyauchi(宮內弘)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簡秀如律師 陳佳菁律師 游象敏 上 訴 人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碧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黃泰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