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使用專利權權利金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祁甡 訴訟代理人 邱丕良 張靜律師 徐宏昇律師 李紀穎律師 被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Eric Coutinho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張哲倫律師 陳佳菁律師 林芝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專利權權利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4日所為之判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裁定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荷蘭商皇家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規定參照)。 二、查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之公司名稱原為「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 年5 月15日變更為「荷蘭商皇家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經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於本件判決、裁定宣示後在同年6 月4 日具狀陳報,是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