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5 日
- 當事人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08號原 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祁甡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李紀穎律師 劉晏慈律師 被 告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法定代理人 Eric Coutinho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陳佳菁律師 林嘉興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本立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