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59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錦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賴柏翰律師 被 告 詮營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學博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本立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