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73號原 告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Eric Coutinho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林嘉興 陳佳菁律師 被 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祁甡 被 告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丕良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本立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