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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49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上訴人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輔佐人
陳仕勲
被上訴人
湧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伯榕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惠珠律師
輔佐人
龔恆毅
參加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30日本院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13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依職權裁定參加人參加訴訟,於103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第1 項)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第2 項)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第1 項)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第2 項)前項第3 款事由應釋明之。」、「(第1 項)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第2 項)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第3 項)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96 條、第276 條、第44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主張其所提出之專利有效性抗辯證據被證10、11、16、17、18、20為補充證據,非法所不許,且若不許提出顯失公平云云。惟查,原審法官於民國102 年1 月29日首次開庭時,即諭知被上訴人應於同年3 月5 日前提出引證資料,之後不得再提出新資料,且該期限為兩造所當庭同意。況且,上訴人於101 年10月11日起訴後,被上訴人旋於同年10月25日對於系爭專利提起舉發,提出與本件訴訟引證1 至引證9 相同之證據,故原審諭知被上訴人應於102 年3 月5 日提出引證資料,實已給予被上訴人充裕之時間準備引證文件,並無不當,自生拘束訟爭兩造之效果,被上訴人於前揭舉證期限後,另再提出證物10號至證物21號之諸多專利文獻,實已發生失權之效力。是以,本件既經兩造協議爭點,以被上訴人所提之引證1 、2 、5 、6 、7 、9 之交互組合做為專利無效抗辯之基礎(原審102 年3 月14日筆錄),並由兩造同意於102 年3 月5 日前提出引證文件,自應依據原審被告於102 年3 月5 日前提出之前揭6 件引證文件為系爭專利有效性之判斷,不應採納其他引證文件,否則即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96 條、第276 條與第447 條之情事,並有違程序正義,如再於第二審程序中准許增加專利具撤銷事由之引證文獻,實非妥適,且若准許被上訴人提出被證10、11、16、17、18、20等證據為專利有效性證據與引證1 、2 為組合,除原有之證據證即引證1 、2 、6 及引證1 、2 、9 是否分別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6 、8 、9 項不具進步性之8 項組合外,則所增加之證據組合為24項,如附表一所示,為原有證據組合之3 倍,因第一審判決針對系爭專利是否不具進步性而有應撤銷專利之理由部分,並未加以審理,上訴人於第二審中,必須有投入相當時間為攻擊防禦之準備說明,對於上訴人而言,將造成權益上之影響,難謂不會延滯訴訟,自應將本件專利有效性抗辯組合加以限制。至於連接器相關的專利之檢索工作,不論是否為耗時辛苦的大工程,被上訴人即有4 個月餘之時間檢索引證,其逾時提出證據,難謂無重大過失,而所謂顯失公平具有相對性,被上訴人即有過失,而仍准予提出專利有效性證據,則對於並無過失之上訴人而言,豈非顯失公平。故被上訴人之主張並非可採,其逾時提出專利有效性抗辯證據被證10、11、16、17、18、20,應不予准許。是以,本院對於專利有效性抗辯之爭點部分之審理,僅限於本件附表一所示被上訴人減縮後爭點3-1 、3-2 、3-9 、3-10、3-17、3-18、3-25、3-26等8 項,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

㈠上訴人其為新型第M396531 號「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0 年1 月11日起至109 年8 月15日止。詎被上訴人湧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湧德公司)未經上訴人同意或授權,竟製造並販售侵害系爭專利之型號RU9-16MA5CH3之RJ連接器產品(下稱系爭產品),經上訴人比對後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6 、8 、9 項而屬侵權。被上訴人等至少於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或自系爭專利公告日起,即知悉上訴人系爭專利權,若被上訴人仍執意繼續製造、銷售侵權之系爭產品,顯有故意侵害之事實,且被上訴人湧德公司大量生產銷售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已導致上訴人業務上信譽減損,惟被上訴人侵害行為,所造成之損害於起訴時尚難以計算,上訴人暫先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4 項規定請求賠償最低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被上訴人陳伯榕為被上訴人湧德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自應與被上訴人湧德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㈡並於本院審理時補陳略以: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並未定義「變壓器」一詞,故按專利法第58條第3 項規定,解釋「變壓器」一詞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主要元件符號說明〕,可見變壓器之元件編號係為121 ,再按專利圖式第八圖即知:系爭專利之變壓器121 為「虛線方框」所標記之部分。該虛線方框包含濾波元件,即無論變壓電路與濾波元件如何連接,只要二者係連續排列,並且位於第八圖所載之元件編號121 方框內,即可納入上訴人所主張之「變壓器」範圍。至於原審所爭執之「二線式」或「三線式」濾波器,因原申請專利範圍之說明書並未提及,故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無庸增加原說明書所無之限制,將濾波器解為二線式或三線式。

二、被上訴人則抗辯如下:

㈠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所提出之系爭產品為被上訴人公司所製造生產之產品。

㈡系爭產品並未侵害系爭專利:

⒈依系爭產品電路圖,變壓器204 與防突波元件2051間的電子元件為二線式之濾波元件(choke ),而位於變壓器204 與靜電保護元件「TVS 」(瞬態電壓抑制器)間的電子元件則是三線式之濾波元件(choke ),兩者差別在於該三線式之濾波元件(choke )具有多出一中央抽頭的接地線,能藉由該多出一中央抽頭的接地線將雜訊引導出至地面。

⒉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第1 、2 、3 、5 要件雖與系爭產品揭露之技術內容相同,但第4 、6 要件不同。其中第4 要件部分,因為系爭產品在電路上包括有防靜電保護元件以及防突波保護電路,分別設置在訊號輸入端與訊號輸出端之間,而系爭專利只有在訊號輸入端設置防突波保護元件,並沒有於訊號輸出(入)端設置任何的防靜電保護元件,故並未文義讀取。第6 要件部分,系爭產品於阻絕變壓器204 一次側訊號輸入端設有防靜電保護元件「TVS 」及濾波元件(choke ),而於阻絕變壓器204 二次側訊號輸出端設有2051(防突波元件)及濾波元件(choke ),與系爭專利不同,故未文義讀取。而系爭產品於網路信號傳遞過程中,若發生雷擊、強大電磁波或突波侵襲外部網路時,即可藉由網路濾波元件(choke )分別位於阻絕變壓器204 一次側線圈與二次側線圈處所並聯設置之靜電保護元件「TVS 」、2051防突波元件將突波的過電壓、電流及靜電予以吸收,並由高壓電容或氣體放電管(GDT )將電流導引至屏蔽殼體後,再由與屏蔽殼體接觸的接地端釋放,進而得到最佳的防突波、靜電之保護效果,然系爭專利並未設置靜電保護元件「TVS 」與網路濾波元件(choke ),故其與系爭產品相較之下,就無法達到防靜電與過濾雜訊之保護功能,因此兩者的技術特徵並不相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害系爭專利即無理由。

⒊系爭產品不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範圍,理由與前述相同,系爭專利既未設置靜電保護元件「TVS」與網路濾波元件(choke ),則系爭產品即未侵害系爭專利。

㈢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6 、8 、9 項不具進步性:

⒈第5項:

⑴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6之組合: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中所具有的特徵:絕緣本體、通槽、容置空間、訊號傳輸模組、電路板、輸入端子組、輸出端子組、變壓器、第一防突波元件、金屬殼體、第二保護元件組等組合元件與構造間之相互關係位置特徵以及電路上的設置,全皆已被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6 三者組合後所涵蓋與揭露,是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⑵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9 之組合:另系爭專利標號121 變壓器右側至接地間所設置的標號131 氣體放電管與標號132 第二防突波元件(高壓電容),皆已全為引證9 專利說明書第3 圖上的電子元件標號F 保護器件所涵蓋與揭露,因此,引證1 、2 、9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

⒉第6 項: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第二防突波元件為一高壓電容特徵部分皆已被引證1+引證2 + 引證6 、引證1+引證2 + 引證9 之組合所涵蓋與揭露,是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

⒊第8項:

⑴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第1 要件到第5 要件外觀機構上所顯現出的絕緣本體、通槽、容置空間、訊號傳輸模組、電路板、輸入端子組、輸出端子組、變壓器、第一防突波元件、金屬殼體等組合元件與構造間之相互關係位置特徵皆已為引證1 所涵蓋與揭露。

⑵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第6 要件之技術特徵,由引證6 第3 圖及引證6 說明書第12頁記載可知,系爭專利標號121 變壓器右側至接地間所設置的標號131 氣體放電管與標號132 第二防突波元件(高壓電容),亦已完全為引證6 第3 圖上的電子元件標號329 突波吸收元件所涵蓋與揭露。

⑶另若將引證2 與引證9 專利說明書第3 圖的電子元件標號F 保護器件予以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中第6 要件所有特徵,亦已被引證2 與引證9所揭露。

⒋第9 項: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中所具有的「該變壓器為一隔離變壓器」之要件特徵,亦已被引證1 、引證2組合引證6 (或引證9 )所涵蓋與揭露,是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㈣並於本院審理時補陳略以: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所稱之「變壓器」一詞,係指不含「濾波元件」之電子元件,功能各不相同,而系爭專利之「變壓器」與「二線式濾波元件」或「TVS 」等不同功能的電子元件連接組合,將使系爭產品之電路設計與系爭專利完全不同。上訴人於原審亦自承「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皆能同意:若將不同的電子元件,或是相同的電子元件的不同規格版本,設置到一電路之中,都會令該電路產生相當大的變化。…於電路設計中,絕不會因為一個電子元件的效用相似,就可以直接替換使用,而不對整體電路產生任何影響」等語,可知電路設計中若加入二線式濾波元件、TVS 等不同功能的電子元件,將使系爭產品之電路設計與系爭專利完全不同。再者,上訴人尚且就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引證6 圖3 ,主張該引證案因多了共軛線圈326 而與系爭專利的電路設計差異甚遠,可見一斑。是系爭專利之變壓器與系爭產品於變壓器外另連接二線式濾波元件、TVS 等不同功能電子元件後所產生之功能並不相同。

三、參加人陳稱不為參加聲明,且因系爭專利舉發案尚未審定,亦不陳述參加理由(見本院卷二第170 頁、第171 至172 頁)。

四、原審判決上訴人之訴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等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侵害中華民國新型M396531 號專利之產品。㈢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000 萬元及自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歷審之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等連帶負擔。㈤如受有利判決,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人之上訴駁回。㈡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㈢若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準此,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金額超過1,000 萬元部分,未據上訴,而合敗訴確定。

五、本件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一第137 頁,原審卷二第3 至4 頁):

㈠上訴人於99年8 月16日向智慧局申請「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新型專利,經該局審查核准後,發給第M396531號專利證書(即系爭專利),專利權期間自100 年1 月11日起至109 年8 月15日止。

㈡上訴人於101 年10月8 日向智慧局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經智慧局於101 年12月27日准予更正(102 年1 月11日公告),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共12項。之後,智慧局於102 年5 月24日核發系爭專利技術報告書,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12項比對代碼為2 。

㈢上訴人於101 年9 月18日向訴外人崑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之聯想電腦內,有原證5 所示型號「RU9-16MA5CH3」之「RJ連接器」(即系爭產品)。

六、本件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準用同法第271 條之1 、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3 項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卷一第137 頁,原審卷二第4頁 ):

㈠系爭產品是否為被上訴人所製造、販賣?

㈡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6 、8 、9 項而侵害系爭專利?

㈢本件被上訴人有效性抗辯證據組合如本件附表一所示被上訴人減縮後爭點3-1 、3-2 、3-9 、3-10、3-17、3-18、3-25、3-26之組合是否分別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6 、8 、9 項不具進步性?

㈣上訴人命被上訴人公司排除、防止侵害,是否有據?

㈤本件上訴人可否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損害賠償?若可,損害賠償金額以多少為適當?

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第1 項)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第2 項)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就其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9年8 月16日,經形式審查核准專利後於100 年1 月11日公告,發給新型第M396531 號專利證書(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不爭執事項第1 項)。故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自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3年專利法)規定論斷。職是,因原審係認定系爭產品並未侵害系爭專利,並未就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效性為判斷,故本院首應判斷系爭產品是否並未侵害系爭專利,若未侵害,則上訴人不得向被上訴人行使損害賠償與排除、防止侵害請求權;若有侵害,續就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6 、8 、9 項是否不具進步性,倘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6 、8 、9 項不具進步性,則上訴人亦不得向被上訴人行使損害賠償與排除、防止侵害請求權。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揭露一種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主要係具有一絕緣本體、一設置於絕緣本體內的訊號傳輸模組、電性連接在訊號傳輸模組上的一第一保護元件組及一第二保護元件組。訊號傳輸模組包括一佈設線路的電路板及與該電路板電性連接的一輸入端子組及一輸出端子組。第一保護元件電性連接於輸入端子組及輸出端子組之間,提供線路對線路之間的保護作用。第二保護元件電性連接於第一保護元件組及地線之間,提供線路對地線之間的保護作用。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技術問題為:習知連接於外部纜線(例如為網路線或光纖纜線)之網路連接器內,設置有用來防雷擊的防突波元件(Surge protection component),藉以解決外部纜線因靜電產生,或遭受雷擊(lightening)而產生高壓時,傳至電腦主機板而導致電腦燒毀故障。然而,高壓突波的產生原因有非常多種,因此,無法預測所產生的電壓會有多高。若所產生的電壓高於所設防突波元件能夠承受之極限,則防突波元件無法將電壓成功阻絕。又在防突波元件阻絕高壓突波後,仍然可能會有些微電流通過而產生電壓,若所產生之電壓仍大於連接器內部積體電路(Integrated Circuit, IC)的工作電壓,則該IC仍可能會燒毀。再者,於習知技術如中華民國專利案號M328133 號的新型專利中,連接器結構主要係透過一連接器模組外的金屬殼體來直接形成接地作用。在線路對地線之間沒有設置任何保護元件的情況之下,若因靜電或雷擊所產生之壓降過大時,仍然可能會使該連接器被燒毀。系爭專利所欲達成的目的為:在於提供一種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在線路與線路之間、以及線路與地線之間皆電性連接保護元件組,以提高連接器對於因靜電或雷擊所生之高壓突波的承受能力。系爭專利解決先前問題所使用之技術手段,主要為具有一絕緣本體、一設置於絕緣本體內的訊號傳輸模組、電性連接在訊號傳輸模組上的一第一保護元件組及一第二保護元件組。訊號傳輸模組包括一佈設線路的電路板及與該電路板電性連接的一輸入端子組及一輸出端子組。第一保護元件電性連接於輸入端子組及輸出端子組之間,提供線路對線路之間的保護作用。第二保護元件電性連接於第一保護元件組及地線之間,提供線路對地線之間的保護作用。系爭專利相較於先前技術所達成的功效在於:使用氣體放電管、瞬態電壓抑制器及變壓器等防突波元件來互相搭配,以構成線路與線路之間,以及線路與地線之間的保護元件。如此一來,可以提升連接器對於靜電或雷擊的防護規格。並且,如氣體放電管具有容值低、較小訊號失真、組裝容易及成本低等優點。比較其他的過電壓保護元件或保護技術,使用氣體放電管來做為保護元件係可實際提高連接器的效能及使用效益,系爭專利之代表圖示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依101年12月27日公告更正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2項,其中申請專利範圍第1 、8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兩造所爭執為系爭專利更正後(下同)申請專利範圍為第5 、6 、8 、9 項,相關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摘列如下:第1 項:一種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係設置於一電腦主機板上,包含:一絕緣本體,內部具有一容置空間,並於該絕緣本體一側開設有一供RJ-45 規格之外部纜線連接之通槽;一訊號傳輸模組,設置於該容置空間中,具有一佈設線路之電路板,以及與該電路板電性連接且用以傳輸RJ-45 之訊號的一輸入端子組與一輸出端子組,其中該輸入端子組通過該容置空間,延伸設置於該通槽內,用以電性連接外部纜線,該輸出端子組與該電腦主機板電性連接;一第一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在該訊號傳輸模組的該電路板上,並且該第一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於該輸入端子組及該輸出端子組之間,其中該第一保護元件組包括一變壓器(Transformer )及一第一防突波元件(Surge protection component),該變壓器具有一一次側線圈及一二次側線圈,該一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入端子組,該二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出端子組,該第一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於該變壓器的該一次側線圈及該輸入端子組之間;一金屬殼體,包覆該絕緣本體,提供金屬屏蔽作用;以及一第二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在該訊號傳輸模組的該電路板上,並且該第二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至該第一保護元件組及該金屬殼體。第4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其中該第二保護元件組包括一氣體放電管及一第二防突波元件。第5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其中該變壓器的該一次側線圈具有一中心抽頭部位,該氣體放電管及該第二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該一次側線圈的該中心抽頭部位以及該金屬殼體。第6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其中該第二防突波元件為一高壓電容。第8 項:一種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係設置於一電腦主機板上,包含:一絕緣本體,內部具有一容置空間,並於該絕緣本體一側開設有一通槽;一訊號傳輸模組,設置於該容置空間中,具有一佈設線路之電路板,以及與該電路板電性連接的一輸入端子組與一輸出端子組,其中該輸入端子組通過該容置空間,延伸設置於該通槽內,用以電性連接外部纜線,該輸出端子組與該電腦主機板電性連接;一金屬殼體,包覆該絕緣本體,提供金屬屏蔽作用;以及至少四個保護元件,電性連接在該訊號傳輸模組的該電路板上,包括一變壓器、一氣體放電管、一第一防突波元件及一第二防突波元件;其中,該變壓器具有一一次側線圈及一二次側線圈,該一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入端子組,該二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出端子組,該第一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於該輸入端子組及該一次側線圈之間,該一次側線圈具有一中心抽頭部位,該氣體放電管及該第二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該一次側線圈的該中心抽頭部位及該金屬殼體。第9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所述之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其中該變壓器為一隔離變壓器。

㈢系爭產品技術內容:依據原審原證5 ,系爭產品型號為「RU9-16MA5CH3」之「RJ連接器」。本判決附圖二為原審原證7 及原審原告即本件上訴人102 年1 月23日所提民事準備㈠狀所示系爭產品大部分解結構照片,其中10為絕緣架體、101 為絕緣架體所具有之容置空間、102 為RJ-45 規格之通槽、20為訊號傳輸模組、201 為電路基板、202 為輸入端子組、203 為輸出端子組、204 為變壓器、205 為複數保護元件、2051為防突波元件、2052為氣體放電管、2053為電容、30為金屬殼體。另本判決附圖三則為上揭102 年1 月23日民事準備㈠狀第29頁所示之系爭產品電路圖,其中204 為變壓器、2051為防突波元件、2052為氣體放電管、2053為RC終端(RC Termination)。

㈣專利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⒈引證1 為97年3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96215545號「改良式連接器結構」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案申請日(99年8 月16日),可執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1 為有關一種改良式連接器結構,尤指可在訊號輸出、入時防突波干擾之連接器結構,該連接器於絕緣座體內部容置空間一側形成對接部,且於容置空間內設有訊號傳輸模組,而訊號傳輸模組則以線路板電性連複數RJ式輸出端子組延伸於容置空間之對接部,再於線路板分別電性連接複數輸入端子組、可轉接訊號並進行訊號濾波處理之連接裝置,該線路板輸入、輸出端子組線路,則分別電性連接有複數防突波元件,並可於絕緣座體之容置空間內裝設USB 式連接器模組,即於連接器模組內部,以訊號線路板電性連接複數防突波元件,再於絕緣座體外部罩覆屏蔽殼體,則可於訊號輸出、輸入時,達到防止突波訊號干擾、損毀電子元件之目的,其代表圖示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

⒉引證2為97年6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96221124號「網路連接器」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案申請日(99年8 月16日),可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2係提供一種網路連接器,係於網路濾波電路為電性連接有可供應負載穩定直流電壓之電源供應裝置,且網路濾波電路分別電性連接有可連接於外部網路之連接介面,以及可進行網路信號與資料的轉換之資料處理單元,而網路濾波電路位於阻絕變壓器一次側、二次側線圈與訊號輸入端、輸出端之間分別並聯有防靜電保護電路及防突波保護器,另於防靜電保護電路外接有可與網路濾波電路、外部電源裝置電性連接而顯示各訊號輸出端狀態之發光模組,再由發光模組電性連接於防靜電保護電路內建之靜電保護器,用以額外供應靜電保護器所需的電壓,不但可免於受限電氣佈線與更改規格來增加接腳,並可提升防靜電保護電路建構之彈性,降低防靜電保護電路建構之成本,其代表圖示如本判決附圖五所示。

⒊引證6 為99年6 月16日公告之我國第97148081號「突波保護電路、區域網路連接器以及網路模組」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案申請日(99年8 月16日),可執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6 為一種區域網路連接器的突波保護電路,適於耦接配置於區域網路連接器中的多個變壓器。突波保護電路包括一共軛線圈模組以及一突波吸收元件,其中突波保護電路至少具有一共軛線圈,而每一共軛線圈具有一第一輸入端、一第二輸入端、一第一輸出端和一第二輸出端,且每一共軛線圈的第一輸入端和第二輸入端分別耦接這些變壓器的中央抽頭端。突波吸收元件之第一端接地,而第二端則耦接這些第一輸出端和這些第二輸出端。引證6 圖3 所示為其一示範性實施例的網路模組電路圖,當突波發生時電壓驟升(例如遭雷擊),使得元件內部的電流驟增,其中任一變壓器321 於中央抽頭端c 所產生的大電流,對應其電路連接方式在流經節點A 、B 、C 或D 時,其中部分電流會經電阻R傳送至地,而部份電流則會分流至第一共軛線圈328 ,並且被突波吸收元件329 引導至接地端。因此上述由突波吸收元件329 所構成的突波保護電路325 能將驟升的能量做緩衝、耗損並將其餘能量導引至接地端,因此大大降低對原有線路的衝擊。而突波吸收元件329 ,例如是陶瓷氣體放電管(Gas Tube)、瞬態電壓抑制器二極體(Transient VoltageSuppressor Diode,TVS)、火花放電器(Spark Gap )或壓敏電阻突波吸收器(Metal Oxide Varistor Surge Absorber,MOV Surge Absorber),其代表圖示如本判決附圖六所示。

⒋引證9 為西元2005年11月30日公告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申請第000000000000.0號「改進的一體化RJ45連接器」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案申請日(99年8 月16日),可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9 揭示一種改進的一體化RJ45連接器,包括:電纜側埠和實體層埠,以及集成在一起的RJ45連接器與網口變壓器,網口變壓器連接RJ45連接器一側的線圈的中心抽頭通過引線連接到實體層側埠或者電纜側埠之一的一個端子上,以作為雷電電流泄放端子。由於本實用新型將現有的一體化RJ45連接器中的網口變壓器連接RJ45連接器一側的線圈的中心抽頭引出,因此可以利用保護器件F ,如氣體放電管、半導體放電管、放電間隙、壓敏電阻、瞬態抑制二極體等,消除雷電電磁脈衝等造成的較大共模暫態過電壓對後級電路的損壞性影響,從而有效保護後級電路,其代表圖示如本判決附圖七所示。

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解釋部分:本件兩造對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8 項中所記「變壓器」的解釋有所爭執。依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記載:「…其中該第一保護元件組包括一變壓器(Transformer )…該變壓器具有一一次側線圈及一二次側線圈,…;該變壓器的該一次側線圈具有一中心抽頭部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記載:「一變壓器、一氣體放電管、一第一防突波元件及一第二防突波元件;其中,該變壓器具有一一次側線圈及一二次側線圈,該一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入端子組,該二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出端子組,該第一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於該輸入端子組及該一次側線圈之間,該一次側線圈具有一中心抽頭部位」,均已揭示變壓器具有一一次側線圈及一二次側線圈,一次側線圈具有一中心抽頭部位,均並無不明確之處,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無需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或圖式。上訴人雖引用系爭專利圖式所界定之元件121 所標示之範圍包括一濾波元件,而認為變壓器應包含濾波元件,惟圖式之作用係補充說明書文字之不足,使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閱讀說明書時,可以直接理解發明各個技術特徵及其所構成的技術手段,本件電壓器除上述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外,系爭專利說明書中關於變壓器之界定,僅記載「其中該變壓器121 可為,例如隔離變壓器(Isolation Transformer ),但不加以限定。」(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1 至2 行),更何況「濾波元件」或「濾波器」完全未出現於說明書中,故上訴人之主張不足採。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8 項中所記載之「變壓器」應不包含濾波元件。

㈥專利侵權部分:依原審原證7 系爭產品大部分解結構照片及原審原告即上訴人102 年1 月23日民事準備㈠狀所示之系爭產品大部分解結構照片以及系爭產品電路圖(見原審卷一第278 、279 頁),比對分析如下;

⒈系爭產品「RJ連接器(型號RU9-16MA5CH3)」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專利權範圍:

⑴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文義比對分析表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

⑵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文義比對分析說明:經解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element ),分別為:要件編號5A「一種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係設置於一電腦主機板上,包含:」;要件編號5B「一絕緣本體,內部具有一容置空間,並於該絕緣本體一側開設有一供RJ-45 規格之外部纜線連接之通槽;」;要件編號5C「一訊號傳輸模組,設置於該容置空間中,具有一佈設線路之電路板,以及與該電路板電性連接且用以傳輸RJ-45 之訊號的一輸入端子組與一輸出端子組,其中該輸入端子組通過該容置空間,延伸設置於該通槽內,用以電性連接外部纜線,該輸出端子組與該電腦主機板電性連接;」;要件編號5D「一第一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在該訊號傳輸模組的該電路板上,並且該第一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於該輸入端子組及該輸出端子組之間,其中該第一保護元件組包括一變壓器(Transformer )及一第一防突波元件(Surge protection component),該變壓器具有一一次側線圈及一二次側線圈,該一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入端子組,該二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出端子組,該第一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於該變壓器的該一次側線圈及該輸入端子組之間;」;要件編號5E「一金屬殼體,包覆該絕緣本體,提供金屬屏蔽作用;」;要件編號5F「以及一第二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在該訊號傳輸模組的該電路板上,並且該第二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至該第一保護元件組及該金屬殼體;其中該第二保護元件組包括一氣體放電管及一第二防突波元件;其中該變壓器的該一次側線圈具有一中心抽頭部位,該氣體放電管及該第二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該一次側線圈的該中心抽頭部位以及該金屬殼體。」。依據上訴人102 年1 月23日民事準備㈠狀所示之系爭產品大部分解結構照片以及系爭產品電路圖,系爭產品具有絕緣架體10、絕緣架體所具有之容置空間101 、RJ-45 規格之通槽102 、訊號傳輸模組20、電路基板201 、輸入端子組202 、輸出端子組203 、變壓器204 、複數保護元件205 、防突波元件(Surge Component )2051、氣體放電管(GDT )2052、為RC終端(RC Termination)或電容2053。故系爭產品經對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各要件解析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6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5a「一種具有保護元件之RJ-45 堆疊USB 的連接器,設置於電腦主機板上」;要件編號5b「一絕緣架體10,其內部具有容置空間101 ,絕緣架體10一側設有一供RJ-45 規格之外部纜線連接之通槽102 。」;要件編號5c「一訊號傳輸模組20,組裝於該絕緣架體10上的該空間101 中,該訊號傳輸模組20具有一佈設線路的電路基板201 ,該電路基板201 上電性連接具有可穿設於該RJ-45 規格之通槽102 中的輸入端子組202 ,以及用以電性連接該電腦主機板的輸出端子組203 。」;要件編號5d「系爭產品由輸入端子組202 與輸出端子組203 之間,依序設有防突波元件2051、具有一次側線圈及二次側線圈之變壓器204 ,變壓器204 之一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輸入端子組202 ,防突波元件2051電性連接於該變壓器的該一次側線圈及該輸入端子組202 之間;變壓器204 之二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輸出端子組203 。」;要件編號5e「一金屬殼體30,係包覆於該絕緣架體10。」;要件編號5f「電路基板201 上具有氣體放電管2052、RC終端2053,電性連接到變壓器204 一次側線圈的中心抽頭部位,及金屬殼體30。」。

⑶承上,基於全要件分析,經由上述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各要件之分析及比對,系爭產品之文義已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讀取,故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文義。

⒉被上訴人辯稱:系爭專利變壓器之一次側線圈並沒有二線式濾波元件、二次側線圈沒有瞬態電壓抑制器,故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之電子元件及其間的電性連接關係均不相同,而未落入系爭專利範圍等云云。惟按93年專利法第106 條第2 項「新型專利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被上訴人所陳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不同電子元件及其間的電性連接關係,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中未明記排除的技術特徵,並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間接依附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連接詞為「包含」,即不排除未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的元件(如系爭產品連接於變壓器一次側線圈的二線式濾波元件、連接於二次側線圈的瞬態電壓抑制器),亦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記載「變壓器」之文義,可以完全對應表現在系爭產品「一次側線圈連接有二線式濾波元件、二次側線圈連接有瞬態電壓抑制器的變壓器」中,是以,被上訴人此部分之辯解不足採信。

⒊系爭產品「RJ連接器(型號RU9-16MA5CH3)」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專利權範圍:

⑴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文義比對分析表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

⑵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文義比對分析說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技術內容解析,已如前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為:要件編號6G「其中該第二防突波元件為一高壓電容。」,而系爭產品經對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所界定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要件編號6g,系爭產品係為「系爭產品於電路基板201 上具有RC終端2053」。

⑶承上,基於全要件分析,經由上述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各要件之分析及比對,系爭產品之文義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讀取,故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文義。

⒋系爭產品「RJ連接器(型號RU9-16MA5CH3)」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專利權範圍:

⑴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文義比對分析表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

⑵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文義比對分析說明:經解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5 個要件(element ),分別為:要件編號8A「一種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係設置於一電腦主機板上,包含:」;要件編號8B「一絕緣本體,內部具有一容置空間,並於該絕緣本體一側開設有一通槽;」;要件編號8C「一訊號傳輸模組,設置於該容置空間中,具有一佈設線路之電路板,以及與該電路板電性連接的一輸入端子組與一輸出端子組,其中該輸入端子組通過該容置空間,延伸設置於該通槽內,用以電性連接外部纜線,該輸出端子組與該電腦主機板電性連接;」;要件編號8D「一金屬殼體,包覆該絕緣本體,提供金屬屏蔽作用;」;要件編號8E「以及至少四個保護元件,電性連接在該訊號傳輸模組的該電路板上,包括一變壓器、一氣體放電管、一第一防突波元件及一第二防突波元件;其中,該變壓器具有一一次側線圈及一二次側線圈,該一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入端子組,該二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出端子組,該第一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於該輸入端子組及該一次側線圈之間,該一次側線圈具有一中心抽頭部位,該氣體放電管及該第二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該一次側線圈的該中心抽頭部位及該金屬殼體。」。依據上訴人102 年1 月23日民事準備㈠狀所示之系爭產品大部分解結構照片以及系爭產品電路圖,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已如上述。經對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所界定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要件編號8a「一種具有保護元件之RJ堆疊USB 的連接器,設置於電腦主機板上。」;要件編號8b「一絕緣架體10,其內部具有容置空間101 ,絕緣架體10一側設有一供RJ-45 規格之外部纜線連接之通槽102 。」;要件編號8c「一訊號傳輸模組20,組裝於該絕緣架體10上的該空間101 中,該訊號傳輸模組20具有一佈設線路的電路基板201 ,該電路基板201 上電性連接具有可穿設於該RJ-45 規格之通槽102 中的輸入端子組202 ,以及用以電性連接該電腦主機板的輸出端子組203 。」;要件編號8d「一金屬殼體30,係包覆於該絕緣架體10。」;要件編號8e「至少四個保護元件配置於電路基板201 上,由輸入端子組202 與輸出端子組203 之間,依序設有防突波元件2051、具有一次側線圈及二次側線圈之變壓器204、氣體放電管2052及RC終端2053等四個保護元件;變壓器204 的一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入端子組,該二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出端子組;防突波元件2051電性連接於該輸入端子組及該一次側線圈之間;變壓器204 的一次側線圈具有一中心抽頭部位,氣體放電管2052及RC終端2053電性連接該一次側線圈的該中心抽頭部位及該金屬殼體30間。」。

⑶承上,基於全要件分析,經由上述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各要件之分析及比對,系爭產品之文義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所讀取,故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文義。

⒌系爭產品「RJ連接器(型號RU9-16MA5CH3)」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專利權範圍:

⑴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文義比對分析表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

⑵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文義比對分析說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之技術內容解析,已如上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為:要件編號9F「其中該變壓器為一隔離變壓器。」系爭產品經對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界定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要件編號9f,系爭產品係為「有一次側線圈及二次側線圈之變壓器204 ,且線圈區有以樹脂隔離。」。

⑶承上,基於全要件分析,經由上述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各要件之分析及比對,系爭產品之文義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讀取,故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之文義。

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6 、8 、9 項之文義,故本件有就被上訴人所為系爭專利有效性抗辯續為審理之必要,茲詳述如下。

㈦專利有效性抗辯部分:

⒈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6 之組合、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9之組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而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實質內容係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 、4 、5 項所記載的內容。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一種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係設置於一電腦主機板上,包含:一絕緣本體,內部具有一容置空間,並於該絕緣本體一側開設有一供RJ-45 規格之外部纜線連接之通槽;一訊號傳輸模組,設置於該容置空間中,具有一佈設線路之電路板,以及與該電路板電性連接且用以傳輸RJ-45 之訊號的一輸入端子組與一輸出端子組,其中該輸入端子組通過該容置空間,延伸設置於該通槽內,用以電性連接外部纜線,該輸出端子組與該電腦主機板電性連接;一第一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在該訊號傳輸模組的該電路板上,並且該第一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於該輸入端子組及該輸出端子組之間,其中該第一保護元件組包括一變壓器(Transformer )及一第一防突波元件(Surge protection component),該變壓器具有一一次側線圈及一二次側線圈,該一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入端子組,該二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出端子組,該第一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於該變壓器的該一次側線圈及該輸入端子組之間;一金屬殼體,包覆該絕緣本體,提供金屬屏蔽作用;以及一第二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在該訊號傳輸模組的該電路板上,並且該第二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至該第一保護元件組及該金屬殼體。」、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係:「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其中該第二保護元件組包括一氣體放電管及一第二防突波元件。」、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係:「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其中該變壓器的該一次側線圈具有一中心抽頭部位,該氣體放電管及該第二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該一次側線圈的該中心抽頭部位以及該金屬殼體。」,亦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的實質內容係為:「一種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係設置於一電腦主機板上,包含:一絕緣本體,內部具有一容置空間,並於該絕緣本體一側開設有一供RJ-45 規格之外部纜線連接之通槽;一訊號傳輸模組,設置於該容置空間中,具有一佈設線路之電路板,以及與該電路板電性連接且用以傳輸RJ-45 之訊號的一輸入端子組與一輸出端子組,其中該輸入端子組通過該容置空間,延伸設置於該通槽內,用以電性連接外部纜線,該輸出端子組與該電腦主機板電性連接;一第一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在該訊號傳輸模組的該電路板上,並且該第一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於該輸入端子組及該輸出端子組之間,其中該第一保護元件組包括一變壓器(Transformer )及一第一防突波元件(Surge protection component),該變壓器具有一一次側線圈及一二次側線圈,該一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入端子組,該二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出端子組,該第一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於該變壓器的該一次側線圈及該輸入端子組之間;一金屬殼體,包覆該絕緣本體,提供金屬屏蔽作用;以及一第二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在該訊號傳輸模組的該電路板上,並且該第二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至該第一保護元件組及該金屬殼體;其中該第二保護元件組包括一氣體放電管及一第二防突波元件;其中該變壓器的該一次側線圈具有一中心抽頭部位,該氣體放電管及該第二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該一次側線圈的該中心抽頭部位以及該金屬殼體。」

⑵引證1 、2 、6 、9 之技術內容,已如上述,且上開引證之公開日均早於系爭專利案申請日(99 年8 月16日) ,可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與引證1 、引證2 組合比對如本判決附表三所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與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技術比對說明如下:

①引證1 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17至21行及圖式第1 、2 、5 圖(其中第2 圖如本判決附圖四、第1 、5 圖見原審卷一第98頁、第100 頁)揭示:「…本創作之連接器為包括絕緣座體1 、訊號傳輸模組2 、複數防突波元件3、連接器模組4 及屏蔽殼體5 所組成,其中:該絕緣座體1 內部為設有容置空間11,且在容置空間11內為分隔呈RJ式插接槽111 …」、第11頁第6 至9 行揭示:「…且線路板21上並電性連接複數防突波元件3 ,且各防突波元件3 分別電性連接於輸出端子組211 之線路、輸入端子組213 之線路,即可在訊號傳輸模組2 後方的容置空間11外部…」。其中「絕緣座體1 」、「容置空間11」、「RJ式插接槽111 」、「訊號傳輸模組2 」、「線路板21」、「輸出端子組211 」、「輸入端子組213 」、「防突波元件3 」及「屏蔽殼體5 」,可分別對應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絕緣本體」、「容置空間」、「通槽」、「訊號傳輸模組」、「電路板」、「輸入端子組」、「輸出端子組」、「第一保護元件組」及「金屬殼體」,故其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揭示之「一種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係設置於一電腦主機板上,包含:一絕緣本體(絕緣座體1 ,註:()內為引證1 所記載之元件名稱及元件符號,下同),內部具有一容置空間(容置空間11),並於該絕緣本體一側開設有一供RJ-45 規格之外部纜線連接之通槽(RJ式插接槽111 );一訊號傳輸模組(訊號傳輸模組2 ),設置於該容置空間中,具有一佈設線路之電路板(線路板21),以及與該電路板電性連接且用以傳輸RJ-45 之訊號的一輸入端子組(輸出端子組211)與一輸出端子組(輸入端子組213 ),其中該輸入端子組通過該容置空間,延伸設置於該通槽內,用以電性連接外部纜線,該輸出端子組與該電腦主機板電性連接;一第一保護元件組(防突波元件3 ),電性連接在該訊號傳輸模組的該電路板上,並且該第一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於該輸入端子組及該輸出端子組之間;一金屬殼體(屏蔽殼體5 ),包覆該絕緣本體,提供金屬屏蔽作用。」。

②引證1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揭示之「第一保護元件組:包括變壓器及第一防突波元件;該變壓器具有一一次側線圈及一二次側線圈,該一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入端子組,該二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出端子組,該第一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於該變壓器的該一次側線圈及該輸入端子組之間;以及一第二保護元件組,其包括一氣體放電管及第二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在該訊號傳輸模組的該電路板上,並且該第二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至該第一保護元件組及該金屬殼體;變壓器的一次側線圈具有一中心抽頭部位,該氣體放電管及該第二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該一次側線圈的該中心抽頭部位以及該金屬殼體。」。

③引證2 在其圖式第2 圖(見本判決附圖五)及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8 至22行揭示:「本創作網路連接器1 之網路濾波電路11為具有至少一組以上之阻絕變壓器111 ,並於阻絕變壓器111 皆設有一次側線圈與二次側線圈,其一次側、二次側線圈分別設有可電性連接於資料處理單元3 所設控制晶片之訊號輸入端112 ,以及電性連接於連接介面15,且以連接介面15電性連接於外部網路5的乙太網路電纜(Cable )之訊號輸出端113 ,而阻絕變壓器111 位於一次側線圈與訊號輸入端112 間並聯設置有具靜電保護器121 之防靜電保護電路12,另於二次側線圈與訊號輸出端113 間為並聯設置有具防突波保護器141 、高壓電容142 之防突波保護電路14…」、第11頁第1 行至第7 行揭示:「…於網路信號傳遞過程中,若發生雷擊、強大電磁波或突波侵襲外部網路5 時,即可藉由網路濾波電路11分別位於阻絕變壓器111 …二次側線圈處所並聯設置…防突波保護器141 將突波的過電壓、電流及靜電予以吸收,並由高壓電容142 將電流導引至屏蔽殼體後,再由與屏蔽殼體接觸的接地端釋放,進而得到最佳的防突波、靜電之保護效果。」。其中「阻絕變壓器111 」、「一次側線圈」、「訊號輸入端112 」、「二次側線圈」、「乙太網路電纜(Cable )之訊號輸出端113 」、「防突波保護器141 」、「高壓電容142 」及「屏蔽殼體」,可分別對應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變壓器」、「二次側線圈」、「輸出端子組」、「一次側線圈」、「輸入端子組」、及「第一防突波元件」、「第二保護元件組」及「金屬殼體」,故其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記載之「第一保護元件組:包括變壓器(即引證2 之阻絕變壓器111 )及第一防突波元件(即引證2 之防突波保護器141 );該變壓器具有一一次側線圈(即引證2 之二次側線圈)及一二次側線圈(即引證2 之一次側線圈),該一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入端子組(即引證2 之訊號輸出端113 ),該二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出端子組(即引證2 之訊號輸入端112 ),該第一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於該變壓器的該一次側線圈及該輸入端子組之間;以及一第二保護元件組(即引證2 之高壓電容142 ),電性連接在該訊號傳輸模組的該電路板上,並且該第二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至該第一保護元件組及該金屬殼體(即引證2 之屏蔽殼體);變壓器的一次側線圈具有一中心抽頭部位,該第二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該一次側線圈的該中心抽頭部位以及該金屬殼體。」,亦即引證2 揭示了上揭引證1 所未揭示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技術內容。

④就組合動機而言,引證1 、引證2 與系爭專利之發明均為網路連接器防突波之技術領域,且引證2 已揭露網路連接器線路與線路之間、線路對地線皆電性連接有保護元件之技術,可以解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其組合動機明顯,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了獲得引證2 專利說明書第11頁第1 至7 行所教示「將外部網路中突波的電壓電流予以吸收,進而得到最佳的防突波靜電之保護」之功效,即有動機將引證2 所揭示之在網路連接器之網路濾波電路中使用阻絕變壓器、防突波保護器連接於乙太網路訊號輸出端子之技術,簡單置換引證1所揭示之RJ式插接槽連接器中連接於輸出端子組之防突波元件。

⑤承上,引證1 與引證2 間有合理的組合動機,並且其組合已經揭示了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記載網路連接器的實體結構、線路與線路之間以及線路對地線皆電性連接有保護元件之技術特徵,並且引證1 與引證2之組合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間之差異僅在於線路對地線的保護元件之構成元件,即電性連接變壓器一次側線圈中心抽頭部位以及金屬殼體間的第二保護元件之構成元件仍有些許差異技術特徵存在(以下簡稱差異技術特徵),引證組合係為高壓電容,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係為「包括一氣體放電管及第二防突波元件」。

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與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6 之組合技術比對說明:經查,引證6 第3 圖(即本判決附圖六)及專利說明書第11頁第4 至14行揭示:「…網路連接器320具有多個變壓器321 、多個第二共軛線圈323 (前述二元件於圖3 中僅示意地繪示四個)以及突波保護電路325 ,…此網路模組300 更包括多個電阻R (圖3 中僅示意地繪示四個),電阻R 具有第一端1 與第二端2 ,而電阻R 的第一端1 接地,且其第二端2 耦接至變壓器321 與突波保護電路325 。其中電阻R 的第一端1 可透過電容C1接地。變壓器321 的二次側包括第一端點a 、第二端點b以及中央抽頭端c ,其中每一中央抽頭端c 分別與每一電阻R 的第二端2 對應耦接…」;第12頁第1 行至第5行:「突波吸收元件329 例如是陶瓷氣體放電管(GasTube)…」。其中「變壓器321 」、「二次側」、及「突波吸收元件329 ,陶瓷氣體放電管」及「電阻R 與電容C1」,可分別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變壓器」、「一次側線圈」、「氣體放電管」及「第二防突波元件」。亦即,引證6 已經揭示了上述差異技術特徵。另引證6 在說明書第12頁第21行至第13頁第5 行揭示:「…當突波發生時電壓驟升(例如遭雷擊)…,其中任一變壓器321 於中央抽頭端c 所產生的大電流…,其中部分電流會經電阻R 傳送至地,而部份電流則會分流至第一共軛線圈328 ,並且被突波吸收元件329 引導至接地端。…因此上述由突波吸收元件329 …能將驟升的能量做緩衝、耗損並將其餘能量導引至接地端,因此大大降低對原有線路的衝擊。」,亦即連接在變壓器中央抽頭端的突波吸收元件可以將驟升的能量做緩衝、耗損並將其餘能量導引至接地端之功效。

⑦引證6 與系爭專利之創作均為網路連接器防突波之技術領域,而且亦揭露線路對地線電性連接有保護元件之技術,可以解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其與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即屬明顯。相較於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6 之組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僅是將引證1與引證2 組合之網路連接器中線路對地線的保護元件,由高壓電容簡單置換為引證6 所揭示之電性連接氣體放電管電、電阻與電容所構成之保護元件,為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者。亦即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了獲得引證6 第12頁第21行至第13 頁第5 行所教示之功效(將驟升的能量做緩衝、耗損並將其餘能量導引至接地端),即有動機將引證6 所揭示之在網路連接器變壓器中央抽頭連接氣體放電管及電阻電容之技術,簡單置換引證1 、引證2 組合中線路對地線間之防護元件(高壓電容)。故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

⑧上訴人主張:引證1 與引證2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僅在變壓器之單側設置保護元件,而另一側與輸出端子組側間的線路沒有設任何保護元件的技術特徵,無法達到系爭專利「在輸入端直接將高壓突波給阻隔掉,故輸出端不必設置保護元件」之技術功效。引證6 在線路對線路之間並沒有配置任何防突波保護元件,而在線路對地線間在變壓器中央抽頭端串接共軛線圈模組後再與突波吸收元件串接,完全不同於系爭專利的線路對線路以及線路對地線的技術特徵。引證組合所揭示在線路對線路之間所採用的電路設計的技術,引證1 、2 所揭示者為變壓器兩側皆設有保護元件,完全相反於引證6 所揭示之變壓器兩側皆沒有設置任何保護元件,故引證6 並沒有針對與引證1 、2 之組合提供任何的組合動機云云。然查下:關於僅在變壓器之單側設置保護元件的技術:按系爭專利核准核時之審查基準第2-1-24頁第3.3.4.1 節之記載:「開放式連接詞係表示元件、成分或步驟之組合中不排除請求項未記載的元件、成分或步驟,如「包含」、「包括」(comprising、containing、including )等。」,又如前所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實質內容中的連接詞,係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連接詞相同為「包含」,故依上述審查基準之內容,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足將『在變壓器與輸出端間設置的保護元件』的技術排除於外。再者,依照上訴人所援引本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第104 號判決書內容:「…應就申請專利之新型所載技術內容亦即其組成構件及連接關係整體觀之…」,參酌相關審查基準之記載:「(1) 判斷進步性時,應依據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所載新型…」(83年版第2-2-17頁第2 節)、「進步性之審查應以每一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93年版第2-3-20頁第3.3 節)、「(1) 進步性之審查應以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93年版第2-3-28頁第3.6 節) ,是以上述本院判決應係指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中新型請求項所記載的文字內容。是以,上訴人以演譯自圖式第8 圖但未記載於請求項的技術(僅在變壓器之單側設置保護元件),據以認定系爭專利與引證1 、引證2 揭示內容不同,顯對上述本院判決有所誤解。引證6 已揭示在線路對地線的保護技術中使用電阻及陶瓷氣體放電管的技術:如前所述,由引證6 圖3 所示及其專利說明書第11頁第4 至11行、第11頁第23行至第12頁第5 行內容可知:變壓器321 之中央抽頭c 連接於電阻R 的第2 端和突波保護電路325 的一端;電阻R 的第1 端以及突波保護電路325 中可為陶瓷氣體放電管的突波吸收元件329 第1 端接地,亦即變壓器321 之中央抽頭c 係分由電阻R 及陶瓷氣體放電管329而接地。又雖然引證6 所揭示變壓器321 之中央抽頭c 與突波吸收元件329 第1 端間還串接有共軛線圈模組326 ,不同於系爭專利圖式第八圖所示之變壓器121 之中央抽頭直接連接於氣體放電管131 ,但依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的文字記載僅為「…氣體放電管…『電性連接』…中央抽頭部位…」,當然不能排除引證6 所揭示透過共軛線圈模組而電性連接的方式。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而明顯結合引證1、引證2 與引證6 等先前技術:如前理由所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創作與引證1 、引證2 、引證6 均為網路連接器防突波之技術領域,其組合亦揭露線路對線路及線路對地線間均電性連接有保護元件之技術,可以解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線路對地線間沒有保護元件的問題,以及達成系爭專利所達成之提昇連接器對於靜電或雷擊的防護規格之功效。又引證6 雖然揭示在變壓器兩側都沒有設置任何保護元件之技術,但是並沒有限制變壓器中央抽頭連接氣體放電管及電阻電容的技術只能運用在上述變壓器兩側皆沒有設置任何保護元件的情況,或是運用在變壓器兩側都設置有保護元件的情況時的可能會有的不利因素。再者,上訴人認為引證6 只能使用單一突波吸收元件乃為一反向教示,然而對照引證6 專利說明書第4 至6 頁所記載之先前技術,其第6 頁發明內容第1 文段所記載「藉由使用單一突波吸收元件」,乃係指在網路連接器中的各個變壓器中央抽頭只經由單一突波吸收元件而接地之技術,亦可從引證6 專利說明書第13頁第2 文段及圖4 中獲得佐證。因此,尚難謂引證6 對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提供反向教示。綜上所述,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6 之組合已明確揭示了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有的技術特徵,沒有反向教示並且有合理的組合動機,故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尚不足採。

⑨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與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9 之組合技術比對說明:又查,引證9 圖3 (即本判決附圖七)及專利說明書下頁碼第3 頁第22至24行揭示:「對於網口變壓器與RJ45連器分離的產品…是採用平衡線路接口上的變壓器中心抽頭的電路,如圖3 所示」、第4 頁第3 至4 行揭示:「保護器件F ,可以是氣體放電管…,用在變壓器的初級中心抽頭上,能夠有效地保護後級電路。」,其中「網口變壓器」、「初級中心抽頭」、及「保護器件F ,氣體放電管」可分別對應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之「變壓器」、「一次側線圈」、及「氣體放電管」,亦即引證9 已經揭示了上述的差異技術特徵。而引證9 與系爭專利均為網路連接器防突波之技術領域,且亦揭露線路對地線電性連接有保護元件之技術,可以解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其與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核屬明顯,相較於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9 之組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僅是將引證1 與引證2 組合之網路連接器中線路對地線的保護元件(高壓電容),再電性連接引證9 所揭示之氣體放電管,為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者。是以,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9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不具進步性。

⑩上訴人另主張引證9 所揭露線路對線路間以及線路對地線間的保護技術,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的技術方案完全不同,並且引證9 對於氣體放電管如何應用在變壓器單側設有保護元件的電路設計中並沒有提供任何教示作用,本領域中的技術人員難以由引證9 來得到系爭專利的技術教示等云云。惟查,在變壓器設置線路對線路間以及線路對地線間保護元件的技術,如前所述已為引證2 所揭露,原審被證9 是否揭露上述技術當非所問,況且被上訴人僅係以原審被證9 所揭露在變壓器初級側中央抽頭與接地間設置保護器件F (氣體放電管)的技術來補足引證1 與引證2 揭露不足的部分,亦未以揭露線路對線路間以及線路對地線間的保護元件為訴求。再者如引證9 圖3 所示之變壓器初級側中央抽頭對接地間的連接方式,是相同於引證2 第2 圖所示,即為明顯的技術教示,使本領域中的技術人員得以將引證9所揭示之使用氣體放電管、電阻與電容於線路與接地間的技術,置換引證1 與引證2 組合中的高壓電容,故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亦非可採。

⑪綜上所述,引證1 與引證2 之組合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差異僅在於電性連接變壓器一次側線圈中心抽頭部位以及金屬殼體間的第二保護元件構成元件:引證組合係為高壓電容,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則為「包括一氣體放電管及第二防突波元件」,而該差異的技術特徵,已被揭露於引證6 、引證9 ,且證據組合亦有合理的組合動機,故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6之組合、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9 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

⒉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6 之組合、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9之組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係直接依附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之附屬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第二防突波元件為一高壓電容。因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6 之組合、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9 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而引證2 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13行揭示:「…防突波保護電路14可為電阻、高壓電容142 或其他被動元件…」,亦揭示了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上開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故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6 之組合、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9之組合亦均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不具進步性。

⒊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6 之組合、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9之組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不具進步性:

⑴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係「一種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係設置於一電腦主機板上,包含:一絕緣本體,內部具有一容置空間,並於該絕緣本體一側開設有一通槽;一訊號傳輸模組,設置於該容置空間中,具有一佈設線路之電路板,以及與該電路板電性連接的一輸入端子組與一輸出端子組,其中該輸入端子組通過該容置空間,延伸設置於該通槽內,用以電性連接外部纜線,該輸出端子組與該電腦主機板電性連接;一金屬殼體,包覆該絕緣本體,提供金屬屏蔽作用;以及至少四個保護元件,電性連接在該訊號傳輸模組的該電路板上,包括一變壓器、一氣體放電管、一第一防突波元件及一第二防突波元件;其中,該變壓器具有一一次側線圈及一二次側線圈,該一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入端子組,該二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出端子組,該第一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於該輸入端子組及該一次側線圈之間,該一次側線圈具有一中心抽頭部位,該氣體放電管及該第二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該一次側線圈的該中心抽頭部位及該金屬殼體。」。

⑵次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與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間之差異,如本判決附表四所示,亦即兩者之主要差異的技術特徵有二,分別為: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並未界定通槽係為供RJ-45 規格之外部纜線連接,以及②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並未將4 個保護元件(一變壓器、一氣體放電管、一第一防突波元件及一第二防突波元件)區分為第一保護元件組(一變壓器及一第一防突波元件)及第二保護元件組(一氣體放電管及一第二防突波元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雖然沒有將保護元件分組界定,但是4 個保護元件彼此間的電性連接關係是實質相同的,即第一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於輸入端子組及變壓器一次側線圈之間、氣體放電管及第二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一次側線圈的中心抽頭部位及該金屬殼體。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與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間的實質差異僅在於通槽部分,然因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未限制通槽之規格,故其請求保護的權利範圍大於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

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與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技術比對說明:

①引證1 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17至21行及圖式第1 、2 、5 圖揭示:「…本創作之連接器為包括絕緣座體1 、訊號傳輸模組2 、複數防突波元件3 、連接器模組4 及屏蔽殼體5 所組成,其中:該絕緣座體1 內部為設有容置空間11,且在容置空間11內為分隔呈RJ式插接槽111 、…」、第11頁第6 至9 行揭示:「…且線路板21上並電性連接複數防突波元件3 ,且各防突波元件3 分別電性連接於輸出端子組211 之線路、輸入端子組213 之線路,即可在訊號傳輸模組2 後方的容置空間11外部…」。其中「絕緣座體1 」、「容置空間11」、「插接槽111」、「訊號傳輸模組2 」、「線路板21」、「輸出端子組211 」、「輸入端子組213 」、「屏蔽殼體5 」及「防突波元件3 」,可分別對應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之「絕緣本體」、「容置空間」、「通槽」、「訊號傳輸模組」、「電路板」、「輸入端子組」、「輸出端子組」、「金屬殼體」及「保護元件」,故其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所記載之「一種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係設置於一電腦主機板上,包含:一絕緣本體(絕緣座體1 ,註()內為引證1 所載之元件名稱及元件符號,下同),內部具有一容置空間(容置空間11),並於該絕緣本體一側開設有一通槽(插接槽111 );一訊號傳輸模組(訊號傳輸模組2 ),設置於該容置空間中,具有一佈設線路之電路板(線路板21),以及與該電路板電性連接的一輸入端子組(輸出端子組211 )與一輸出端子組(輸入端子組213 ),其中該輸入端子組通過該容置空間,延伸設置於該通槽內,用以電性連接外部纜線,該輸出端子組與該電腦主機板電性連接;一金屬殼體(屏蔽殼體5 ),包覆該絕緣本體,提供金屬屏蔽作用;一保護元件(防突波元件3 ),電性連接在該訊號傳輸模組的該電路板上。」。

②承上,可知引證1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記載之「至少四個保護元件,包括一變壓器、一氣體放電管、一第一防突波元件及一第二防突波元件;其中該變壓器具有一一次側線圈及一二次側線圈,該一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入端子組,該二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出端子組,該第一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於該輸入端子組及該一次側線圈之間;該一次側線圈具有一中心抽頭部位,該氣體放電管及該第二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該一次側線圈的該中心抽頭部位以及該金屬殼體。」

③惟查,引證2 在圖式第2 圖及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8至22行揭示:「本創作網路連接器1 之網路濾波電路11為具有至少一組以上之阻絕變壓器111 ,並於阻絕變壓器111 皆設有一次側線圈與二次側線圈,其一次側、二次側線圈分別設有可電性連接於資料處理單元3 所設控制晶片之訊號輸入端112 ,以及電性連接於連接介面15,且以連接介面15電性連接於外部網路5 的乙太網路電纜(Cable )之訊號輸出端113 ,而阻絕變壓器111 位於一次側線圈與訊號輸入端112 間並聯設置有具靜電保護器121 之防靜電保護電路12,另於二次側線圈與訊號輸出端113 間為並聯設置有具防突波保護器141 、高壓電容142 之防突波保護電路14…」、第11頁第1 至7 行揭示:「…於網路信號傳遞過程中,若發生雷擊、強大電磁波或突波侵襲外部網路5 時,即可藉由網路濾波電路11分別位於阻絕變壓器111 …二次側線圈處所並聯設置…防突波保護器141 將突波的過電壓、電流及靜電予以吸收,並由高壓電容142 將電流導引至屏蔽殼體後,再由與屏蔽殼體接觸的接地端釋放,進而得到最佳的防突波、靜電之保護效果。」。其中「阻絕變壓器111 」、「防突波保護器141 」、「高壓電容142 」、「二次側線圈」、「一次側線圈」、「乙太網路電纜(Cable )之訊號輸出端113 」、「訊號輸入端112 」及「屏蔽殼體」,可分別對應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變壓器」、「第一防突波元件」、「第二防突波元件」、「一次側線圈」、「二次側線圈」、「輸入端子組」、「輸出端子組」及「金屬殼體」。故其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所記載之「至少四個保護元件,包括一變壓器(即引證2 之阻絕變壓器111 )、一第一防突波元件(即引證2 之防突波保護器141 )及一第二防突波元件(即引證2 之高壓電容142 );其中該變壓器具有一一次側線圈(即引證2 之二次側線圈)及一二次側線圈(即引證2 之一次側線圈),該一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入端子組(即引證2 之訊號輸出端113 ),該二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出端子組(即引證2 之訊號輸入端112 ),該第一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於該輸入端子組及該一次側線圈之間;該一次側線圈具有一中心抽頭部位,該第二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該一次側線圈的該中心抽頭部位以及該金屬殼體(即引證2 之屏蔽殼體)。」。

④承上,引證1 與引證2 之組合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差異僅在於電性連接變壓器一次側線圈中心抽頭部位以及金屬殼體間的保護元件:引證組合係高壓電容,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係「氣體放電管及第二防突波元件」,而該差異和引證1 與引證2 之組合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差異是實質相同的。

⑷綜上所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與引證1 與引證2 之組合間的差異可見於引證6 、引證9 ,且因引證1 與引證2 之組合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差異和引證1 與引證2 之組合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差異是實質相同的,故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6 之組合、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9之組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不具進步性。

⒋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6 之組合、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9之組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係直接依附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之附屬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變壓器為一隔離變壓器。因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6 之組合、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9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且引證2 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9 行揭示:「…網路濾波電路11為具有至少一組以上之阻絕變壓器111 …」因隔離變壓器與阻絕變壓器係相同之物品,故引證2 亦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進一步界定之隔離變壓器。是以,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6 之組合、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9 之組合亦均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不具進步性。

八、綜上所述,系爭產品雖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6 、8 、9 項文義範圍,惟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6 、8 、9 項不具進步性,而有撤銷之原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於本件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被上訴人主張新型專利之權利。因此,上訴人依93年專利法相關規定,請求禁止被上訴人等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並請求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1,0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其理由雖與本院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九、因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理由(不具進步性),故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即系爭產品是否為被上訴人製造販賣、不得為一定行為、損害賠償之計算)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又上訴人聲請命被上訴人提出自系爭專利公告日起之相關產品銷售單據,及於言詞辯論期日提出型號H00000-000000 、C000-00000000 、H00000-000000 侵權產品,請求本院勘驗並調查是否侵害系爭專利,另請求本院發函訴外人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其提供向被上訴人湧德公司採購連接器產品之數量及金額等,核與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有關,惟系爭專利既有得撤銷專利之原因,則本件上訴人不得據系爭專利對於被上訴人湧德公司主張權利,故此部分之證據均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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