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1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61號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賴柏翰律師 被 上訴 人 詮營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學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洪巧玲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原告於民國101 年12月27日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即被告侵害其發明第192307號「無票式停車場收費系統」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及排除侵害,經原審以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159 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61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自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