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劉美華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2號 原 告 劉美華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被 告 鑫立鑄造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朝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許富雄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忠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