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劉美華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劉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立鑄造廠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