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蘇育志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47號上 訴 人 蘇育志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彥光即仲台實業行、駱文仕即鎧翔實業社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69,2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