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呂長杰、帝迦實業有限公司、王俊傑、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張異昌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82號上 訴 人 呂長杰 被 上訴人 帝迦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俊傑 被 上訴人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異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8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