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莊村徹、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莊秀石、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洪麟裕、林瑞卿間 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為為請求被上訴人等連給付新台幣(下同)735,264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其上訴聲明第二項為請求被上訴人等連帶負擔費用將勝訴判決登報,為非財產訴訟費,應徵第二審裁判4,500 元,兩者合計16,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