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83號原 告 柯浩志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嚴國杰 被 告 林書緯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複 代 理人 江郁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 輔 佐 人 游登銘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原告起訴後對聲明第2 項利息起算日,於民國103 年12月9 日當庭減縮自103 年9 月4 日起算,並變更訴之聲明第1 項,皆經被告同意(本院卷㈠第282 頁之言詞辯論筆錄)。後104 年1 月17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第1 項及第2 項,且撤回對銘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之請求,104 年1 月20日當庭經被告同意(本院卷㈡第20頁之言詞辯論筆錄)。因原告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並不甚礙被告等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亦皆得被告等同意,與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2 、3 、7 款、第262 條第1 項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㈡按起訴時有效之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64條,固規定新型專利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設定質權或拋棄,惟此與專利權共有人提起民事訴訟無涉,法律並未限制專利權共有人不得單獨提起民事侵權訴訟,是原告為新型第M332424 號「冷暖墊結構」專利權共有人之一,自得單獨提起本件訴訟,合先敘明。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不得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製造及進口侵害中華民國新型第M332424 號「冷暖墊結構」專利權之物品。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自103 年9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主張: 原告前於96年10月12日以其所創作之「冷暖墊結構」之特殊設計之獨特結構,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專利,於97年5 月21日獲准公告為我國第M332424 號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權期間自97年5 月21日起至116 年10月11日止。惟銘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銘緯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林書緯,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在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網路平台「奇摩購物中心」、「奇摩拍賣」,以及於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架設之網路平台「露天拍賣」等,販賣與系爭專利相同之「涼山泊空氣能涼爽墊」產品(下稱系爭產品),透過網路於網站之方式對外銷售,嗣原告於103 年7 月3 日至上開網站以3,080 元購買1 個系爭侵權產品,將系爭產品送請鑑定,鑑定結論為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故被告所販賣之系爭產品已侵害系爭專利。且原告於103 年7 月9 日發出存證信函請其停止銷售,被告於同年月28日知悉,系爭產品仍在雅虎網站銷售,近期仍有買家下標之紀錄,被告顯未將相關商品下架,其知悉為侵害系爭專利仍持續販售之,顯有故意存在。爰依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96條第1 項至第3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請求禁止被告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製造及進口等侵害系爭專利權之行為,並給付原告100 萬元本息。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 ㈠系爭專利具有應撤銷之事由: ⒈被證2 及被證3 的技術內容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2 為95年09月13日公告的CN0000000Y號「透明超薄磁療熱水床墊」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被證3 為95年03月11日公告的000000000 號「具有氣動按摩之冷暖墊體結構」新型專利,被證2 及被證3 在系爭專利申請之前即已經公告刊載於刊物上,可做為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證據。 ⑵被證2 已揭露出一種透明超薄磁療熱水床墊,其係由:水道隔離牆1 、透明塑料布2 (即系爭專利之墊體2 )、支承件3 (即系爭專利之氣室3 )、磁療塊4 、出水管5 (即系爭專利出口之接頭221 )、水泵加熱器6 、加水孔7 、進水管8 (即系爭專利之入口接頭211 )以及循環水道9 (即系爭專利之第二通道26)所構成。 ①所述透明塑料布2 有兩張,在兩張透明塑料布2 中間設有複數個支承件3 ,支承件3 可做成圓形,亦可做成其他如:方形、菱形、三角形等不同形狀設計,支承件3 等距離分散地設有磁療塊4 ,支承件3 的四周有循環水道9 ,在床墊的右側、上側設有一條水道隔離牆1 ,水泵加熱器6 的一側設有出水管5 ,另一側設有進水管8 ,水泵加熱器6 的下部設有加水孔7, 兩張透明塑料布2 相互黏合密封成一體。 ②被證2 已揭露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的大部分結構特徵,差異僅在於被證2 並未揭露「各該薄形片體至少包括一披覆層及一接合層,該墊體係由高週波壓封該面材及底材,使該等接合層相互融接成一體」的部分技術特徵。 ③被證2 在取得中國實用新型專利後,是否續行繳交年費以維持其專利權有效並不影響被證2 在2006年9 月13日已有公開的事實及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的申請日。 ⑶被證3 已揭露一種具有氣動按摩之冷暖墊體結構,其中被證3 與被證2 為相同技術領域之專利文獻,且被證3 所揭露的冷暖墊體結構與被證2 所揭示內容雷同,被證3 在創作說明的末段及創作說明更進一步揭露「…該墊體10係由泡棉體10 1、一中件102 及一下件103 封合而成,…,該中件102 為一平面布體,該泡棉體101 為一平面泡棉體,使得將該泡棉體101 、中件102 及下件103 予以封合時,將組立形成該墊體一面上之通道11,及墊體10另一面上之氣道20。…該泡棉體101 、中件102 及下件103 係可藉由超音波加熱方式相互封合在一起,…」。而被證3 所揭露上述內容即為被證2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的技術差異,且前述內容已說明因被證2 與被證3 均屬於可供使用者身體躺臥的「墊體」而為相同技術領域之專利技術,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組合被證2 與被證3 所揭露技術內容,完成如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結構特徵。 ⑷比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記載的技術特徵已分別為被證2 與被證3 所揭露。 ⒉被證2 、被證3 及現有技術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5項不具進步性: ⑴由於各請求項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之披覆層與接合層的材料種類以及面材與底材的接合處兩側分別形成的複數個支撐部,在被證2 與被證3 已揭露墊體結構的材料可以為透明塑料布、泡棉體、乳膠布或聚氯乙烯,故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5 項所界定之材料種類的技術特徵已完全被被證2 、被證3 及現有技術所公開揭露。⑵另被證2 與被證3 雖均無揭露接合處兩側之複數個支撐部的形成,但此支撐部的形成為塑料、乳膠材料等高分子材料於加熱並相互接合同時必然會產生的結構特性,因此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界定之形成支撐部的技術特徵為該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所可以輕易思及並產生預期的結構特徵。是以任何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得知有申請前之被證2 、被證3 及系爭專利的先前技術內容即所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所記載的技術特徵,故依附在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下的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5 項均不具有進步性。 ⒊被證4 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內容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5 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4 為系爭專利的專利權人在99年11月17日向智慧局所提出申請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經智慧局編為申請案號:000000000e01,並在101 年1 月2 日完成,由被證4 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內容,智慧局提出有三件引用文獻,而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5 項的比對結果代碼均為「2 」,代碼2 的意義為「與本請求項有關的新型參照所列之刊物或資料的記載,無進步性。依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因此本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5 項的技術特徵亦早已被智慧局判斷為不具進步性,再次證明系爭專利不符合專利法規定。 ㈡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5 項: ⒈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⑴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專利權(文義)範圍: ①系爭產品的墊體係由第一片體及二片體均為薄形片體,兩片體以熱壓合相互結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一技術特徵沒有完全對應表現在系爭產品中,系爭產品欠缺解析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有關薄形片體至少包括一披覆層4 及一接合層5 的技術特徵。 ②系爭產品的第二通道是由複數個位在墊體上的隔離區所形成,各隔離區內沒有填充有任何氣體,以及各隔離區沒有形成有任何具支撐作用的高度,故系爭產品欠缺解析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有關氣室3 及各氣室3 具有支撐作用的技術特徵。 ③因此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欠缺解析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而不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沒有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專利權(文義)範圍。 ⑵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專利權(均等)範圍: 系爭專利的技術特徵沒有完全對應在的系爭產品中,由於系爭產品欠缺解析後系爭專利的技術特徵,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欠缺解析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而不適用均等論,系爭產品沒有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專利權(均等)範圍。 ⒉系爭產品沒有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的專利權範圍: ⑴系爭產品的構造並沒有系爭專利所記載的「在該面材28及該底材29在融溶接合處的兩側分別形成有支撐部51」的技術內容。因此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欠缺解析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技術特徵而不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沒有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的專利權(文義)範圍。 ⑵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的要件比對表中,其中系爭專利在解析後記載有「…在該面材28及該底材29在融溶接合處的兩側分別形成有支撐部51」的技術內容,其技術特徵沒有完全對應在的系爭產品中,由於系爭產品欠缺解析後系爭專利的技術特徵,因此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欠缺解析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技術特徵而不適用均等論,系爭產品沒有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的專利權(均等)範圍。 ⒊系爭產品沒有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4 及5 項的專利權範圍: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4 及5 項分別依附在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下,為對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專利權範圍的進一步限制,所限制的技術特徵為對披覆層4 及接合層5 的材料限定為乳膠布、聚氯乙烯及熱塑性聚氨基甲酸酯彈性體等,此等均屬所使用材料的技術特徵,而均非系爭專利的新型專利案所應為的形狀、構造或裝置的標的。 ⑵又由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4 及5 項直接依附在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在前述的分析比對,已判斷出系爭產品欠缺解析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而不符合文義讀取,也不適用均等論,因此系爭產品沒有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專利權範圍,故相同系爭產品沒有落入依附在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申請專利範圍第3 、4 及5 項的專利權(文義)範圍或(均等)範圍。 ㈢被告並無故意或過失: ⑴被證2 、被證3 可知系爭專利並無進步性如前述,相類似之產品更常見於市面上販售,系爭專利商品顯非具有廣泛知名度及辨識度,被告不可能發見系爭專利權有無。 ⑵且專利技術報告已指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至5 的比對結果代碼均為「2 」即「不具進步性」如前述,故被告依報告比對結果確有充分理由認為並未侵害系爭專利,難謂有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 ㈣原告未具體說明原證4 內各網路平台帳號與被告的關聯,亦未具體陳明賠償金額之計算方式。 四、經查下列事實,有各該證據附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㈠第284 頁),自堪信為真實。 ㈠原告於96年10月12日向智慧局申請「冷暖墊結構」新型專利,經該局審查核准後,發給第M332424 號專利證書(即系爭專利),專利權期間自97年5 月21日起至108 年10月11日止(見本院㈠卷第11頁)。 ㈡「涼山泊空氣能涼爽墊」產品(即原證5 ,本院卷㈠第88至第90頁)為被告所販賣。 ㈢被證2 為西元2006年9 月13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2815132Y號「透明超薄磁療熱水床墊」實用新型專利案;被證3 為95年3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94205929號「具有氣動按摩之冷暖墊體結構」新型專利案。被證2 及被證3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6年10月12日),均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五、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經協議簡化如下(本院卷㈠第106 頁): ㈠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5 項而侵害系爭專利? ㈡原告可否依現行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96條第2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㈢原告可否依現行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96條第1 項請求排除侵害並請求銷燬系爭產品? ㈣被證2 、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5 項不具進步性? 六、得心證理由: 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5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第2至5 項為直接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5 項,是本件僅就上開請求項為論述,合先敘明。 ㈡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⒈如附圖一所示,系爭專利係一種冷暖墊結構,該冷暖墊結構係將一面材及一底材,藉高週波壓封成一墊體,該墊體內包括一進水區及一出水區,且該墊體之一端,分別設有一入口接頭用以將外界提供之液體(如:冷水、熱水)導入該進水區內,及一出口接頭將該出水區內的液體導出至外界,且該進水區及出水區之另一端間,則藉由一第一通道相連接,用以將該進水區內之液體導入該出水區,又該進水區及出水區內均勻佈設有複數個氣室,且各該氣室間設有第二通道,用以令導入該進水區及該出水區內之液體,得分別經由該等第二通道,均勻地流經該進水區及出水區內的每一個位置。如此,使用者即可利用液體(如:冷水、熱水)流通於該等通道時,使該墊體之面材表面均勻地產生使用者所需的溫度,故,本創作之冷暖墊結構單純,可大幅降低其製作成本,尚可令該墊體之面材表面產生且保持均勻的冷暖溫度(見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文新型摘要,本院卷㈠第167 頁)。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5 項如下: ⑴第1 項:一種冷暖墊結構,包括:一墊體,包括一面材及一底材,該面材及底材係分別由塑化材料製成之薄形片體,各該薄形片體至少包括一披覆層及一接合層,該墊體係由高週波壓封該面材及底材,使該等接合層相互融接成一體,並在該面材及底材間形成一進水區及一出水區,其中該進水區及出水區之一端分別設有一入口接頭及一出口接頭,用以將外界提供之液體導入該進水區內,及將該出水區內的液體導出至外界;一第一通道,係形成在該進水區及出水區之另一端間,使該進水區內之液體導入該出水區; 及複數個氣室,係形成在該進水區及出水區內,且各該氣室間設有第二通道,使該進水區及該出水區內之液體,得分別經由該等第二通道,流經該進水區及出水區內的每一個位置。 ⑵第2 項:如請求項1 所述之冷暖墊結構,其中該面材及底材的該等接合層間,在高週波融溶,相互接合時,部份接合層材料將因擠壓而向兩側位移,並在凝固後,於接合處的兩側分別形成複數個支撐部。 ⑶第3 項:如請求項1 所述之冷暖墊結構,其中該披覆層係為乳膠布。 ⑷第4 項:如請求項1 所述之冷暖墊結構,其中該接合層係為聚氯乙烯。 ⑸第5 項:如請求項1 所述之冷暖墊結構,其中該接合層係為熱塑性聚氨基甲酸酯彈性體。 ㈢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如原證9 所示,被告販售一種空氣能涼爽墊結構,具有一墊體,包括一面材及一底材,該面材及底材係分別由塑化材料製成之薄形片體,該墊體係由熱壓合該面材及底材,相互融接成一體,在相互壓封的面材及底材間設有區隔壓合線,使該墊體形成一進水區及一出水區,該進水區及出水區之一端分別設有一入口接頭及一出口接頭,用以將外界提供之液體導入該進水區內,及將該出水區內的液體導出至外界;該進水區及出水區之另一端間設有互相連通之第一通道,使該進水區內之液體導入該出水區;及在該進水區及出水區內以壓封面材及底材形成數個間隔的隔離區,且各該隔○區○○○○○○○道,使該進水區及該出水區內之液體,得分別經由該等第二通道,流經該進水區及出水區內的每一個位置。而系爭產品之照片,如附圖二所示。 ㈣解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系爭產品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可解析為6 個要件,分別為A 至F ,經對應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各要件解析系爭產品技術特徵,亦可各解析為6 個要件,分別為a 至f ,均詳如附表1所示。 ㈤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⒈文義讀取之分析: ⑴系爭產品為一種空氣能涼爽墊結構,具有一墊體,包括一面材及一底材,故可讀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A之「一種冷暖墊結構,包括:一墊體,包 括一面材及一底材,」之文義。 ⑵系爭產品之面材及底材係分別由塑化材料製成之薄形片體,可以對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該面材及底材係分別由塑化材料製成之薄形片體之技術特徵,惟兩者差異在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各薄形片體包括一披覆層及一接合層,且藉由高週波使兩接合層相互融接之技術特徵,而系爭產品僅可看出由熱壓合該面材及底材產生相互融接之技術內容,兩者之二薄形片體封接方式仍有不同,故系爭產品無法讀取系爭專利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B 「該面材及底材係分別由塑化材料製成之薄形片體,各該薄形片體至少包括一披覆層及一接合層,該墊體係由高週波壓封該面材及底材,使該等接合層相互融接成一體,」之文義。⑶系爭產品係在相互壓封的面材及底材間設有區隔壓合線,使該墊體形成一進水區及一出水區,故可讀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C 「並在該面材及底材間形成一進水區及一出水區,」之文義。 ⑷系爭產品係該進水區及出水區之一端分別設有一入口接頭及一出口接頭,用以將外界提供之液體導入該進水區內,及將該出水區內的液體導出至外界,故可讀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D 「其中該進水區及出水區之一端分別設有一入口接頭及一出口接頭,用以將外界提供之液體導入該進水區內,及將該出水區內的液體導出至外界;」之文義。 ⑸系爭產品係該進水區及出水區之另一端間設有互相連通之第一通道,使該進水區內之液體導入該出水區,故可讀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E 「一第一通道,係形成在該進水區及出水區之另一端間,使該進水區內之液體導入該出水區;」之文義。 ⑹系爭產品係該進水區及出水區內以壓封面材及底材形成複數個間隔的隔離區,且各該隔○區○○○○○○○道,其中第二通道可以對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各該氣室間設有第二通道之技術特徵,惟兩者差異在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該進水區及出水區內形成複數個氣室之技術特徵,而系爭產品係進水區及出水區內以壓封面材及底材形成複數個間隔的隔離區之技術內容,且該隔離區並非容納空氣之氣室。故系爭產品無法讀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F 「及複數個氣室,係形成在該進水區及出水區內,且各該氣室間設有第二通道,使該進水區及該出水區內之液體,得分別經由該等第二通道,流經該進水區及出水區內的每一個位置」之文義。 ⑺因系爭產品無法讀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文義範圍。 ⒉均等論之分析: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B部分: ①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B 之均等比對分析表,如附表2 所示。 ②如附表1 所示之系爭產品要件編號b 「面材及底材僅一層,由熱壓合該面材及底材產生相互融接」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B 「面材及底材包括一披覆層及一接合層,且藉由高週波使兩接合層相互融接」之技術特徵相較,兩者之面材及底材結構與墊體封接方法雖有不同,惟均係運用熱能融化面材及底材接合部位後,壓合融接成一體,其運用之原理相同,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B 之技術特徵係以高週波產生熱能壓接亦為一般常見之熱壓方法,故兩者之差異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能輕易完成,兩者技術手段應視為實質相同。且系爭產品要件編號b 「藉由融接方法可直接在面材及底材形成通道」之功能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B 之功能相同;系爭產品要件編號b 「無需管材及其配置,故涼爽墊結構簡單、工序減少,可降低成本」之結果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B 之結果亦相同。故系爭產品要件編號b 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B 之技術特徵相較,不論是技術手段、功能與結果均相同,系爭產品要件編號b 適用均等論,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B 之均等範圍。 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F部分: ①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F 之均等比對分析表,如附表3 所示。 ②系爭產品要件編號f 之技術內容為進水區及出水區內以壓封面材及底材形成複數個間隔的隔離區,該隔離區主要作用○區○○○○道,並非容納空氣之氣室,故無法提供一支撐作用,當使用墊體時,通道會受到壓迫,該受壓迫通道之流體無法順暢流通。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F 之技術特徵則為「進水區及出水區內直接對面材及底材壓封形成複數個氣室」,其技術手段及作用在於進水區及出水區內直接對面材及底材壓封形成複數個氣室,氣室填充氣體後形成一定高度,可提供一支撐作用;當使用墊體時,通道不會受到壓迫,故通道中流體具有流通順暢之效果。是系爭產品要件編號f 的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F 之技術特徵相較,兩者所採之技術手段不同,所達成功能不同,而所產生結果亦不相同,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係「以實質不相同的技術手段,達成實質不相同的功能與結果」,準此,系爭產品f 要件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F要件間,不適用均等論。 ③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該氣室內是否額外「填充有氣體」、「空氣量之多寡」、 或是否「形成一高度」等技術特徵,並非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欲主張之重點,故無論系爭產品上複數個正方形氣室稱之為「隔離區」或「氣室」,其物理結構均為一密閉空間,且任二相鄰密閉空間之間均形成有一水流通道,故被告所謂之「隔離區」與系爭專利之「氣室」實乃同一物理結構云云。惟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氣室」,依字義應為一中空體且內部充填有氣體,再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1頁記載「當使用者躺臥在該墊體2 上時,因該等氣室3 之支撐作用,可令該第一通道24及該等第二通道26不致受使用者壓迫,導致其內緣貼合,進而使該液體無法流通」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71 頁),可知系爭專利所界定的氣室,必須要具備有支撐作用,令通道不致受壓迫,因此,該氣室應該具有相當之高度,並且容納相當程度之氣體,方可如同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所載可讓氣室發揮支撐之作用,令通道不致受壓迫;而系爭產品之隔離區僅具有隔離作用,並非容納空氣之氣室,無法如同系爭專利所界定之氣室發揮支撐之作用,令通道不致受壓迫,故系爭產品上之隔離區並非系爭專利所謂氣室。再者,系爭產品的隔離區在封合時,並不會去確認裡面是否有多少氣體,因為隔○區○○○○○區○○道,讓液體流通該通道之用,當系爭產品之通道受使用者壓迫時,系爭產品是透過其他通道來提供液體流通,故系爭產品並無如同系爭專利所稱透過氣室之支撐作用,使通道不至於受使用者的壓迫。綜上,兩者所採之技術手段不同,所達成功能不同,而所產生結果均不同,自無法因「隔離區」或「氣室」物理結構均為一密閉空間,就認定相同或有均等論之適用。是原告上開主張並無可採。 ④原告又主張:由解剖系爭產品可清楚看出其所謂之隔離區內,確實有一定容量的氣體存在,絕非無氣體存在,此外,由於隔離區的面積很大,所以僅須少量氣體即能在使用者臥躺其上時,令氣體在隔離區週邊流動以支撐第二通道,否則隔離區完全無支撐作用,則當使用者臥躺其上時,所有臥躺之部位將完全無水流通過,故臥躺的區域絕無法產生其所述之冷熱效果云云。經查系爭產品之隔離區於使用時其幾乎呈現扁平的狀態,幾乎沒有空氣,當液體在通道中流動時,隔離區完全沒有支撐,令通道不致受壓迫之效果;反觀系爭專利,若欲達到氣室發揮支撐及令通道不致受壓迫效果,必然需具有一定容量之空氣方可發揮上開之效果。又系爭產品的通道是用來提供液體的流動,而液體縱使受壓迫,仍不會發生完全無水流通過的狀況,僅僅會因流通不順暢,產生冷熱效果較不均勻之情形;而系爭專利係透過氣室之支撐,讓通道不會受到使用者之壓迫,藉以達到冷熱效果均勻之功效,此與系爭產品之功效不同。是原告上開主張要無可採。 ⑶以上,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均等範圍。 ㈥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5項: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5 項係直接依附第1 項,按附屬項之記載內容,必須包含其所引用之請求項全部技術內容在內,然後對其中之技術內容,作進一步敘明其所引用之請求項目外之技術特點。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已如前述,則其自不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5 項。 ㈦系爭產品既不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5 項,則原告之請求即無理由,因此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事由存在、本件損害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原告請求被告排除、防止侵害是否有據等爭點,即無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5 項,是被告並未侵害原告系爭專利權,從而,原告依專利法第120 條第1 項準用第96條第1 、2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請求如前揭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