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商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商上字第6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得力興生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崇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燕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莉 訴訟代理人 廖嘉成律師 鄭耀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