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謝宏亮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亮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 陳俊茂律師 輔 佐 人 曾景晃 被上訴人 財政部關務署 法定代理人 莊水吉 被上訴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法定代理人 謝連吉 被上訴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法定代理人 陳瑜朗 被上訴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法定代理人 宋汝堯 被上訴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原名: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高廣圻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李姿璇律師 被上訴人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肇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財政部關務署、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之法定代理人分別記載為「饒平」、「宋汝堯」、「廖超祥」,應分別更正為「莊水吉」、「陳瑜朗」、「宋汝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