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上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使用專利權權利金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佑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秉炎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許凱婷律師 被 上 訴 人 即附帶上訴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