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捷安特電動車(昆山)有限公司、鄭寶堂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原 告 捷安特電動車(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寶堂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陳軍宇律師 黃于庭律師 複代理人 劉亞君專利代理人 被 告 威勝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振濠 被 告 泰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隆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律師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