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中間判決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0號原 告 燕成祥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明昌 被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被 告 鈞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芸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律師 陳寧樺律師 黃于庭律師 卓孟儀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就中間爭點於105 年7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為中間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中華民國第I258259 號「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系統及其方法」發明專利請求項1 、4 至15、19、21、23,並無應撤銷之原因。 二、被告鈞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販賣之「Super MaidⓇRV337 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落入中華民國第I258259 號「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系統及其方法」發明專利請求項1 、4 、6 至15、19、21、23之專利權範圍,未落入請求項5 之專利權範圍。 三、如主文第二項之產品未落入中華民國第I262777 號「具延邊緣移動的地面清潔裝置」發明專利請求項1 至4 之專利權範圍。 四、如主文第二項之產品未落入中華民國第I462716 號「快拆式清潔裝置」發明專利請求項1 、4 至6 之專利權範圍。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違反專利法所生之第一審民事事件,符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規定,本院依法自有管轄權。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為中華民國專利證書第I258259 號「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系統及其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259 號專利,專利權期間自民國95年7 月11日至113 年4 月19日止),第I262777 號「具延邊緣移動的地面清潔裝置」發明專利(下稱系爭777 號專利,專利權期間自民國95年10月1 日至113 年6 月15日止),及第I462716 號「快拆式清潔裝置」發明專利(下稱系爭716 號專利,專利權期間自103 年12月1 日至119 年8 月23日止)之專利權人。原告發現被告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網路家庭公司)販售之「 Super MaidⓇRV337 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下稱系爭產品),與原告系爭259、777、716 號發明專利之結構及方法相同或相仿,並在被告網路家庭公司之網站購得系爭產品,送交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進行專利侵權鑑定結果,認為被告販賣或進口之系爭產品,侵害原告之系爭259、777、716號專利,有專利侵權鑑定報告書 可稽(原證五、原證六及原證七)。 二、系爭產品的包裝盒頂面貼有被告鈞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鈞承公司)標籤乙紙、美國○○○○○○○○○○聰明管家RV33 7 多功能回充吸塵器機器人標籤乙紙及條碼標籤乙紙,並從系爭產品包裝盒內附的保固回函卡上發現被告鈞承公司亦有為販賣系爭產品之情事。從系爭產品包裝盒及其內附操作說明書可知,系爭產品係由訴外人美國○○○○○○○○○○公司於中國 大陸製造,並由被告鈞承公司在我國國內從事販賣之行為。原告爰依專利法第58條,第97條第1 、2 項,第96條第1 、2 、3 項,民法第216 條,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請求排除侵害等語。 三、並聲明:1.被告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Super MaidⓇRV337 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產品或其他侵害原告之中華民國專利證書第I258259 號「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系統及其方法」發明專利之物品。2.被告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Super MaidⓇRV337 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產品或其他侵害原告之中華民國專利證書第I262777 號「具延邊緣移動的地面清潔裝置」發明專利之物品。3.被告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Super MaidⓇRV337 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產品或其他侵害原告之中華民國專利證書第I462716 號「快拆式清潔裝置」發明專利之物品。4.被告應將已製造、販賣及進口之「Super MaidⓇRV337 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產品或其他侵害原告之中華民國專利證書第I258 259號「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系統及其方法」、中華民國專利證書第I262777 號「具延邊緣移動的地面清潔裝置」及中華民國專利證書第I462716 號「快拆式清潔裝置」發明專利之物品及模具銷毀。5.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5,0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6.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7.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鈞承公司抗辯: 一、被告鈞承公司對於原告為系爭259 號、777 號、716 號專利之專利權人,及系爭產品「Super MaidRV337 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為被告鈞承公司所販售之事實,並無爭執。 二、被告爭執事項如下: ㈠系爭259、777、716號專利具有應撤銷之事由: ⑴系爭259號專利部分: ⒈引證2 可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4 、5 、6 、10、11、15、21不具進步性。 ⒉組合引證2 及引證1 可否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4、5、6、7、8、9、10、11、12、13、14、15 、19 、21、23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259 號專利說明書未充分揭露,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 ⑵系爭777專利部分: ⒈組合引證3 及引證4 可證明系爭777 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777 專利說明書未充分揭露,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 ⑶系爭716專利部分: ⒈組合引證5 及引證6 可證明系爭716 專利請求項1 、4 、5 、6 不具進步性。 ⒉組合引證5 及引證9 可證明系爭716 專利請求項1 、4 、5 、6 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權之範圍: ⑴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259 專利請求項1 、4 至15、19、21、23。 ⑵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777 專利請求項1 至4 。 ⑶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716 專利請求項1 、4 、5 、6 。㈢原告得否依專利法第96條、第9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故意或過失侵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被告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 參、被告網路家庭公司抗辯: 一、系爭259 、777 號專利具有應撤銷之原因,並援引共同被告鈞承公司歷來之答辯理由及其證據: ㈠系爭259 號專利部分: 組合引證7 、2 可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請求項4 至15、及請求項19、21、23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777 號專利部分:引證8 可證明系爭777 專利請求項1 至4不 具進步性。 二、被告網路家庭公司經營之「PChome線上購物」性質屬於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網路家庭公司並非系爭產品之製造商,亦非經銷商,甚至也不是一般意義的零售商或販賣人,基於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本質,被告網路家庭公司對於系爭產品的了解及掌握實難及於上述製造商或經銷商等。被告網路家庭公司實無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或過失,不應負侵權賠償責任。 三、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如受不利益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肆、本件兩造間有所爭執並已達於可為裁判程度之爭點如下: 一、關於專利侵權部分: ㈠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4 至15及19、21、23之專利權範圍? ㈡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777 號專利請求項1 至4 之專利權範圍? ㈢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716 號專利請求項1 、4 至6 之專利權範圍? 二、關於專利有效性部分(見本院105 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附件爭點整理表,及被告鈞承公司105 年6 月20日爭點整理(二)狀): ㈠系爭259 號專利說明書是否未充分揭露,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 ㈡引證2 可否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4 、5 、6 、10、11、15、21不具進步性? ㈢引證1 、2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4 至15及19、21、23不具進步性? ㈣引證7 、2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4 至15及19、21、23不具進步性? ㈤系爭777 號專利說明書是否未充分揭露,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 ㈥引證3 、4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777 號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進步性? ㈦引證8 可否證明系爭777 號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進步性?㈧引證5 、6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716 號專利請求項1 、4 至6 不具進步性? ㈨引證5 、9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716 號專利請求項1 、4 至6 不具進步性?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㈠系爭259號專利技術分析: ⑴系爭259號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259 號專利係揭示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系統,包括一充電裝置及一自走式電子裝置。充電裝置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光發射器及一第一導電部;自走式電子裝置則具有一控制單元、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當電子裝置由第一光感測器測得光發射器發射之光源,控制單元即控制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而後控制電子裝置朝充電裝置接近,直至第二導電部接觸第一導電部,藉此使電源得自充電裝置經由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電子裝置。(參照摘要) ⑵系爭259號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⑶系爭259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⒈原告於105 年1 月7 日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經智慧財產局准予更正(相關更正資料見本院卷三第10-16 頁),並於10 5年3 月11日公告在案,故本院依更正後之請求項判斷,合先敘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24 個 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 、10、15及21等請求項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而原告主張受侵害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 、4 至15及19、21、23的內容如下(參原告104 年12月10日民事陳報狀(二)第1 頁及原證15)。 ⒉經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於105 年2 月13日准予更正系爭259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9 、14項,並於3 月11日公告。本案報告自應以更正後之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 ①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系統,包括:一充電裝置,用以提供一電源而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光發射器及一第一導電部,該光發射器用以發射一光源,該第一導電部則供傳導該電源;及一自走式電子裝置,具有一控制單元、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而後控制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藉此使電源得自該充電裝置經由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 ④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該充電裝置之該第一導電部係沿水平方向延伸。 ⑤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該充電裝置之該第一導電部係沿水平方向呈弧狀延伸。⑥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該第一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左、右其中一側。 ⑦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該第一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左、右其中一側且接近後方。 ⑧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該第二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後側。 ⑨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該第二導電部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係沿該電子裝置之同一垂向上配置。 ⑩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可自一充電裝置自動充電,該充電裝置係用以提供一電源而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光發射器及一第一導電部,該光發射器用以發射一光源,該第一導電部則供傳導該電源,該電子裝置包括:一控制單元;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而後控制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藉此使該電源得自該充電裝置經由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 ⑪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電子裝置,其中,該第一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左、右其中一側。 ⑫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電子裝置,其中,該第一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左、右其中一側且接近後方。 ⑬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電子裝置,其中,該第二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後側。 ⑭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電子裝置,其中,該第二導電部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係沿該電子裝置之同一垂向上配置。 ⑮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方法,用以供一自走式電子裝置自一充電裝置自動充電,該充電裝置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光發射器及一傳導一電源之第一導電部,該電子裝置具有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該方法包括下述步驟:a.該充電裝置之該光發射器發射一光源;b.當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及c.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使電力得自該充電裝置經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 ⑲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充電方法,其中,該步驟c 中該電子裝置係以其後側面向該充電裝置而朝該充電裝置接近。 ㉑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方法,用以供一自走式電子裝置自一充電裝置自動充電,該充電裝置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發射一光源之光發射器及一傳導一電源之第一導電部,該電子裝置具有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該方法包括下述步驟:a.該電子裝置啟動該第一及第二光感測器;b.當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及c.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使電力得自該充電裝置經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 ㉓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所述之充電方法,其中,該步驟c 中該電子裝置係以其後側面向該充電裝置而朝該充電裝置接近。 ㈡系爭777號專利技術分析: ⑴系爭777號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777 號專利係揭示一種具延邊緣移動的地面清潔裝置,包括一本體、一控制單元及一感測單元。於控制單元內預存多種路徑程式,而控制單元隨機的選擇其中一路徑程式,其特徵在於其中一路徑程式是於本體移動的過程中,感測單元碰觸一外物時,感測單元會產生一訊號至控制單元,控制單元即控制本體朝遠離外物方向旋轉,使感測單元與外物分離,再產生另一訊號使控制單元控制本體前進一預定距離後,控制單元即控制本體朝外物旋轉一角度並前進,直至感測單元再度碰觸外物,控制單元再度控制本體朝遠離外物方向旋轉,使感測單元與外物分離,當本體依循此路徑程式移動時,其即可沿著外物邊緣移動,並加以清潔。(參照摘要) ⑵系爭777號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⑶系爭777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1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而原告主張受侵害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2、3 、4 的內容如下(參原告104 年12月10日民事陳報狀(二)第1 頁及原證16)。 ①一種具延邊緣移動的地面清潔裝置,包括:一本體,具有兩驅動單元,該本體另具有一集塵裝置,用以收集其所經過的污物;一控制單元,設於該本體,於該控制單元內預存多種路徑程式,該控制單元隨機的選擇其中一路徑程式,而控制該兩驅動單元使該本體作動;一感測單元,具有複數個設於該本體周緣的感測器,於該等感測器受壓抵或釋放時,該感測單元可各產生一訊號至該控制單元;其特徵在於:於該控制單元的其中一路徑程式為延邊緣移動的路徑程式,其是於該本體移動的過程中,該感測器碰觸一外物時,該感測單元會產生一訊號至該控制單元,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本體朝遠離該外物方向轉動,使該感測器與該外物分離,該控制單元再產生另一訊號使該控制單元控制該本體前進一預定距離,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本體朝向該外物轉動一角度並前進,直至該感測器再度碰觸該外物,該控制單元再度控制該本體朝遠離該外物方向旋轉,使該感測器與該外物分離,當該本體依循此路徑程式移動時,即可沿著該外物邊緣移動,並加以清潔。 ②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具延邊緣移動的地面清潔裝置,其中,每一驅動單元包括有一驅動馬達,及一受該馬達所帶動的驅動輪。 ③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具延邊緣移動的地面清潔裝置,其中,該感測單元更包括有一擋板,該擋板設於該本體周緣,該兩感測器分別隱藏於該擋板內側,該擋板於受外力碰撞時,其可略朝該本體靠近,而觸及對應之感測器,而當該擋板不受外力時,其可朝遠離該本體方向回復原位,而被觸及之感測器一併被釋放。 ④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具延邊緣移動的地面清潔裝置,其中,該集塵裝置具有一馬達及一受該馬達驅動而產生吸塵負壓之風扇、一捕集吸入污物之集塵容器、一開設於該本體之吸塵口,藉由該風扇轉動產生負壓,使位於該吸塵口附近的污物被吸入該集塵容器內。 ㈢系爭716號專利技術分析: ⑴系爭716號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716 號專利係揭示一種快拆式清潔裝置,包括一驅動機構及一清潔盤機構,驅動機構的一傳動軸設置有一彈性構件,彈性構件具有的一扣合凸部可對應扣合於清潔盤機構的一承接軸上所設置的受扣凹部,使驅動機構藉由傳動軸帶動清潔盤機構旋轉,在拆卸清潔盤機構於驅動機構時,扣合凸部會受到施力而變形,使承接軸得以自傳動軸脫離。(參照摘要) ⑵系爭716號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⑶系爭716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7 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 、3 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而原告主張受侵害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 、4 、5 、6 的內容如下(參原告104 年12月10日民事陳報狀(二)第1 頁及原證17)。 ①一種快拆式清潔裝置,包括:一驅動機構,具有一可受操作旋轉的傳動軸,該傳動軸的外表面設置有一覆蓋該傳動軸的彈性構件,該彈性構件沿著該傳動軸軸體延伸且彎折形成有一扣合凸部,而在該扣合凸部與該傳動軸的外表面之間形成一受壓變形空間;一清潔盤機構,包括有一轉盤、一設置在該轉盤的軸心的承接軸、以及幅射狀地連接在該轉盤的複數條清潔線束,該承接軸沿著承接軸軸體設置有一對應於該扣合凸部的受扣凹部,該受扣凹部具有一對應於該扣合凸部的凹體形狀,而在組裝後完全覆蓋該扣合凸部,其中,在組裝該清潔盤機構於該驅動機構時,該扣合凸部會受到承接軸軸體的施力而受壓變形,直到該扣合凸部扣住該受扣凹部,使該承接軸得以結合於該傳動軸,其中,在拆卸該清潔盤機構於該驅動機構時,該扣合凸部會受到承接軸軸體的施力而受壓變形,使該承接軸得以自該傳動軸脫離。 ④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或3 項所述之快拆式清潔裝置,其中該清潔盤機構的轉盤的外環面具有複數個相隔設置的定位口,該複數條清潔線束係分別從該各個定位口穿過。 ⑤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或3 項所述之快拆式清潔裝置,其中該傳動軸為一軸桿,該承接軸為一軸套。 ⑥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快拆式清潔裝置,其中該傳動軸為角柱形。 二、系爭產品技術分析: 本件原告主張侵害系爭專利之系爭產品為「Super MaidⓇRV337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產品 (下稱「RV337機器人」)(參原告104年5月12日起訴狀第3頁理由四),系爭產品之相關技術內容如下。 ㈠「RV337機器人」技術內容: 「RV337 機器人」係一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RV337 機器人」能自動執行各種模式:1.直走模式,2.沿牆走,3.隨機走,4.Z 字型行走模式,5.螺旋走;「RV337 機器人」低電時,他的LED 燈會發出紅色的光亮,他會自己沿著牆邊去尋找自動充電座充電,一旦「 RV337 機器人」接近了自動充電座,他會左右轉動,自己調整好位置,然後將自己的充電觸點對準自動充電座的充電端口,貼上去充電(參原證五第38至40頁,「RV337 機器人」之操作說明書影本) ㈡系爭產品實物照片如附圖四所示。 三、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玆就系爭259 號專利有效性證據論述如下: ㈠引證1 (被告鈞承公司所提被證4 ,本院卷一第256 -266頁):為1999年10月15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第00-000000 號「移動機器人系統」專利案,引證1 公開日係早於系爭259 號專利申請日(2004年4 月20日),可為系爭259 號專利之先前技術。 ⑴引證1技術內容: 引證1 圖2 揭露一種可自動補給動力之移動機器人系統,移動機器人在作業中,當動力,例如電池容量不足時,當檢知此狀況時,移動至管理裝置,傳遞該狀態。藉來自管理裝置之指示,供給裝置對移動機器人供給電力。因此即使使用者不介入,移動機器人也可以自動補給動力。(參發明說明第[0014]段落)當在移動機器人與管理裝置之間,進行收發資訊時,兩者彼此透過非接觸收發機構,藉非接觸傳遞資訊。所謂非接觸收發機構,係指發出紅外線之發光部,與接收來自該發光部之紅外線之受光部所構成。藉此,移動機器人即使不接觸管理裝置,也可以進行資訊傳遞。(參發明說明第[0015]段)移動機器人1 也可以對於資訊台2 ,將電池7 的殘量當作數據傳遞。接受此數據後之資訊台2 的控制部11,係當電池7 的容量低於既定容量時,亦即,當電池7 的容量不足時,對供電部15下達指示,使得對移動機器人1 供電。相應於此,供電部15係供給電壓到充電部8 ,進行充電。(參發明說明第[0045]段)又,異常狀態檢知部35也可以…檢知電池7 的容量低於既定容量。具體說來…移動機器人1 …在作業之途中,當電池7 的剩餘電壓容量低於既定容量(例如全滿之1/3 )時,異常狀態檢知部35檢知該要旨,中斷作業以控制驅動部4 ,移動至資訊台2 。而且,傳遞電池7 的容量不足之情況到資訊台2 。資訊台2 回應該資訊,自供電部15對移動機器人1 供電。(參發明說明第[0061]段) ⑵引證1之主要圖式如附圖五所示。 ㈡引證2 (被告鈞承公司所提被證5 ,見本院卷一第267-291 頁)為2001年2 月14日公開之中國第CN1284177A號「移動機器人及其控制系統的改進」專利案,引證2 公開日係早於系爭259 號專利申請日(2004年4 月20日),可為系爭259 號專利之先前技術。 ⑴引證2之技術內容: 引證2圖4、圖5及說明書第8頁第8行至第9頁第11行揭露揭露一種移動機器人及其控制系統,機器的旋轉中心包含至少一個方向性紅外光傳感器10,最好是兩個(10 a和10b ),在移動機器人的前進方向還布有一個或多個傳感器,另外的方向不同的傳感器11a 、11b ,最好也包含於裝置中,它們的方向最好向後。移動機器人大致按隨機方式移動,當其兩個傳感器之一探測到紅外線時,無論信號直接由光源得到或反射得到,它總是處於移動中。微處理器於是將按已知方式控制機器的旋轉來使兩個前方傳感器10a 和10b 得到同樣的信號,並在後邊得到最小的信號(這是就使用了另外的傳感器11a 和11b 而言)。微處理器於是使機器朝向信號的源頭(亦即固定站點1 )的方向前進。一旦到達固定站點附近,移動機器人7 將到達這樣一個位置使得位於其旋轉中心的傳感器(前邊傳感器10a 和10b )恰處於光束3'的起點附近。它可由數個方向靠近,其位置可能並不適於通過連接器5 、5'用充電器實現電器連接或其它任一操作。此時低功率的窄光束2'將發揮其作用,到達發射器3 的附近由傳感器10a 和10b 收集到的信號將迅速減小且與來自窄光束2'的信號相比變的相當弱。機器7 於是將自我旋轉起來相對光束2'校準傳感器,再次開始相對固定點站精確定位的過程,使得通過連接器5 、5'實現物理電器連接來給電池充電。 ⑵引證2之主要圖式如附圖六所示。 ㈢引證7 (被告網路家庭公司所提被證2 ,見本院卷二第226 -234頁)為1987年7 月7 日公告之美國第US4679152 號「給移動機器人之導航系統及方法」專利案。引證7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259號專利申請日(2004年4月20日),可為系爭259 號專利之先前技術。 ⑴引證7之技術內容: 一種光電/ 聲學導航系統,允許移動機器人當需要對其電池再充電時,檢測並配對裝載有浮動插件的充電器。多個紅外線發射器和感測器位於機器人上及相鄰於充電器,結合機器人的聲學感測器,使得機器人可定位充電器,移動至該充電器之一預定距離內,調動至直接位於充電器前的位置,然後後退以接觸充電器的浮動插件。 ⑵引證7之主要圖式如附圖七所示。 ⑶引證7之相關請求項: ⒈請求項1: 對具有一充電電池的一移動機器人,當該機器人偵測到低電量,引導該機器人到設置在一牆邊一充電器的一方法,該方法包括:該機器人發射一第一紅外線信號360 度掃描;該充電器偵測到該第一紅外線信號則發射一全方向第二紅外線信號作為回應;該機器人偵測到該第二紅外線信號則以一第一方向直線朝該充電器移動直到兩者之間距離低於一預設值;以一大致圓形第二方向移動該機器人,當該機器人和該充電器距離在該預設值內,其中該第二方向初始與該第一方向垂直,而且該充電器位置在該機器人的圓形移動路徑的中心;該機器人一第二方向圓形移動同時向該充電器發射一第三紅外線信號;當該第三紅外線信號反射到該機器人時,該機器人在該充電器的正前方;當該機器人偵測到該反射之第三紅外線信號時,該機器人在該充電器正前方;在機器人偵測到該反射第三紅外線信號後,該機器人朝該充電器一第三方向直線移動,該第三方向初始大致與該第二方向垂直並朝向該充電器,使得該機器人連接該充電器以讓電池充電,其中傳送該第一和第三紅外線信號的該步驟包括引導該第一和第三紅外線信號通過該機器人側部一大致豎直向的窄槽。 2.請求項8: 一移動機器人具有一上部旋轉頭,一下部可移動底座,和一可充電電池。配合該機器人使用的一導航系統,在偵測到該電池低電量時引導機器人到一牆邊之一充電器。該導航系統包括:一第一紅外線發送器設置在該機器人的該旋轉頭,發射第一和第二紅外線信號,其中該第一紅外線信號是以該機器人為中心360 度掃描;其中該機器人的該上部旋轉頭包括一大致豎直向的槽,該第一紅外線發送器包括數個發光LED 設置在該旋轉頭內,排列成一直線平行並相鄰該安裝槽;一第二紅外線偵測/發送器設置在該充電器旁,偵測該第一紅外線信號並發送一全方向第三紅外線信號;一第三紅外線偵測器設置在該機器人的旋轉頭,偵測該第三紅外線信號以提供該機器人到該充電器的一第一方向移動。 四、技術爭點分析: ㈠系爭259號專利部分: ⑴系爭259號專利是否具有應撤銷之事由: ⒈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抗辯系爭3 項專利有得撤銷之事由,本院應就系爭專利有無得撤銷之原因自為判斷。系爭259 號專利申請日為93年4 月20日,智慧財產局於95年5 月25日審定准予專利,是否有得撤銷專利權之情事,自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2年2 月6 日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2年專利法)論斷。按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92年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第22條第4 項定有明文。 ⒉系爭259號專利說明書是否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 ①被告鈞承公司主張:「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10、15及21項均提及『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 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之特徵,然而綜觀系爭專利整份說明書內容,從未說明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何以須『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此對自動充電目的之達成有何必要性或助益性?同樣,第二導電部何以須與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說明,亦付之闕如,顯有揭露不完全之問題」云云(見民事答辯(八)狀)。惟查,系爭259 號專利說明書第5 頁第11-13 行已揭露:「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又如系爭259 號專利說明書第10 頁 中步驟507 及511 及圖3 所揭露之內容,可知沿水平方向間隔配置第一光感測器及第二光感測器係為了在該電子裝置進行一水平面自轉動運動後接收光發射器的光源,另外系爭259 號專利之說明書第5 頁第23行至第6頁第1行、第6頁第11-13行、第6頁第23-25行亦有類似之揭露,故本院認為系爭259號專利之 說明書並無揭露不完全之問題,被告上述主張為不可採。 ②被告鈞承公司主張:「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1頁倒數第1 行至第12頁第5 行有如下記載:『再者,由於充電裝置1 之第一導電部12呈弧狀延伸一定寬度,配合光發射器13發射光線之角度範圍及電子裝置2 兩光感測器251 、252 之配置,得使電子裝置2 與充電裝置1 之接近方向即使未完全對正,僅需於一定角度範圍內亦可使第一及第二導電部12、242 順利導接而進行充電,故更具高度實用性。』又說明書第4 頁第19行至第23行有如下記載:『惟現有之自動充電設計不僅構造及運作方式較為複雜,且待充電之電子裝置與充電站往往需沿一預定方向完全對正,兩者間之導電部位始可相互導接而進行充電作業,此種高精確之定位要求亦增加自動充電實際操作上之困難。』換言之,系爭專利要解決的問題就是電子裝置2 與充電裝置1 之接近方向未完全對正時亦可連接導電,其手段所依賴者即為第一導電部12呈『弧狀延伸一定寬度』,配合光發射器13『發射光線之角度範圍』。然而,系爭專利僅在其第2 請求項記載:『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該充電裝置之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係在一角度範圍內。』以及第5 請求項記載:『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該充電裝置之該第二導電部係沿水平方向呈弧狀延伸。』依項與項差異化原則,第1 請求項之充電裝置之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非必在一角度範圍內,而且第二導電部也未必呈弧狀延伸。如此情形下,當電子裝置2 與充電裝置1 之接近方向未完全對正時,如何順利導接充電?系爭專利說明書就此欲改善問題之重點,顯未充分揭露。同理,其第10、15及21請求項,均有相同問題」云云(見民事答辯(八)狀)。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5 已更正為第「一」導電部,本院應依更正後之請求項論斷,合先敘明,系爭259 號專利說明書第8 頁已揭露「光發射器13…而沿一角度範圍內發射一光源。本實施例中光發射器13為紅外光發光二極體(LED) ,然其他光源及發光元件亦可適用」,因此系爭259 號專利說明書已揭露該「沿一角度範圍內發射之光源」並非唯一可用之光源,原告於民事陳報五狀第11頁第1 段中已舉例「雷射光發射器」因其發光範圍很窄可視為直線發射範圍,因此即使依項與項差異化原則操作,請求項1 中之該光源在排除請求項2 中之「該光源係在一角度範圍內」後,仍可以「直線發射範圍之雷射光發射器」來運作;同理,請求項5 中之該「該第一導電部係沿水平方向呈弧狀延伸」也並非唯一可用之「第一導電部」,即使依項與項差異化原則操作,請求項1 中之該「第一導電部」在排除請求項5 中之「該第一導電部係沿水平方向呈弧狀延伸」後,仍可以如「該第一導電部係沿水平方向呈直線延伸」來運作;本院認為系爭259 號專利之說明書並無揭露不完全之問題,被告鈞承公司上述主張為不可採。 ③被告鈞承公司主張:「系爭專利第6 請求項限定「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該第一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左、右其中一側」第1 請求項並未作此限定,所以第一光感測器可能設於電子裝置頂面,而第二光感測器因需與第一光感測沿水平方向間隔配置,所以也需設置於電子裝置頂面。又第二導電部因需與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所以也需設置於電子裝置頂面。在此第一光感測器、第二光感測器與第二導電部均設在電子裝置頂面情形下,如何與充電裝置導接充電?系爭專利說明書就此,顯未充分揭露。同理,其第10、15及21請求項,均有相同問題」云云(見民事答辯(八)狀)。惟查,請求項6 之該「該第一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左、右其中一側」並非唯一可用之「第一光感測器」設置方法,即使依項與項差異化原則操作,請求項1 中之該「該第一光感測器」在排除請求項6 中之「該第一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左、右其中一側」後,仍可以如原告民事爭點整理狀(二)貳、四、3 段落中所例舉將「第二導電部與該第二光感測器」設置於電子裝置頂面並且相對應的將「該第一導電部與該光發射器」設置於該充電裝置頂面,並使二者位於同一水平面的方式來運作;如此運作則無被告鈞承公司上述主張之問題「第二導電部均設在電子裝置頂面情形下,如何與充電裝置導接充電?」,是以說明書及圖式雖然未直接記載除請求項6 附屬特徵「該第一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左、右其中一側」之外的相關技術手段,仍難謂說明書因此而未充分揭露,本院認為系爭 259號專利之說明書並無揭露不完全之問題,故被告鈞承公司上述主張為不可採。 ④被告鈞承公司主張「系爭專利第7 請求項限定「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該第二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後側。」第1 項無此限定,所以第二光感測器可能設在任何位置,例如本體之頂部,在此情形下,如何感測充電裝置?如何與充電裝置導接充電?系爭專利說明書就此,顯未充分揭露。同理,其第10、15及21請求項,亦均有相同問題。」云云(見民事答辯(八)狀)。惟查,請求項7 中之該「該第二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後側」並非唯一可用之「第二光感測器」設置方法,即使依項與項差異化原則操作,請求項1 中之該「該第二光感測器」在排除請求項7 中之「該第二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後側」後,仍可以如原告民事爭點整理狀(二)貳、四、3 段落中所例舉將「第二導電部與該第二光感測器」設置於電子裝置頂面且相對應的將「該第一導電部與該光發射器」設置於該充電裝置頂面,並使二者位於同一水平面的方式來運作;如此運作則無被告鈞承公司上述主張之問題「第二光感測器可能設在…本體之頂部,在此情形下,如何感測充電裝置?如何與充電裝置導接充電?」,是以說明書及圖式雖然未直接記載除請求項7 附屬特徵「該第二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後側」之外的相關技術手段,仍難謂說明書因此而未充分揭露,本院認為系爭259 號專利之說明書並無揭露不完全之問題,被告鈞承公司上述主張為不可採。 ⑤被告鈞承公司主張「系爭專利第18請求項限定:「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充電方法, 更包括於步驟b 前該電子裝置測得供應其運作電力之一充電電池組電量低於一下限值後啟動該第一及第二光感測器之步驟。」第20請求項限定:「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所述之充電方法, 更包括於步驟c 中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後, 該電子裝置先檢查傳導至該第二導電部之電源是否符合該充電電池組之電力規格,當該電源符合該電力規格後始令該電源自該第二導電部供應至該充電電池組之步驟。」惟第15項並未作此限定,則當電源不符合該電力規格情形下,如何仍能令該電源自該第二導電部供應至該充電電池組?系爭專利說明書就此,並未充分揭露。同理,第21項亦有相同問題」云云(見民事答辯(八)狀)。惟查,該特徵「步驟c 中之電力規格檢查」實乃充電器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是以請求項15之步驟c 中雖然未直接記載該特徵「電力規格檢查」,惟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參酌系爭259 號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後,實難謂說明書因此而未充分揭露,亦難謂請求項15、21之範圍因此而無法確定,故本院認為系爭259 號專利之說明書並無揭露不完全之問題,被告鈞承公司上述主張為不可採。 ⒊引證2可否證明系爭259號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內容係為「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系統,包括:一充電裝置,用以提供一電源而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光發射器及一第一導電部,該光發射器用以發射一光源,該第一導電部則供傳導該電源;及一自走式電子裝置,具有一控制單元、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而後控制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藉此使電源得自該充電裝置經由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②經查引證2 說明書第7 頁第31行至第32行已揭示:「固定站點1 中包含其功能所需的各種元件:例如對真空吸塵器而言,用於給電池充電的系統包含觸塊5 和排泄口6 」、說明書第9 頁第9 行至第11行已揭示:「機器7 於是將自我旋轉起來相對光束2'校準傳感器,再開始相對固定站點精確定位的過程,使得通過連接器5 、5'實現物理電氣連接來給電池充電」、圖4 、圖5 已揭示「移動機器人7 」以及圖1 、圖4 已揭示「固定站點1 」,因此引證2 已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系統」之技術特徵。 ③復查引證2 圖1 、圖4 中之「固定站點1 」已揭示系爭25 9號專利請求項1 「一充電裝置,用以提供一電源」之技術特徵。引證2 說明書第7 頁第24行至第25行:「站點包含紅外發射器2 …以大致5 °發射低功 率的窄光束」及圖1 、圖4 之「紅外光束發生器2 」已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光發射器」之技術特徵。引證2 圖1 、圖4 中用以實現電氣連接而提供電池充電之「觸塊5 」( 相當於「第一導電部」)係與該「紅外光束發生器2 」( 相當於「光發射器」)位於同一側,故引證2 已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位於同一側之一光發射器及一第一導電部…該第一導電部則供傳導該電源」之技術特徵。引證2 說明書第3 頁第17行至第18行:「傳感器的信號由控制移動機器人前進的一個微處理器處理」已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一自走式電子裝置,具有一控制單元」之技術特徵。引證2 說明書第8 頁第24至26行:「使前方兩個紅外光傳感器10a 、10b 上測得同樣的信號」及圖4 、圖5 中該移動機器人設置有二個方向性紅外光傳感器10a 、10b 已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之技術特徵。 ④再查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之特徵:「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由引證2 圖4 、圖5 所示,「紅外光傳感器10a 、10b 」係位於移動機器人7 之上側,而「連接器5 」係位於移動機器人7 之前側,因此可確認「紅外光傳感器10a 、10b 」與「連接器5 」並非位於同側,因此引證2 並未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上述之技術特徵。被告鈞承公司雖於民事答辯九狀第10-11 頁主張:通常知識者在參酌引證2 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與說明書第2 頁第30行至第3 頁第2 行所教示之內容後,會為了改善自走式電子裝置與充電裝置之充電位置校準不夠精確的問題,而直接調整引證2 所揭示之「紅外光傳感器10a 、10b 」與「連接器5 」的位置,來完成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技術特徵云云。惟引證2 僅揭示「紅外光傳感器10a 、10b 」與「連接器5 」並非位於同側,且無該二者位於同側之教示,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顯然無法根據引證2 之技術內容與「增進充電位置校準精確度」之動機就可輕易完成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上述之技術特徵,故被告鈞承公司之主張並不可採。 ⑤末查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之特徵:「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被告鈞承公司雖於其民事答辯九狀第8 頁第8 行至第17行及第21頁末段主張:「引證2 之說明書第8 頁第24行至第26行揭露微處理器44按已知方式控制移動機器人7 旋轉,以使兩個前方兩個紅外光傳感器10a 、10b 上測得同樣的信號,已揭露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惟查,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上述之技術特徵其係以獨立運作之第一光感測器及第二光感測器分別在不同校準階段來偵測同一個光發射器,與上述引證2 第8 頁第22-25 行所揭示:「當其兩個傳感器(10a、10b )之一探測到紅外信號時…微處理器…控制機器的旋轉來使在兩個前方傳感器10a 和10b 上得到同樣的信號」( 即兩個紅外光傳感器 10a 、10b 即使在不同校準階段,也始終一起共同運作)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更何況引證2 圖4 所揭示之固定站點1(對應於該充電裝置)係藉由兩個獨立運作之光源2 、3 分別在不同之校準階段發出不同之光束來導引移動機器人7 ,此與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僅具有一個獨立運作之光源之技術特徵,亦顯然不同,故被告鈞承公司上述主張並不可採。因此引證2 並未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上述特徵。 ⑥綜上,引證2 並未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及「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之技術特徵。因該領域通常知識者顯然無法依據引證2 的內容來輕易完成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故引證2 不足以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⒋引證1 、2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不 具進步性? ①查引證2並未揭示系爭請求項1「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之部分技術特徵,已如前述。 ②被告鈞承公司雖於民事答辯九狀第29頁第5 行至第6 行、第31頁第14行至第20行主張:「引證1 圖9 揭示充電部8 與連接部9 位於移動機器人1 的同側、已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之『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惟引證1 並未直接揭示該充電部8 與該接續部9 係位於同一側,且引證1 圖9 僅為功能方塊圖,並無法據以推知該些功能方塊中各部件之空間相對位置,故被告鈞承公司上述主張並不可採,引證1 並未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之技術特徵。 ③被告鈞承公司雖於民事答辯九狀第36頁第22行至第37頁第2 行敘述:「引證1 亦揭露…『移動機器人1 』移動接近『資訊台2 』之紅外線到達的一定範圍內…進行資訊收發,並控制移動機器人1 朝向『資訊台2 』前進、定位,進而透過『充電部8 』及『供電部15』連接來給電池充電」之技術特徵。惟查,引證1 既未揭示第一、第二光感測器,亦未揭示移動機器人1 進行一轉動運動,因此引證1 並未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之技術特徵。 ④綜上,因引證1 、2 皆未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則其組合顯然亦未能揭示系爭 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上述之技術特徵,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顯然無法依據引證1 、2 之組合之內容來輕易完成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故引證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⒌引證2或引證1、2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259號專利請求項4、5、6不具進步性? 系爭259號專利請求項4至6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259號專利請求項1,引證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因此引證1、2之組合亦不 足以證明系爭259號專利請求項4至6不具進步性。 ⒍引證1 、2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7 、8 、9 不具進步性? 系爭259號專利請求項7至9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259號專利請求項1,引證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259號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因此引證1、2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259號專利請求項7至9不具進步 性。 ⒎引證2 可否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①系爭259號專利請求項10內容係為「一種自走式電子 裝置,可自一充電裝置自動充電,該充電裝置係用以提供一電源而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光發射器及一第一導電部,該光發射器用以發射一光源,該第一導電部則供傳導該電源,該電子裝置包括:一控制單元;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而後控制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藉此使該電源得自該充電裝置經由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②引證2 已揭示了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0「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可自一充電裝置自動充電,」及「充電裝置係用以提供一電源而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光發射器及一第一導電部,該光發射器用以發射一光源,該第一導電部則供傳導該電源,」「該電子裝置包括:一控制單元;」「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之技術特徵,理由同請求項1 所述。 ③另查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0之特徵「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被告鈞承公司雖於其民事答辯九狀第6-7 頁主張:引證2 圖4-5 可顯示「紅外光傳感器10a 、10b 」與「連接器5 」位於同側。惟由引證2 圖4 、圖5 所示,「紅外傳感器10a 、10 b」係位於移動機器人7 之上側,而「連接器5 」係位於移動機器人7 之前側,因此可確認「紅外光傳感器10a 、10b 」與「連接器5 」並非位於同側,引證2 並未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0上述之技術特徵。 ④末查系爭請求項10之特徵「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而後控制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藉此使該電源得自該充電裝置經由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引證2 僅揭示一起共同運作而非分開獨立運作之兩個紅外光傳感器10a 、10b ,且引證2 圖4 中固定站點1 係以兩個分開獨立運作之光源2 、3 所發出之光束來導引移動機器人7 ;反觀系爭請求項10上述特徵係以分開獨立運作之第一光感測器及第二光感測器來偵測同一個光發射器,因此引證2並 未揭示系爭請求項10上述技術特徵;被告鈞承公司雖於其民事答辯八狀第15頁至第17頁主張:「一但到達固定站點附近,移動機器(7) 將到達這樣一個位置使得位於其旋轉中心的傳感器前邊傳感器(10a) 、(10b) 洽處於光束3 的起點附近。它可由複數方向靠近,其位置可能並不適於連接器5 、5'用充電器實現電氣連接或其他任一操作。此時低功率的窄光束2'將發揮其作用。…機器(7) 於是將自我旋轉起來相對光束2'校準傳感器,再次開始相對固定站點精確定位的過程,使得通過連接器5 、5'實現物理電氣連接來給電池充電。」;被告鈞承公司又於民事答辯九狀第8 頁第8 行至第17行及第21頁末段主張:「引證2 之說明書第8 頁第24行至第26行揭露微處理器44按已知方式控制移動機器人7 旋轉,以使兩個前方兩個紅外傳感器10a 、10b 上測得同樣的信號」;惟,系爭 259 號專利請求項10上述之技術特徵其係以獨立運作之第一光感測器及第二光感測器分別在不同校準階段來偵測同一個光發射器,與上述引證2 所揭示:「當其兩個傳感器(10a、1 0b)之一探測到紅外信號時…微處理器…控制機器的旋轉來使在兩個前方傳感器 10a 和10b 上得到同樣的信號」( 即兩個紅外傳感器10a 、10b 即使在不同校準階段,也始終一起共同運作)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更何況引證2 圖4 所揭示之固定站點1(對應於該充電裝置)係藉由兩個獨立運作之光源2 、3 分別在不同之校準階段發出不同之光束來導引移動機器人7 ,此與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0 僅 具有一個獨立運作之光源之技術特徵,亦顯然不同,故被告鈞承公司上述主張並不可採。因此引證2 並未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0上述特徵。 ⑤綜上,引證2 並未揭示系爭請求項10「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而後控制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藉此使該電源得自該充電裝置經由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之技術特徵;因此引證2 不足以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⒏引證1 、2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①引證2 並未揭示系爭請求項10之部分技術特徵「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已如前述。 ②又引證1 並未直接揭示該充電部8 與該接續部9 係位於同一側,且引證1 圖9 僅為功能方塊圖,並無法據以推知該些功能方塊中各部件之空間相對位置,故引證1 並未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0「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之技術特徵。又引證1 既未揭示第一、第二光感測器亦未揭示移動機器人1 進行一轉動運動,因此引證1 並未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0「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之技術特徵,理由同請求項1 所述。 ③綜上,因引證1 、2 皆未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0 之 技術特徵「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則其組合顯然亦未能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0上述之技術特徵,以致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顯然無法依據引證1 、2 之組合之內容來輕易完成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0之所有技術特徵。故引證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⒐引證2 或引證1 、2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1係直接依附於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0,引證2 或引證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故引證2 或引證1 、2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⒑引證1 、2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2至14 不 具進步性。 系爭259號專利請求項12至14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 259號專利請求項10,引證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 259號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故引證1、2之組合亦 不足以證明系爭259號專利請求項12至14不具進步性。 ⒒引證2 可否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①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5內容係為「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方法,用以供一自走式電子裝置自一充電裝置自動充電,該充電裝置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光發射器及一傳導一電源之第一導電部,該電子裝置具有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該方法包括下述步驟:a.該充電裝置之該光發射器發射一光源;b.當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及c.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使電力得自該充電裝置經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 ②引證2 已揭示了系爭請求項15技術特徵「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方法,用以供一自走式電子裝置自一充電裝置自動充電,」「該充電裝置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光發射器及一傳導一電源之第一導電部」「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之技術特徵,理由同請求項1 所述。 ③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5之特徵「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由引證2 圖4 、圖5 所示,「紅外傳感器10a 、10b 」係位於移動機器人7 之上側,而「連接器5 」係位於移動機器人7 之前側,因此可確認「紅外光傳感器10a 、10b 」與「連接器5 」並非位於同側,故引證2 並未揭示系爭 259 號專利請求項15上述之技術特徵。 ④系爭請求項15之特徵「該方法包括下述步驟:a.該充電裝置之該光發射器發射一光源;b.當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及c.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使電力得自該充電裝置經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引證2 僅揭示一起共同運作而非分開獨立運作之兩個紅外光傳感器10a 、10b ,且引證2 圖4 中固定站點1 係以兩個分開獨立運作之光源2 、3 所發出之光束來導引移動機器人7 ;反觀系爭請求項15上述特徵係以分開獨立運作之第一光感測器及第二光感測器來偵測同一個光發射器,因此引證2 並未揭示系爭請求項15上述技術特徵。 ⑤綜上,引證2 並未揭示系爭請求項15「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b.當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之技術特徵;因此引證2 不足以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⒓引證1 、2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①查引證2 並未揭示系爭請求項15之部分技術特徵「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b. 當 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已如前述。 ②另查引證1 並未直接揭示該充電部8 與該接續部9 係位於同一側,且引證1 圖9 僅為功能方塊圖,並無法據以推知該些功能方塊中各部件之空間相對位置,因此引證1 並未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5「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之技術特徵,惟引證1 未揭示第一、第二光感測器亦未揭示移動機器人1 進行一轉動運動,因此引證1 並未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5 「b. 當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之技術特徵。 ③綜上,因引證1 、2 皆未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5之上開技術特徵,則其組合顯然亦未能揭示系爭 259 號專利請求項15上述之技術特徵,以致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顯然無法依據引證1 、2 之組合之內容來輕易完成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5之所有技術特徵。故引證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⒔引證1 、2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系爭259號專利請求項19係直接依附於系爭259號專利請求項15,引證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259號專利請 求項15不具進步性,故引證1、2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259號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⒕引證2 可否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①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1內容為「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方法,用以供一自走式電子裝置自一充電裝置自動充電,該充電裝置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發射一光源之光發射器及一傳導一電源之第一導電部,該電子裝置具有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該方法包括下述步驟:a.該電子裝置啟動該第一及第二光感測器;b.當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及c.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使電力得自該充電裝置經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 ②引證2 已揭示了系爭請求項21「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方法,用以供一自走式電子裝置自一充電裝置自動充電」「該充電裝置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發射一光源之光發射器及一傳導一電源之第一導電部,該電子裝置具有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之技術特徵,理由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述。 ③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1之特徵「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由引證2 圖4 、圖5 所示,「紅外傳感器10a 、10b 」係位於移動機器人7 之上側,而「連接器5 」係位於移動機器人7 之前側,因此可確認「紅外光傳感器10a 、10b 」與「連接器5 」並非位於同側,故引證2 並未揭示系爭 259 號專利請求項21上述之技術特徵。 ④末查系爭請求項21之特徵「b.當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引證2 僅揭示一起共同運作而非分開獨立運作之兩個紅外光傳感器10a 、10b ,且引證2圖4中固定站點1 係以兩個分開獨立運作之光源2 、3 所發出之光束來導引移動機器人7 ;反觀系爭請求項21上述特徵係以分開獨立運作之第一光感測器及第二光感測器來偵測同一個光發射器,因此引證2 並未揭示系爭請求項21上述技術特徵。 ⑤綜上,引證2 並未揭示系爭請求項21「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b.當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之技術特徵;因此引證2 不足以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⒖引證1 、2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①引證1 並未直接揭示該充電部8 與該接續部9 係位於同一側,故未揭示系爭請求項21「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之技術特徵。又引證1 未揭示第一、第二光感測器亦未揭示移動機器人1 進行一轉動運動,因此引證1 並未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1b. 當 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之技術特徵。 ②綜上,因引證1 、2 皆未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1之「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b.當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及」,則其組合顯然亦未能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1上述之技術特徵,以致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顯然無法依據引證1 、2 之組合之內容來輕易完成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1之所有技術特徵。故引證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⒗引證1 、2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3係直接依附於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1,引證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故引證1 、2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⒘引證7 、2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①引證2 並未揭示系爭請求項1 之部分技術特徵「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已如前述。 ②被告網路家庭公司雖於民事答辯二狀附表1 第1 頁及引證7 請求項8 主張:「引證7 已揭示移動機器人具有第一紅外線發送器和第三紅外線偵測器設在機器人旋轉頭」云云,惟查,引證7 未揭示具有「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因此引證7 並未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上述之技術特徵。③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之特徵:「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而後控制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藉此使電源得自該充電裝置經由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被告網路家庭公司雖於民事答辯二狀附表1 第1-2 頁引用引證7 請求項1 :「引證7 請求項1 揭示,當掃地機器人偵測到低電量,機器人發射第一紅外線信號360 度掃描,充電器偵測到第一紅外線信號則發射全方向第二紅外線信號作為回應,機器人偵測到第二紅外線信號則第一方向直線朝充電器移動直到兩者之間距離低於預設值。機器人第二方向圓形移動同時向充電器發射第三紅外線信號,當第三紅外線信號反射到機器人時,機器人在充電器的正前方。機器人朝充電器第三方向直線移動,連接後開始充電」來比對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之上述特徵,惟查,引證7 中該掃地機器人(相當於該電子裝置)僅具有「第一光感測器」而不具有「第二光感測器」,因此與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上述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故被告網路家庭公司之主張並不可採。 ④綜上,引證7 、2 並未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及「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之技術特徵,則其組合顯然亦未能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上述之技術特徵,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顯然無法依據引證7 、2 之組合之內容來輕易完成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故引證7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⒙引證7 、2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4 至9 不具進步性。 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4 至9 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引證7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引證7 、2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4 至9 不具進步性。 ⒚引證7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0內容係為「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可自一充電裝置自動充電,該充電裝置係用以提供一電源而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光發射器及一第一導電部,該光發射器用以發射一光源,該第一導電部則供傳導該電源,該電子裝置包括:一控制單元;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而後控制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藉此使該電源得自該充電裝置經由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②引證7 未揭示具有「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且引證7 中該掃地機器人(相當於該電子裝置)僅具有「第一光感測器」而不具有「第二光感測器」,已如前述,故引證7 、2 並未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0「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及「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之技術特徵,則其組合顯然亦未能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0上述之技術特徵,以致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顯然無法依據引證7 、2 之組合之內容來輕易完成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0之所有技術特徵。故引證7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 259 號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⒛引證7 、2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1至14 不 具進步性? 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1至14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0,引證7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引證7 、2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1至14不具進步性。 引證7 、2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①引證2 並未揭示系爭請求項15之部分技術特徵「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b.當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已如前述。 ②被告網路家庭公司雖於民事答辯二狀附表1 第8 頁及引證7 請求項8 主張:「請求項8 ,配合移動機器人使用的導航系統,在偵測到電池低電量時可引導機器人到牆邊充電器。充電器,旁有第二紅外線偵測/ 發送器,偵測第一紅外線信號並發送全方向第三紅外線信號;移動機器人,第一紅外線發送器和第三紅外線偵測器設在機器人旋轉頭。」,惟引證7 未揭示具有「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故引證7 並未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5上述之技術特徵。 ③被告網路家庭公司雖於民事答辯二狀附表1 第9-10頁引用引證7 請求項1 :「a.當掃地機器人偵測到低電量,機器人發射第一紅外線信號360 度掃描,充電器偵測到第一紅外線信號則發射全方向第二紅外線信號作為回應。b.機器人偵測到第二紅外線信號則第一方向直線朝充電器移動直到兩者之間距離低於預設值,機器人第二方向圓形移動同時向充電器發射第三紅外線信號,當第三紅外線信號反射到機器人時,機器人在充電器的正前方。c.機器人朝充電器第三方向直線移動,連接後開始充電。」來比對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b.當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之技術特徵,惟引證7 中該掃地機器人(相當於該電子裝置)僅具有「第一光感測器」而不具有「第二光感測器」,因此與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上述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故被告網路家庭公司上述主張並不可採。因此引證7 並未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5上述特徵。 ④綜上,因引證1 、2 皆未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5 之 技術特徵「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b.當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則其組合顯然亦未能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5上述之技術特徵,以致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顯然無法依據引證1 、2 之組合之內容來輕易完成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5之所有技術特徵。故引證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引證7 、2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系爭259號專利請求項19係直接依附於系爭259號專利請求項15,引證7、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259號專利請 求項15不具進步性,故引證7、2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259號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引證7 、2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1內容係為「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方法,用以供一自走式電子裝置自一充電裝置自動充電,該充電裝置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發射一光源之光發射器及一傳導一電源之第一導電部,該電子裝置具有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該方法包括下述步驟:a.該電子裝置啟動該第一及第二光感測器;b.當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及c.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使電力得自該充電裝置經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 ②引證2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1「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b.當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之技術特徵。③引證7 亦未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1「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之特徵,且引證7 中該掃地機器人(相當於該電子裝置)僅具有「第一光感測器」而不具有「第二光感測器」,因此與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1上述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已如前述。 ④綜上,引證7 、2 並未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1「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b.當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之技術特徵,則其組合顯然亦未能揭示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1 上 述技術特徵,以致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顯然無法依據引證7 、2 之組合之內容來輕易完成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1之所有技術特徵。故引證7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引證7 、2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3 不 具進步性。 系爭259號專利請求項23係直接依附於系爭259號專利請求項21,引證7、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259號專利請 求項21不具進步性,故引證7、2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259號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⑵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259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⒈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259號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①經解析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 為7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1A「一種自走式電子 裝置自動充電系統,包括:」;要件編號1B「一充電裝置,用以提供一電源而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光發射器及一第一導電部,該光發射器用以發射一光源,該第一導電部則供傳導該電源;及」;要件編號1C「一自走式電子裝置,具有一控制單元、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要件編號1D 「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 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要件編號1E「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要件編號1F「而後控制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要件編號1G「藉此使電源得自該充電裝置經由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 ②系爭產品經對應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7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1a「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系統,包括:」;要件編號1b「一充電裝置,用以提供一電源而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光發射器及一第一導電部,該光發射器用以發射一光源,該第一導電部則供傳導該電源;及」;要件編號1c「一自走式電子裝置,具有一控制單元、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要件編號1d「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要件編號1e「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要件編號1f「而後控制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要件編號1g「藉此使電源得自該充電裝置經由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 ③判斷從系爭產品是否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各要件讀取: 要件編號1A:由原證12之系爭產品「RV337 機器人」操作說明書首頁的產品名稱「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第2 頁的最後一項特徵「能夠自動返回充電座充電」、第6 頁「RV337 低電時,它的LED 燈會發出紅色的光亮。它會自己沿著牆邊去尋找自動充電座充電,一旦RV337 接近了自動充電座,它會左右轉動自己調整後位置,然後將自己的充電觸點對準自動充電座的充電端口,貼上去充電」,據此可確認系爭產品係一種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A「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系統」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1B:由原證12之系爭產品「RV337 機器人」操作說明書第6 頁圖9 至11及其說明「RV337 低電時,它的LED 燈會發出紅色的光亮。它會自己沿著牆邊去尋找自動充電座充電,一旦RV337 接近了自動充電座,它會左右轉動自己調整後位置,然後將自己的充電觸點對準自動充電座的充電端口,貼上去充電」、原證15系爭259 號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比對表第2 頁B 列:「圖片顯示系爭產品的自動充電座即是系爭259 號專利的充電裝置,且具有光發射器及第一導電部等元件」,據此可確認系爭產品具有「一自動充電座,用以提供一電源而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光發射器及一第一導電部,該光發射器用以發射一光源,該第一導電部則供傳導該電源」之特徵,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B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1C:由原證15系爭259 號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比對表第2 至3 頁C 列:「圖片顯示系爭產品的主機、拆開主機上外殼、控制電路板(相當於控制單元)正面、控制電路板背面及電路板上編號:「EM78P418N8 024J 」的晶片,其係為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EM78 P418N 8位OTP 微控制器〞之產品」、第4 頁C 列:「圖片顯示系爭產品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第一光感測器及第二光感測器,並設置在主機的上殼及下殼之間同一高度的水平位置,另該第二光感測器與第二導電部位於同側」,可確認系爭產品具有「一主機,具有一控制單元、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之特徵,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C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1D、1E、1F、1G:由原證12之系爭產品「RV337 機器人」操作說明書第6 頁圖9 至11及其說明「RV337 低電時,它的LED 燈會發出紅色的光亮。它會自己沿著牆邊去尋找自動充電座充電,一旦RV337 接近了自動充電座,它會左右轉動自己調整後位置,然後將自己的充電觸點對準自動充電座的充電端口,貼上去充電」、105 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當庭勘驗系爭產品,情形如下:系爭產品開啟電源後…進入低電量模式(紅燈亮起)…改為沿牆走,也是撞擊牆面數次後,直走一段距離再撞擊牆面,行走到第一光感測器,感測到充電器發射之光源後,發出嗶聲後,系爭產品轉動後倒退,朝向充電裝置接近後,與充電裝置接合…將第一光感測器以膠帶貼住,再重新開啟電源,經過充電器時,沒有感測到光源,所以沒有反應,直接走過充電器…再將膠帶取下,重新開啟電源,系爭產品經過充電器時,第一光感測器感測到充電器的光源,發出嗶聲後旋轉倒退,與充電器接合…將充電器的發光元件以膠帶貼住,系爭產品的第一光感測器沒有貼住,然後開啟電源測試,系爭產品經過充電器時,沒有反應,直接通過…將第二光感測器以膠帶貼住,再重新開啟電源,經過充電器時,第一光感測器感測到充電器的光源後,發出嗶聲,開始旋轉…第二光感測器沒有感測到充電器的光源…一直旋轉,無法倒退與充電器接合」,據此可確認系爭產品具有「當該主機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主機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而後控制該主機朝該自動充電座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藉此使電源得自該自動充電座經由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主機」之特徵,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1E、1F、1G之文義所讀取。 基於全要件分析,系爭產品可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A、1B、1C、1D、1E、1F及1G所讀取。 ④被告雖主張:「系爭產品係經由不斷撞擊牆面,才找到充電裝置,並非如系爭259號專利請求項1、10、15、21所載,直接由第一光感測器即可測得充電裝置發射之光源,而找到充電裝置,二者實質技術已有不同,被告主張逆均等論,否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259號 專利請求項1 、10、15、21,自亦未落入其他附屬項」云云(民事答辯狀( 六) 第1-2 頁)。惟按,逆均等論,係為防止專利權人藉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文義主張其不當取得之專利權範圍,而對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予以限縮。若被控侵權對象已為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所涵蓋,但被控侵權對象係以實質不同之技術手段達成實質相同之功能或結果時,則阻卻文義讀取,應判斷未落入專利權文義範圍。由上開本院105 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當庭勘驗系爭產品之情形,可知「系爭產品主機之第一光感測器、第二光感測器以及充電器的光發射器皆必須正常運作方能達成自動找到充電器之功效,如以不透光膠帶貼封該第一光感測器、第二光感測器以及充電器的光發射器中任何一個,使其無法正常感光或發光時,則系爭產品主機係無法自動找到充電器」;足認系爭產品並非如被告所主張,係「經由不斷撞擊牆面,才找到充電裝置」,而確實是經由正常運作系爭產品主機之第一光感測器、第二光感測器以及充電器的光發射器,方能自動找到充電器,因此系爭產品與系爭259 號專利,二者技術手段並無不同,故被告所辯,不足採信,系爭產品落入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堪予認定。 ⒉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259號專利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①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含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2A「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附加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2B「該充電裝置之該第一導電部係沿水平方向延伸。」。系爭產品經對應系爭專利之請求項4 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2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2a「同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a、1b、1c、1d、1e、1f及1g」;要件編號2b「該充電裝置之該第一導電部係沿水平方向延伸。」。 ②判斷從系爭產品是否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4 的各要件讀取:要件編號2A適用文義讀取,已如前述。要件編號2B:由原證15系爭259 號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比對表第8 頁A 列:「圖片顯示自動充電座之該第一導電部係沿水平方向延伸」,據此可確認系爭產品具有「該自動充電座之該第一導電部係沿水平方向延伸」之特徵,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2B之文義所讀取。綜上所述,基於全要件分析,系爭產品可被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編號2A、2B讀取,因此系爭產品落入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4 之文義範圍。 ⒊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請求項4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含請求項4 之全部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3A「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以及請求項5 之附加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3B「該充電裝置之該第一導電部係沿水平方向呈弧狀延伸。」。系爭產品經對應系爭專利之請求項5 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2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3a 「 同系爭產品要件編號2a、2b」;要件編號3b「該充電裝置之該第一導電部係沿水平方向呈平面延伸。」。 ②判斷從系爭產品是否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5 的各要件讀取:要件編號3A適用文義讀取,已如前述。要件編號3B:由原證4 系爭產品照片第14至15頁及原證12系爭產品操作說明書第5 頁照片所顯示之該充電裝置及其第一導電部,據此可確認該系爭產品之充電裝置具有沿水平方向呈平面狀延伸之第一導電部,因此,系爭產品不能被系爭專利請求項5 要件編號3B「該充電裝置之該第一導電部係沿水平方向呈弧狀延伸。」之文義所讀取。原告雖主張主張:「(系爭產品)自動充電座之該第一導電部係延水平方向延伸且在其末端的位置有弧狀延伸的特徵。」云云,惟查,系爭產品之該第一導電部係沿水平方向呈平面延伸,其末端雖具有不平整之形狀,但是以該第一導電部之整體觀之,其絕大部分面積仍屬平面延伸,而該不平整之末端僅占較小之面積,故將該系爭產品之第一導電部整體形狀稱之為「弧狀延伸」顯非恰當。另查系爭259 號專利之說明書第11頁末行至第12頁第5 行揭露:「由於充電裝置1 之第一導電部12呈弧狀延伸一定寬度…得使電子裝置2 與充電裝置1 之接近方向即使未完全對正,僅需於一定角度範圍內亦可使第一及第二導電部12、242 順利導接而進行充電…」及圖式1 、3 、4 、6 、7 ,可以得知其「弧狀延伸」之涵意係導電部中間突出弧狀延伸,與系爭產品之充電裝置之導電部中間平面延伸之結構並不相同;故被告之主張並不可採。綜上所述,基於全要件分析,因系爭產品不能被系爭專利請求項5 要件編號3B讀取,因此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5 之文義範圍。 ⒋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6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含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4A「依據申 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以及 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附加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4B「 該第一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左、右其中一側」。系爭產品經對應系爭專利之請求項6各要件解析其 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2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 號4a「同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a、1b、1c、1d、1e、1f及1g」;要件編號4b「該第一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左側。」。 ②判斷從系爭產品是否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6 的各要件讀取:要件編號4A適用文義讀取,已如前述。要件編號4B:由原證4 系爭產品照片第9 頁所示之電子裝置,該電子裝置具有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左側之第一光感測器,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編號4B「該第一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左、右其中一側。」之文義所讀取。綜上所述,基於全要件分析,系爭產品可被系爭專利請求項6 要件編號4A、4B讀取,因此系爭產品落入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6 之文義範圍。 ⒌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7 為請求項6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含請求項6 之全部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5A「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附加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5B「該第一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左、右其中一側且接近後方。」。系爭產品經對應系爭專利之請求項7 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2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5a「同系爭產品要件編號4a、4b」;要件編號5b「該第一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左側且接近後方。」。 ②判斷從系爭產品是否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7 的各要件讀取:要件編號5A適用文義讀取,已如前述。要件編號5B:由原證4 系爭產品照片第9 頁所示之電子裝置,該電子裝置之左側且接近該側後方設有第一光感測器,因此,系爭產品能被系爭專利請求項7 要件編號5B「該第一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左、右其中一側且接近後方。」之文義所讀取。綜上所述,基於全要件分析,因系爭產品可被系爭專利請求項7 要件編號5B讀取,因此系爭產品落入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7 之文義範圍。 ⒍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8 為請求項6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含請求項6 之全部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6A「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附加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6B「該第二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後側。」。系爭產品經對應系爭專利之請求項8 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2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6a「同系爭產品要件編號4a、4b」;要件編號6b「該第二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後側。」。 ②判斷從系爭產品是否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8 的各要件讀取:要件編號6A適用文義讀取,已如前述。要件編號6B:由原證4 系爭產品照片第9 頁所示之電子裝置,該電子裝置之後側設有該第二光感測器,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8 要件編號6B「該第二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後側。」之文義所讀取。綜上所述,基於全要件分析,系爭產品可被系爭專利請求項8 要件編號6A、6B讀取,因此系爭產品落入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8 之文義範圍。 ⒎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9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含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7A「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附加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7B「該第二導電部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係沿該電子裝置之同一垂向上配置。」。系爭產品經對應系爭專利之請求項9 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2個 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7a「同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a、1b、1c、1d、1e、1f及1g」;要件編號7b「該第二導電部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係沿該電子裝置之同一垂向上配置」。 ②判斷從系爭產品是否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9 的各要件讀取:要件編號7A適用文義讀取,已如前述。要件編號7B:由原證4 系爭產品照片第9 頁所示之電子裝置,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二導電部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係沿同一垂向上配置,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9 要件編號7B「該第二導電部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係沿該電子裝置之同一垂向上配置。」之文義所讀取。綜上所述,基於全要件分析,系爭產品可被系爭專利請求項9 要件編號7A、7B之文義所讀取,因此系爭產品落入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9 之文義範圍。 ⒏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之請求項之技術內容可解析為9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8A「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要件編號8B「可自一充電裝置自動充電,該充電裝置係用以提供一電源而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光發射器及一第一導電部,該光發射器用以發射一光源,該第一導電部則供傳導該電源,該電子裝置包括:」;要件編號8C「一控制單元;」;要件編號8D「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要件編號8E「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要件編號8F「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要件編號8G「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要件編號8H「而後控制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要件編號8I「藉此使該電源得自該充電裝置經由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 ②系爭產品經對應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0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9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8a 「 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要件編號8b「可自一充電裝置自動充電,該充電裝置係用以提供一電源而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光發射器及一第一導電部,該光發射器用以發射一光源,該第一導電部則供傳導該電源,該電子裝置包括:」;要件編號8c「一控制單元;」;要件編號8d「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要件編號8e「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要件編號8f「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要件編號8g「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要件編號8h「而後控制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要件編號8i「藉此使該電源得自該充電裝置經由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 ③判斷從系爭產品是否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0的各要件讀取: 要件編號8A:由原證12之系爭產品「RV337 機器人」操作說明書首頁的產品名稱「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第2 頁的最後一項特徵「能夠自動返回充電座充電」、第6 頁「RV337 低電時,它的LED 燈會發出紅色的光亮。它會自己沿著牆邊去尋找自動充電座充電,一旦RV33 7接近了自動充電座,它會左右轉動自己調整後位置,然後將自己的充電觸點對準自動充電座的充電端口,貼上去充電」,據此可確認系爭產品係一種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0要件編號8A「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8B:由原證12之系爭產品「RV337 機器人」操作說明書第6 頁圖9 至11及其說明「RV337 低電時,它的LED 燈會發出紅色的光亮。它會自己沿著牆邊去尋找自動充電座充電,一旦RV337 接近了自動充電座,它會左右轉動自己調整後位置,然後將自己的充電觸點對準自動充電座的充電端口,貼上去充電」、原證15系爭259 號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比對表第12至13頁A-2 列:「圖片顯示系爭產品的自動充電座即是系爭259 號專利的充電裝置,且具有光發射器及第一導電部等元件」,據此可確認系爭產品具有「可自一充電裝置自動充電,該充電裝置係用以提供一電源而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光發射器及一第一導電部,該光發射器用以發射一光源,該第一導電部則供傳導該電源,該電子裝置包括:」之特徵,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0要件編號8B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8C、8D、8E:由原證15系爭259 號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比對表第13至14頁B 列:「圖片顯示系爭產品的主機、拆開主機上外殼、控制電路板(相當於控制單元)正面、控制電路板背面及電路板上編號:「EM78P418N8024J」的晶片,其係為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EM78P418N 8 位OTP 微控制器〞之產品」、第15頁C 、D 列:「圖片顯示系爭產品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第一光感測器及第二光感測器,並設置在主機的上殼及下殼之間同一高度的水平位置;另該第二光感測器與第二導電部位於同側」,可確認系爭產品具有「一控制單元」、「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之特徵,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0要件編號8C、8D、8E 之 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8F、8G、8H、8I:由原證12之系爭產品「RV337 機器人」操作說明書第6 頁圖9 至11及其說明,及本院105 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勘驗筆錄,可確認系爭產品具有「當該主機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而後控制該電子裝置朝該自動充電座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藉此使電源得自該自動充電座經由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之特徵(如請求項1 之侵權比對分析),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0要件編號8F、8G、8H、8I之文義所讀取。基於全要件分析,系爭產品可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0要件編號8A、8B、8C、8D、8E、8F、8G、8H及8I之文義所讀取,因此系爭產品落入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④被告主張之逆均等論之答辯,不足採信,已如前述。⒐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1為請求項10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含請求項10之全部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9A「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附加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9B「該第一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左、右其中一側。」。系爭產品經對應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1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2個要件,分別為:要 件編號9a「同系爭產品要件編號8a、8b、8c、8d、8e、8f、8g、8h、8i」;要件編號9b「該第一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左側。」。 ②判斷從系爭產品是否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1的各要件讀取:要件編號9A適用文義讀取,已如前述。要件編號9B:由原證4 系爭產品照片第9 頁所示之電子裝置,該電子裝置之左側設有該第一光感測器,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編號9B「該第一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左、右其中一側。」之文義所讀取。綜上所述,基於全要件分析,系爭產品可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編號9A、9B之文義所讀取,因此系爭產品落入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⒑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2為請求項11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含請求項11之全部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10A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附加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10B 「該第一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左、右其中一側且接近後方。」。系爭產品經對應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2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2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10a 「同系爭產品要件編號9a、9b」;要件編號10b 「該第一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左側且接近後方。」。 ②判斷從系爭產品是否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2的各要件讀取:要件編號10A 適用文義讀取,已如前述。要件編號10B :由原證4 系爭產品照片第9 頁所示之電子裝置,該電子裝置之左側且接近該側後方設有第一光感測器,因此,系爭產品可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2要件編號10B 「該第一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左、右其中一側且接近後方。」之文義所讀取。基於全要件分析,因系爭產品可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2要件編號10B 之文義所讀取,因此系爭產品落入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2之文義範圍。 ⒒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3為請求項11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含請求項13之全部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11A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附加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11B 「該第二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後側。」。系爭產品經對應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3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2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11a 「同系爭產品要件編號9a、9b」;要件編號11b 「該第二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後側。」。 ②判斷從系爭產品是否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3的各要件讀取:要件編號11A 適用文義讀取,已如前述。要件編號11B :由原證4 系爭產品照片第9 頁所示之電子裝置,該電子裝置之後側設有該第二光感測器,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1B 「該第二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後側。」之文義所讀取。基於全要件分析,系爭產品可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1A 、11B 之文義所讀取,因此系爭產品落入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3之文義範圍。 ⒓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4為請求項10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含請求項10之全部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12A 「依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附加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12B 「該第二導電部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係沿該電子裝置之同一垂向上配置。」。系爭產品經對應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4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2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12a 「同系爭產品要件編號8a、8b、8c、8d、8e、8f、8g、8h、8i」;要件編號12b 「該第二導電部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係沿該電子裝置之同一垂向上配置。」。 ②判斷從系爭產品是否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4的各要件讀取:要件編號12A 適用文義讀取,已如前述。要件編號12B :由原證4 系爭產品照片第9 頁所示之電子裝置,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二導電部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係沿同一垂向上配置,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4要件編號12B 「該第二導電部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係沿該電子裝置之同一垂向上配置。」之文義所讀取。基於全要件分析,系爭產品可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4要件編號12A 、12B 之文義所讀取,因此系爭產品落入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4之文義範圍。 ⒔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5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8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13A 「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方法,」;要件編號13B 「用以供一自走式電子裝置自一充電裝置自動充電,」;要件編號13C 「該充電裝置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光發射器及一傳導一電源之第一導電部,」;要件編號13D 「該電子裝置具有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該方法包括下述步驟:」;要件編號13E 「a.該充電裝置之該光發射器發射一光源;」;要件編號13F 「b.當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及」;要件編號13G 「c.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要件編號13H 「使電力得自該充電裝置經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 ②系爭產品經對應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5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8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13a 「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方法,」;要件編號13b 「用以供一自走式電子裝置自一充電裝置自動充電,」;要件編號13c 「該充電裝置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光發射器及一傳導一電源之第一導電部,」;要件編號13d 「該電子裝置具有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該方法包括下述步驟:」;要件編號13e 「a.該充電裝置之該光發射器發射一光源;」;要件編號13f 「b.當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及」;要件編號13g 「c.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要件編號13h 「使電力得自該充電裝置經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 ③判斷從系爭產品是否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5的各要件讀取: 要件編號13A 、13B :由原證12之系爭產品「RV337 機器人」操作說明書首頁的產品名稱、第2 頁、第6 頁之說明,可確認系爭產品係一種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5要件編號13A 、13B 「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方法,用以供一自走式電子裝置自一充電裝置自動充電,」之文義所讀取(同請求項1 之分析)。 要件編號13C :由原證12之系爭產品「RV337 機器人」操作說明書第6 頁圖9 至11及其說明、原證15系爭259 號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比對表,可確認系爭產品具有「該充電裝置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光發射器及一第一導電部」之特徵,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5要件編號13C 之文義所讀取(同請求項1 之分析)。 要件編號13D :由原證15系爭259 號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比對表,可確認系爭產品具有「該電子裝置具有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該方法包括下述步驟:」之特徵,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5要件編號13D 之文義所讀取(同請求項1 之分析)。 要件編號13E :由原證15系爭259 號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比對表第23頁B 列:「圖片顯示系爭產品的自動充電座的光發射器係用以發射一光源」,可確認系爭產品具有「a.該充電裝置之該光發射器發射一光源;」之特徵,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5要件編號13E 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13F 、13G 、13H :由原證12之系爭產品「RV337 機器人」操作說明書第6 頁圖9 至11及其說明,及本院105 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確認系爭產品具有「b.當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及」、「c.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使電力得自該充電裝置經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之特徵,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5要件編號13F 、13G 、13H 之文義所讀取。 基於全要件分析,系爭產品可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5要件編號13A 、13B 、13C 、13D 、13E 、13F 、13G 及13H 之文義所讀取,因此系爭產品落入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5之文義範圍。 ④被告主張之逆均等論之答辯,不足採信,已如前述。⒕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9為請求項15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含請求項15之全部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14A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附加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14B 「該步驟c 中該電子裝置係以其後側面向該充電裝置而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系爭產品經對應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9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2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14a 「同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3a 、13b 、13c 、13d 、13e 、13f 、13g 及13h 」;要件編號14b 「該步驟c 中該電子裝置係以其後側面向該充電裝置而朝該充電裝置接近」。 ②判斷從系爭產品是否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9的各要件讀取:要件編號14A 適用文義讀取,已如前述。要件編號14B :由原證12系爭產品操作說明書第6 頁圖9 至11及其說明、本院105 年2 月23日勘驗筆錄有關「系爭產品轉動後倒退,朝向充電裝置接近後,與充電裝置接合」,所示之電子裝置及其實際操作,於一步驟中,該電子裝置係以其後側面向該充電裝置而朝該充電裝置接近,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9要件編號14B 「該步驟c 中該電子裝置係以其後側面向該充電裝置而朝該充電裝置接近。」之文義所讀取。基於全要件分析,系爭產品可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9要件編號14A 、14B 之文義所讀取,因此系爭產品落入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9之文義範圍。 ⒖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之請求項2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8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15A 「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方法,」;要件編號15B 「用以供一自走式電子裝置自一充電裝置自動充電,」;要件編號15C 「該充電裝置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發射一光源之光發射器及一傳導一電源之第一導電部,」;要件編號 15D 「該電子裝置具有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該方法包括下述步驟:」;要件編號15E 「a.該電子裝置? 動該第一及第二光感測器;」;要件編號15F 「b.當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及」;要件編號15G 「c.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及要件編號15H 「使電力得自該充電裝置經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 ②系爭產品經對應系爭專利之請求項21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8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15a 「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方法,」;要件編號15b 「用以供一自走式電子裝置自一充電裝置自動充電,」;要件編號15c 「該充電裝置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發射一光源之光發射器及一傳導一電源之第一導電部,」;要件編號15d 「該電子裝置具有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該方法包括下述步驟:」;要件編號15e 「a.該電子裝置? 動該第一及第二光感測器;」;要件編號15f 「b.當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及」;要件編號15g 「c.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及要件編號15h 「使電力得自該充電裝置經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 ③判斷從系爭產品是否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21的各要件讀取: 要件編號15A 、15B :由原證12之系爭產品「RV337 機器人」操作說明書首頁的產品名稱、第2頁 、第6 頁之說明,可確認系爭產品係一種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21要件編號15A 、15B 「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方法,用以供一自走式電子裝置自一充電裝置自動充電,」之文義所讀取(同請求項1 之分析)。 要件編號15C :由原證12之系爭產品「RV337 機器人」操作說明書第6 頁圖9 至11及其說明、原證15系爭259 號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比對表,可確認系爭產品具有「該充電裝置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發射一光源之光發射器及一傳導一電源之第一導電部,」之特徵,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21要件編號15C 之文義所讀取(同請求項1 之分析)。要件編號15D :由原證15系爭259 號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比對表,可確認系爭產品具有「該電子裝置具有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該方法包括下述步驟:」之特徵,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21要件編號15D 之文義所讀取(同請求項1 之分析)。 要件編號15E 、15F 、15G 、15H :由原證12之系爭產品「RV337 機器人」操作說明書第6 頁圖9 至11及其說明,及本院105 年2 月23日勘驗筆錄,可確認系爭產品具有要件編號15E 「a.該電子裝置啟動該第一及第二光感測器;」、要件編號15F 「b.當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及」、要件編號15G 「c. 該 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及要件編號15H 「使電力得自該充電裝置經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之特徵,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21要件編號15E 、15F 、15G 、15H 之文義所讀取(同請求項1 之分析)。 基於全要件分析,系爭產品可被系爭專利請求項21要件編號15A 、15B 、15C 、15D 、15E 、15F 、15G 及15H 讀取,因此系爭產品落入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1之文義範圍。 ④被告主張之逆均等論之答辯,不足採信,已如前述。⒗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3為請求項21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含請求項21之全部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16A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附加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16B 「該步驟c 中該電子裝置係以其後側面向該充電裝置而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系爭產品經對應系爭專利之請求項23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2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16a 「同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5a 、15b 、15c 、15d 、15e 、15f 、15g 及15h 」;要件編號16b 「該步驟c 中該電子裝置係以其後側面向該充電裝置而朝該充電裝置接近。」。②判斷從系爭產品是否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23的各要件讀取:要件編號16A 適用文義讀取,已如前述。要件編號16B :由原證12系爭產品操作說明書第6 頁圖9 至11及其說明及本院105 年2 月23日勘驗筆錄所載「系爭產品轉動後倒退,朝向充電裝置接近後,與充電裝置接合」,所示之電子裝置及其實際操作,於一步驟中,該電子裝置係以其後側面向該充電裝置而朝該充電裝置接近,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16B 「該步驟c 中該電子裝置係以其後側面向該充電裝置而朝該充電裝置接近」之文義所讀取。基於全要件分析,系爭產品可被系爭專利請求項23要件編號16A 、16B 之文義所讀取,因此系爭產品落入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23之文義範圍。 ㈡系爭777專利部分: ⑴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777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⒈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777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17A 「一種具延邊緣移動的地面清潔裝置,包括:」;要件編號17B 「一本體,具有兩驅動單元,該本體另具有一集塵裝置,用以收集其所經過的污物;」;要件編號17C 「一控制單元,設於該本體,於該控制單元內預存多種路徑程式,該控制單元隨機的選擇其中一路徑程式,而控制該兩驅動單元使該本體作動;」;要件編號17D 「一感測單元,具有複數個設於該本體周緣的感測器,於該等感測器受壓抵或釋放時,該感測單元可各產生一訊號至該控制單元;」;要件編號17E 「其特徵在於:於該控制單元的其中一路徑程式為延邊緣移動的路徑程式,」及要件編號17F 「其是於該本體移動的過程中,該感測器碰觸一外物時,該感測單元會產生一訊號至該控制單元,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本體朝遠離該外物方向轉動,使該感測器與該外物分離,該控制單元再產生另一訊號使該控制單元控制該本體前進一預定距離,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本體朝向該外物轉動一角度並前進,直至該感測器再度碰觸該外物,該控制單元再度控制該本體朝遠離該外物方向旋轉,使該感測器與該外物分離,當該本體依循此路徑程式移動時,即可沿著該外物邊緣移動,並加以清潔。」。②系爭產品經對應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6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17a 「一種具延邊緣移動的地面清潔裝置,包括:」;要件編號17b 「一本體,具有兩驅動單元,該本體另具有一集塵裝置,用以收集其所經過的污物;」;要件編號17c 「一控制單元,設於該本體,於該控制單元內預存多種路徑程式,該控制單元自動的選擇其中一路徑程式,而控制該兩驅動單元使該本體作動;」;要件編號17d 「一感測單元,具有2 個設於該本體周緣的感測器,於該等感測器受壓抵或釋放時,該感測單元可各產生一訊號至該控制單元;」;要件編號17e 「其特徵在於:於該控制單元的其中一路徑程式為延邊緣移動的路徑程式,」及要件編號17f 「其是於該本體移動的過程中,該感測器碰觸一外物時,該感測單元會產生一訊號至該控制單元,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本體先向後退再朝遠離該外物方向轉動,使該感測器與該外物分離,該控制單元再產生另一訊號使該控制單元控制該本體前進一預定距離,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本體朝向該外物轉動一角度並前進,直至該感測器再度碰觸該外物,該控制單元再度控制該本體先向後退再朝遠離該外物方向旋轉,使該感測器與該外物分離,當該本體依循此路徑程式移動時,即可沿著該外物邊緣移動,並加以清潔」。 ③判斷從系爭產品是否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各要件讀取: 要件編號17A :由原證12之系爭產品「RV337 機器人」操作說明書首頁的產品名稱「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第8 頁行走模式「RV337 機器人能自動執行各種模式(1.直走模式2.沿牆走3.隨機走、Z 字型行走4.螺旋走),正常工作時如有需要會轉換成不同模式」及圖示2 ,據此可確認系爭產品係一種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7A 「一種具延邊緣移動的地面清潔裝置,包括:」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17B :原證16系爭777 號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比對表第2 頁B列 :「圖片顯示系爭產品之主機,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本體,且在本體的底面具有兩個驅動單元;系爭產品之主機內具有垃圾盒,相當於系爭專利的集塵裝置」,據此可確認系爭產品具有「一本體,具有兩驅動單元,該本體另具有一集塵裝置,用以收集其所經過的污物;」之特徵,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7B 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17C :由原證12之系爭產品「RV337 機器人」操作說明書第8 頁圖示1 至5 及其說明「RV337 在清潔過程中自動執行各種運動模式;RV337 能自動執行各種模式,正常工作時如果有需要會轉換成不同模式。圖示1 至5 分別是直走模式、沿牆走模式、隨機走模式、Z 字行走模式、螺旋型走模式(相當於多種路徑程式)」、原證16系爭777 號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比對表第3 至4 頁C 列:「圖片顯示系爭產品的主機(相當於本體)、拆開主機上外殼、控制電路板(相當於控制單元)正面、控制電路板背面及電路板上編號:「EM78P418 N8024J 」的晶片,其係為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EM78P418N 8 位OTP 微控制器〞之產品」,且本院105 年5 月2 日當庭勘驗系爭產品筆錄所載:「法官當庭播放本院測試系爭產品開啟電源後的行走模式之錄影畫面,在電力充足的狀況下,測試10次,系爭產品均以直線並稍微偏左的方式行走,撞到牆面後,會轉動一個角度,但轉動的角度不一,角度較小時,會朝外後再往內轉持續撞及牆面,轉動角度較大時,會遠離牆面,朝反方向直線行走。」、「由錄影畫面可知,系爭產品皆以同一模式行走,並非隨機選擇」等內容,據此可確認系爭產品具有「一控制單元,設於該本體,於該控制單元內預存多種路徑程式,該控制單元自動的選擇其中一路徑程式,而控制該兩驅動單元使該本體作動;」之特徵,因此系爭產品不能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7C 之文義所讀取。原告雖於其民事陳報(六)狀主張「105 年5 月20日原告勘驗00008.mts 影片檔…系爭產品…有直走模式、沿牆走模式、隨機走模式、Z 字行走模式、螺旋型走模式與操作說明書第8 頁所述及所繪製的圖示相符…系爭產品…並非都以相同的行走模式循環出現而是以隨機的任意選擇」、「00022.mts 至00027.mts 影片檔……系爭產品…向前碰撞到物品後改為隨機走模式,再改為沿牆走模式,再改為隨機走模式…可再次證明系爭產品的行走模式是隨機選擇其中一個路徑程式」云云,惟由上開本院105 年5 月2 日當庭勘驗系爭產品之言詞辯論筆錄所載內容,及105 年6 月6 日言詞辯論期日,本院當庭勘驗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05 年5 月20日到院實際操作系爭產品並予錄影之影片,情形如下:「法官當庭勘驗00008.mts 影片,從第10分鐘開始播放,掃地機器人是以原地旋轉方式行走,碰觸到外物一次後,會往後退,旋轉一個角度後,再繼續行走,自影片運動方式觀之,應是機器的控制單元控制向後退,並非受彈力外彈造成」、「法官另詢問原告:其餘段落影片,開啟電源後,機器人是否都是直走,直到碰撞障礙物再轉向?原告訴訟代理人當庭表示同意」,有105 年6 月6日 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由於105 年5 月20日原告訴訟代理人實際操作系爭產品並予錄影,共錄製了00007.mts 至00027.mts 總計21個影片檔,但是原告訴訟代理人僅以1 個00008.mts 影片檔主張系爭產品具有隨機的任意選擇多種路徑程式,而且其所持之理由並無法排除原證12系爭產品說明書第8 頁所載「RV337 在清潔過程中自動執行各種運動模式…正常工作時如果有需要會轉換成不同模式」,其餘20個影片檔,經法官於105 年6 月6 日當庭詢問原告後,原告訴訟代理人同意其餘20個影片檔皆是「開啟電源後,機器人都是直走,直到碰撞障礙物再轉向」,足認原告尚無法從諸多系爭產品勘驗影片中證明「系爭產品係隨機的選擇多種路徑程式」之主張,故原告上述主張並不可採。 要件編號17D :由原證16系爭777 號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比對表第6 至7 頁D 列:「圖片顯示系爭產品在電路板( 包含控制單元) 具有感測單元,具有2 個設於該本體周緣的感測器,於該等感測器受壓抵或釋放時,該感測單元可各產生一訊號至該控制單元」,據此可確認系爭產品具有「一感測單元,具有2 個設於該本體周緣的感測器,於該等感測器受壓抵或釋放時,該感測單元可各產生一訊號至該控制單元;」之特徵,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7D 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17E :由原證12之系爭產品「RV337 機器人」操作說明書第8 頁圖示1 至5 及其說明「RV337 在清潔過程中自動執行各種運動模式;RV337 能自動執行各種模式,正常工作時如果有需要會轉換成不同模式。圖示1 至5 分別是直走模式、沿牆走模式、隨機走模式、Z 字行走模式、螺旋型走模式」,另本院105 年2 月23日當庭勘驗系爭產品筆錄記載:「進入低電量模式(紅燈亮起),自動改為沿牆走,也是撞擊牆面數次後,直走一段距離再撞擊牆面,行走到第一光感測器」,據此可確認系爭產品具有「該控制單元的其中一路徑程式為延邊緣移動的路徑程式」之特徵,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7E 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17F :本院105 年2 月23日當庭勘驗系爭產品筆錄記載:「進入低電量模式(紅燈亮起),自動改為沿牆走,也是撞擊牆面數次後,直走一段距離再撞擊牆面,行走到第一光感測器」、105 年6 月6 日當庭勘驗系爭產品影片筆錄所載:「法官當庭勘驗0008影片…掃地機器人…碰觸到外物一次後,會往後退,旋轉一個角度後,再繼續行走,自影片運動方式觀之,應是機器的控制單元控制向後退,並非受彈力外彈造成」,據此可確認系爭產品具有「是於該本體移動的過程中,該感測器碰觸一外物時,該感測單元會產生一訊號至該控制單元,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本體先向後退再朝遠離該外物方向轉動,使該感測器與該外物分離,該控制單元再產生另一訊號使該控制單元控制該本體前進一預定距離,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本體朝向該外物轉動一角度並前進,直至該感測器再度碰觸該外物,該控制單元再度控制該本體先向後退再朝遠離該外物方向旋轉,使該感測器與該外物分離,當該本體依循此路徑程式移動時,即可沿著該外物邊緣移動,並加以清潔」之特徵,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7F 之文義所讀取。 綜上所述,基於全要件分析,因系爭產品不能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7C 之文義所讀取,因此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777 號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⒉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777專利請求項2至4之文義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 包含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附加其他技術特徵, 惟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權利範圍,自 亦不可能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之權利範圍。 ⑵系爭777號專利是否具有應撤銷之事由? 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777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並未侵 害系爭777 號專利權,系爭777 號專利是否具有應撤銷之事由,即勿庸論究。 ㈢系爭716專利部分: ⑴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716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⒈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716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4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21A 「一種快拆式清潔裝置,包括:」;要件編號21B 「一驅動機構,具有一可受操作旋轉的傳動軸,該傳動軸的外表面設置有一覆蓋該傳動軸的彈性構件,該彈性構件沿著該傳動軸軸體延伸且彎折形成有一扣合凸部,而在該扣合凸部與該傳動軸的外表面之間形成一受壓變形空間;」;要件編號21C 「一清潔盤機構,包括有一轉盤、一設置在該轉盤的軸心的承接軸、以及幅射狀地連接在該轉盤的複數條清潔線束,該承接軸沿著承接軸軸體設置有一對應於該扣合凸部的受扣凹部,該受扣凹部具有一對應於該扣合凸部的凹體形狀,而在組裝後完全覆蓋該扣合凸部,其中,」;要件編號21D 「在組裝該清潔盤機構於該驅動機構時,該扣合凸部會受到承接軸軸體的施力而受壓變形,直到該扣合凸部扣住該受扣凹部,使該承接軸得以結合於該傳動軸,其中,在拆卸該清潔盤機構於該驅動機構時,該扣合凸部會受到承接軸軸體的施力而受壓變形,使該承接軸得以自該傳動軸脫離。」。 ②系爭產品經對應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4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21a 「一種快拆式清潔裝置,包括:」;要件編號 21b 「一驅動機構,具有一可受操作旋轉的傳動軸,該傳動軸的外表面設置有一覆蓋該傳動軸的彈性構件,該彈性構件沿著該傳動軸軸體延伸且彎折形成有一扣合凸部,而在該扣合凸部與該傳動軸的外表面之間形成一受壓變形空間;」;要件編號21c 「一清潔盤機構,包括有一轉盤、一設置在該轉盤的軸心的承接軸、以及幅射狀地連接在該轉盤的6 條清潔線束,該承接軸沿著承接軸軸體設置有一對應於該扣合凸部的受扣凹部,該受扣凹部具有一對應於該扣合凸部的凹體形狀,而在組裝後部分覆蓋該扣合凸部,其中,」;要件編號21d 「在組裝該清潔盤機構於該驅動機構時,該扣合凸部會受到承接軸軸體的施力而受壓變形,直到該扣合凸部扣住該受扣凹部,使該承接軸得以結合於該傳動軸,其中,在拆卸該清潔盤機構於該驅動機構時,該扣合凸部會受到承接軸軸體的施力而受壓變形,使該承接軸得以自該傳動軸脫離。」。 ③判斷從系爭產品是否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各要件讀取: 要件編號21A :由原證12之系爭產品「RV337 機器人」操作說明書首頁的產品名稱「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第3 頁「2 邊刷之圖示」、第7 頁「更換邊刷…如果您需要更換小邊刷,簡單的垂直楸起邊刷往上拔起,邊刷就會取下來( 請看圖示J 和K)」、原證17第2 頁A 欄中之照片顯示「系爭產品尚未安裝邊刷時之主機背面」,據此可確認系爭產品係一種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且可快速換邊刷,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21A 「系爭產品的主機係為一種快拆式清潔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21B :由原證12之系爭產品「RV337 機器人」操作說明書第7 頁「更換邊刷…如果您需要更換小邊刷,簡單的垂直楸起邊刷往上拔起,邊刷就會取下來( 請看圖示J 和K)」、原證17第2 至3 頁B 欄中之照片顯示「主機機殼內的驅動機構、傳動軸、彈性構件本身及其扣合凸部、受壓變形空間,以及上述物件之相對位置」,據此可確認「系爭產品之主機設有一驅動機構,具有一可受操作旋轉的傳動軸,該傳動軸的外表面設置有一覆蓋該傳動軸的彈性構件,該彈性構件沿著該傳動軸軸體延伸且彎折形成有一扣合凸部,而該扣合凸部與該傳動軸的外表面之間形成一受壓變形空間」,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21B 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21C :由原證4 系爭產品照片第10至13、16 至20 頁、原證17第4 至5 頁C 欄中之照片顯示「系爭產品的邊刷,其上具有轉盤、承接軸、清潔線束及受扣凹部,該受扣凹部具有一對應於該扣合凸部的開口( 即與外部貫通之孔洞) ;及系爭產品的邊刷之受扣凹部與扣合凸部的組裝示意動作」、「在組裝後在該受扣凹部之開口( 即與外部貫通之孔洞) 處,該扣合凸部並未被該受扣凹部所覆蓋」。可確認系爭產品具有「一轉盤、一設置在該轉盤的軸心的承接軸、以及輻射狀地連接在該轉盤的6 條清潔線束,該承接軸沿著承接軸軸體設置有一對應該扣合凸部的受扣凹部,該受扣凹部具有一對應於該扣合凸部的凹體形狀,而在組裝後部分覆蓋該扣合凸部,其中,」之技術特徵,因此,系爭產品不能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21C 「…該受扣凹部…在組裝後全部覆蓋該扣合凸部…」之文義所讀取。原告於民事爭點整理狀(一)第4-5 頁主張:「雖然系爭產品的受扣凹部呈開口狀( 孔洞) ,但是系爭產品的受扣凹部與扣合凸部結合後,是被完全覆蓋在受扣凹部之內」云云,惟查,經審視原證4 第10 至13 、16至20頁有關系爭產品受扣凹部與扣合凸部之照片,可確認該受扣凹部與扣合凸部在結合後,該扣合凸部係突出於受扣凹部之開口,且該開口係為與外部貫通之孔洞,故由該開口之外部係可直接看見該扣合凸部,亦即該受扣凹部並未完全覆蓋該扣合凸部,故原告所主張「系爭產品的受扣凹部在組裝後完全覆蓋扣合凸部」,並不可採。 要件編號21D :由原證12之系爭產品「RV337 機器人」操作說明書第7 頁「更換邊刷…如果您需要更換小邊刷,簡單的垂直楸起邊刷往上拔起,邊刷就會取下來( 請看圖示J 和K)」、原證17第5 至6 頁D 欄中之照片顯示「清潔盤機構、驅動機構、扣合凸部、承接軸軸體、受扣凹部等物件,以及該些物件之位置」,據此可確認:「在組裝該清潔盤機構於該驅動機構時,該扣合凸部會受到承接軸軸體的施力而受壓變形,直到該扣合凸部扣住該受扣凹部,使該承接軸得以結合於該傳動軸,其中,在拆卸該清潔盤機構於該驅動機構時,該扣合凸部會受到承接軸軸體的施力而受壓變形,使該承接軸得以自該傳動軸脫離。」,因此系爭產品可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21D 之文義所讀取。 ④綜上所述,基於全要件分析,因系爭產品不能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21C之文義所讀取,因此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716號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⒉原告雖於其民事準備狀(一)第7 頁主張要件編號21C 縱不落入文義,亦構成均等侵害云云,被告則主張禁反言原則為辯。按專利權人於專利申請過程或維護專利過程中所為之修正、更正或申復,若導致限縮專利權範圍,則不得再藉由均等論而重為主張其已放棄之專利權,此即為「申請歷史禁反言」原則,「申請歷史禁反言」為均等論的限制事項之一。查系爭716 號專利申請時之103 年4 月22日申復說明書所載(見本院卷一第208 頁正反面),系爭716 專利請求項1 因修正而新增之技術特徵(c) :「該受扣凹部具有一對應於該扣合凸部的凹體形狀,而在組裝後完全覆蓋該扣合凹部」及其申復理由:「…藉由特徵(c) ,使得扣合凸部完全不外露保護其不受外力影響」等語,應認原告於系爭716 號專利申請時之申復修正,已將「…該受扣凹部具有一對應於該扣合凸部的凹體形狀,而在組裝後部分覆蓋該扣合凸部…」之態樣排除在外,原告自不得於後續之訴訟階段,將申請時已聲明放棄之部分發明內容重為主張,而有禁反言的適用,故系爭產品之「部分覆蓋」與系爭專利之「完全覆蓋」,並無均等論之適用,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⒊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716專利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直接或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請求項4 、5 雖記載分別依附於請求項1 或3 ,惟原告僅主張依附於請求項1 部分,見本院105 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三第27頁,故關於依附於請求項3 部分,爰不予論述),包含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附加其他技術特徵,為進一步之限定。惟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自亦不可能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6 之文義範圍,且因無均等論之適用,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716 號專利請求項4 至6 之權利範圍。 ⑵系爭716號專利是否具有應撤銷之事由? 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716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並未侵 害系爭716號專利權,即勿庸論究系爭716號專利是否具有應撤銷之事由。 五、綜上所述,系爭259 號專利並無應撤銷之事由,被告鈞承公司、網路家庭公司販賣之系爭產品,落入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4 、6 至15、19、21、23之專利權範圍,未落入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5 之專利權範圍,亦未落入系爭777 號專利請求項1 至4 之專利權範圍,及系爭716 號專利請求項1 、4 至6 之專利權範圍。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777 號專利、系爭716 號專利之專利權範圍,則關於上開二項專利有效性之爭點,已勿庸審究。 六、本件損害賠償請求相關之被告主觀上故意、過失,侵權損害額計算及排除侵害範圍等爭點,需進一步審理,並以上開判斷為前提,爰先為中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中間判決不得獨立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