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原 告 佑順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麟 送達代收人 林宏彰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被 告 昱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世彧 被 告 呂俊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承泰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濟陽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