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原 告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山泉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仙莉律師 被 告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錫蒼 被 告 陳錫勳 被 告 葉仲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巧旻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 洪 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郭 宇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