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原 告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山泉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仙莉律師 輔 佐 人 陳吉宏 輔 佐 人 胡昭慶 被 告 ①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②陳錫蒼 被 告 ③陳錫勳 被 告 ④葉仲輝 被告①至④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張巧旻律師 被告②③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被告① 訴訟代理人 林咏芬律師 被告④ 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律師 被告④ 複代理人 林咏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5 年12月21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