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全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台灣東洋先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田村俊和 相 對 人 劉宇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所為之一0四年度民暫字第一六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前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亦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533 條、第538 條之4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04 年度民暫字第16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有該裁定1 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 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