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公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公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華全球城市選拔協會 法定代理人 張菀庭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王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 年2 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3 月1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