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公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5 日
- 當事人中華全球城市選拔協會、張菀庭、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公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中華全球城市選拔協會 法定代理人 張菀庭 被 上訴人 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所為命補正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上訴人中華全球城市選拔協會,增列「送達代收人楊嘉馹住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51號6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與原本不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