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專上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吳東法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35號異 議 人 即上訴人 吳東法 異議人與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 專上字第35號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書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10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定有明文。次按司法院頒訂之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6點規定「言詞辯論筆錄,當庭製作之,筆錄內無須將辯論之內容或其結果一一詳記無遺,僅記載其要領即可。必要時,應將訊問及陳述或不陳述之情狀,例如當事人默然不語或喜怒哀樂等,加以記載,其陳述前後矛盾者,並應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民國107 年8 月9 日本院書記官處分書並非正確,異議人已經多次要求,進行錄音檔案一個字一個字進行聽取紀錄,多次要求修改更正並沒有得到任何回應,相關法律並沒有規定,可以紀錄和開庭不同文字文內,已經超出法律規定云云。 三、本件異議人於107 年8 月7 日具狀聲請更正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35號民事事件自106 年3 月6 日迄106 年9 月28日各庭期法庭錄音光碟,業經本院書記官駁回其更正聲請,異議人不服,具狀聲明異議。經查,筆錄內無須將辯論之內容或其結果一一詳記無遺,僅記載其要領即可(司法院頒訂之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6點參照)。異議人雖提起本件異議,然對本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並未具體指述本院106 年3 月6 日迄106 年9 月28日筆錄有何錯誤或遺漏之處,而有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之必要,迄今未具體敘明有何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自應認為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異議人執前詞指摘書記官駁回其更正聲請所為之處分,於法難為有據,礙難憑採,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