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吳東法、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聲 請 人 吳東法 相 對 人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 對 人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開蓮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王雅婷律師 相 對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卓翊維律師 相 對 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訴訟代理人 劉興國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阿里巴巴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紀清 訴訟代理人 羅秀培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家宇律師 相 對 人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8 月26日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下同)105 年8 月26日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判決「參、兩造之爭點」所列載第一至五項為誤寫,應更正為如聲請人107 年7 月16日聲請狀所載爭執點附表所載編號1 至16,及不爭執點附表所載編號1 所示。另「肆、得心證之理由」,關於系爭發明及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系爭產品是否侵害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2 ,是否侵害系爭新型專利請求項5 解釋,全部均屬誤寫,應全部刪除,法官亂改原來所說的意思及內容,爰依法聲請裁定更正云云(詳如107 年7 月16日聲請狀所載) 三、查本院105 年8 月26日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判決,理由「參、兩造之爭點」所列載第一至五項爭點,係本院依據兩造書狀及言詞辯論之陳述整理而成,「肆、得心證之理由」係本院綜合全案訴訟資料所為之判斷,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對上開判決業已聲明不服,並循上訴程序救濟中,聲請人縱使不同意本院判決之理由,亦無聲請裁定更正之餘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聲請人已對本院105 年8 月26日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3 項但書規定,對於本件駁回聲請更正之裁定,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