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暫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暫字第16號聲 請 人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山泉 代 理 人 練家雄律師 杜逸新律師 相 對 人 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華 送達代收人 李維峻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周志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