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植訴字第1號原 告 愛禮花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冰嫻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被 告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顯隆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 被 告 埔里花卉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張相彥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埔里花卉運銷合作社社員 被 告 乃瑞浩 被 告 許葆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逸瑜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