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5年度民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2105年度民植訴字第1號 3原告愛禮花卉貿易有限公司 4 5法定代理人王冰嫻 6訴訟代理人陳韋霖律師 7被告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8 9法定代理人李明聰 10訴訟代理人鄭文玲律師 11被告埔里花卉運銷合作社 12 13 14法定代理人張相彥 15訴訟代理人江銘栗律師 16複代理人葉宜孟 17 18被告乃瑞浩 19 20許葆昌 21 22上二人共同 23訴訟代理人彭上華律師 24上列當事人間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108年1 25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26主文 27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11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事實及理由 3甲、程序方面: 4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5,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第1項定 6有明文。被告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花卉公司 7)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蔡○○,嗣變更為李明聰,並經李明聰於 8民國(下同)108年10月30日聲明承受訴訟,有台北花卉公 9司民事補充辯論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82頁)。 10乙、實體方面: 11壹、原告主張: 12一、原告所有之「十分雪山白」玫瑰品種已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3辦理登記,並經公告,有品種權證書及核准公告表可稽(品 14種權字第A00576號,原證3),權利期間自民國(下同)10 153年4月30日起至128年4月29日止。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16第22條規定,原告已取得該玫瑰之品種權,又依同法第24 17條規定,非經原告之授權,不得從事繁殖、生產、銷售等行 18為。原告於103年9月1日發文要求被告台北花卉公司並請 19其轉知其所屬之供應人,自104年7月1日起停止為育苗、 20生產、銷售之行為(本院卷一第47-49頁)。然被告埔里花卉 21運銷合作社(下稱埔里花卉合作社)及其所屬社員乃瑞浩、 22許葆昌等人卻置之不理,仍繼續種植並藉由「翡翠白」玫瑰 23之名稱於市場上販售原告所有之「十分雪山白」玫瑰。被告 24台北花卉公司明知原告之「十分雪山白」玫瑰已取得植物品 25種權,且被告等種植之「翡翠白」玫瑰(即「十分雪山白」 26玫瑰),未經原告之授權,卻仍協助被告埔里花卉合作社及 27乃瑞浩、許葆昌等於公開市場上販賣,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21依民法第185條之規定,應連帶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爰依 2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0條、41條及民法185條之規定,請求 3被告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及將侵害品種權之植株全部銷毀 4。 5二、並聲明:1.被告台北花卉公司與埔里花卉合作社應連帶給付原 6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於被告翌日起至 7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台北花 8卉公司與乃瑞浩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於 9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10被告台北花卉公司與許葆昌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 11起訴狀送達於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12計算之利息。被告乃瑞浩、許葆昌應將種植之十分雪山白 13玫瑰,全部銷毀。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 14,請准宣告假執行。 15貳、被告台北花卉公司答辯: 16一、「翡翠白」玫瑰品種,於94年7月間即有供應單位向被告台 17北花卉公司申請切花新品種電腦品名代號,當時以「FR607」 18為「翡翠白」玫瑰之供應品名代號,並自94年7月22日起 19開始有交易成交量。因此,市場上流通之「翡翠白」玫瑰品 20種,早於原告96年間申請「十分雪山白」玫瑰品種之前二年 21多,且依105年5月3日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於本院稱「原告 22所有之植物品種權為十分雪山白玫瑰品種,被告於市場上拍 23賣的名稱為翡翠白,但事實上這兩個東西是同樣品種,只是 24名稱不同……」,足證原告是以流通於市場多年之「翡翠白 25」玫瑰申請植物品種權。 26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下稱種苗改良場)102 27年8月19日「十分雪山白」玫瑰新品種性狀檢定結果報告( 31下稱102年8月19日「十分雪山白」性狀檢定報告),「十 2分雪山白」與「翡翠白」品種作一對照檢定結果,比對14項 3性狀序號,其中僅有第3、4、6、8、10、13項(計六項) 4不同,而第3、4、6、8、13項是數量、長度、寬度不同, 5但在誤差範圍內,唯一僅有第10項其花色顏色不同,「十分 6雪山白」為綠白色(RHS157D),「翡翠白」為白色(RHS1 755A),換言之,「十分雪山白」與「翡翠白」之玫瑰品種 8僅得依第10項之花色顏色不同作一區別。又由此次種苗改良 9場108年5月24日「玫瑰花品種侵權鑑定結果報告書」(下 10稱108年5月24日侵權鑑定報告)第10項花色的顏色,足 11以得知原告提供所謂「十分雪山白」其顏色為白色,並非綠 12白色,故原告並非提供「十分雪山白」之品種,亦足以證明 13被告乃瑞浩、許葆昌所種植為「翡翠白」之玫瑰品種,並無 14侵害原告之品種權。 15三、被告台北花卉公司係從事經營花卉拍賣批發市場,並非是實 16際種植者,而且被告是依據其他被告(花農)所提供之花卉 17品名來進行與花商間之媒合買賣,故被告台北花卉公司並無 18可歸責之事由,且無任何故意或過失,原告請求被告台北花 19卉公司與其他被告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實無理由。 20四、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若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 21假執行。3.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2參、被告埔里花卉合作社答辯: 23一、被告否認有種植及販售原告已取得植物品種權之「十分雪山 24白」玫瑰。比較種苗改良場102年8月19日對玫瑰花新品種 25「十分雪山白」性狀檢定報告,及種苗改良場108年5月24 26日侵權鑑定報告,足證原告於本件提交予本院鑑定之玫瑰品 27種,並非原告擁有植物品種權之「十分雪山白」,而係「翡 41翠白」玫瑰品種。依種苗改良場108年5月24日侵權鑑定報 2告書之十、花色記載,被告所種植之玫瑰品種在"(+)50花 3瓣內側中心顏色、"(+)51花瓣內側邊緣部顏色、"(+)55花 4瓣外側中間顏色、"(+)56花瓣外側遠端顏色之鑑定結果依 5據RHS色卡號碼均為RHS155A,與原告之「十分雪山白」 6品種之"(+)50花瓣內側中心顏色、"(+)51花瓣內側邊緣 7部顏色、"(+)55花瓣外側中間顏色、"(+)56花瓣外側遠端 8顏色,依據RHS色卡號碼均為RHS157D,所有不同,足見 9被告所種植之玫瑰品種為「翡翠白」,並非「十分雪山白」 10,至為明確。 11二、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如受不 12利判決,被告願以現金或等值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 13請准免為假執行。 14肆、被告乃瑞浩、許葆昌答辯: 15一、被告乃瑞浩、許葆昌所種植之玫瑰品種為「翡翠白」,且「 16翡翠白」業於94年間流通拍賣市場,拍賣代號「FR607」( 17被證一)。原告「十分雪山白」品種於103年4月30日公告 18取得品種權,即向各種苗場寄發律師函陳稱:「十分雪山白 19」實為市場上之「翡翠白」,未經該公司授權,不得從事育 20苗及銷售等行為。嗣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員)得 21知此事,曾先後以103年9月17日農授糧字第1031041363號 22函及103年12月30日農授糧字第1031045862號函通知原告 23,依該函所示:「二、查愛禮花卉貿易有限公司玫瑰『十分 24雪山白』品種業於103年4月30日公告取得品種權;次查「 25翡翠白」於94年己流通拍賣市場,拍賣代號FR607,二者應 26屬不同品種…三、為避免上開二品種造成拍賣市場、消費者 27及種植者之混淆,…請該公司勿將玫瑰「十分雪山白」以「 51翡翠白」通稱使用。否則,將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2條第 2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本院卷一 3第50-51頁),職是被告等人所種植之玫瑰品種為「翡翠白」 4(拍賣代號為FR607),並非原告所稱之「十分雪山白」玫 5瑰品種。 6二、依種苗改良場102年8月19日「十分雪山白」性狀檢定報告 7,與種苗改良場108年5月24日侵權鑑定報告之玫瑰花品種 8性狀調查檢定表、性狀序號十、花色部分,足證明原告於本 9件提交予本院供鑑定之玫瑰品種,並非原告擁有植物品種權 10之「十分雪山白」,而係「翡翠白」玫瑰,至為明確。原告 11主張被告等人應與台北花卉公司共同負侵權行為責任,及請 12求被告等應將種植之「十分雪山白」全部銷毀,即無理由。 13三、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如受不 14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15伍、本件兩造間之主要爭點: 16一、被告等所繁殖、銷售之「翡翠白」玫瑰與原告所有之「十分 17雪山白」玫瑰,是否為同一品種? 18二、被告等是否有侵害原告之「十分雪山白」品種權之行為?19三、原告請求被告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應將侵害品種權之「 20十分雪山白」玫瑰全部銷毀,是否有理由?得請求之賠償金 21額為何? 22陸、得心證之理由: 23一、本件審理過程: 24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其同意,繁殖及銷售其享有植物品種權之「25十分雪山白」玫瑰,被告則否認之,辯稱其所繁殖、銷售者為26「翡翠白」玫瑰,經本院於105年7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命 27原告提出兩造之切花植株,並通知種苗改良場派員到庭檢視兩 61造之植株是否為同一品種,經種苗改良場人員洪瑛穗當庭檢視2兩造銷售之切花的花色、刺、枝條、葉片等性狀後表示,單由 3原告提出之切花無法判斷兩者是否為相同之品種,須以活的植 4株以扦插苗齡6個月以上或者以三支主幹的苗齡之繁殖方式 5的植株才能受理,且不能受有病蟲害者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 600-101頁)。 7本院命被告乃瑞浩、許葆昌、埔里花卉合作社陳報其所種植的 8植株品種來源,被告乃瑞浩、許葆昌105年8月30日具狀陳 9報係向南投當地之鄭國演、黃庭進種苗場購入(見本院卷一第 10135頁),被告埔里花卉合作社陳報其銷售之「翡翠白」玫瑰 11品種來源係來自仟插業者楊錦湖之種苗場(本院卷一第209頁 12)。原告則主張,被告陳報種苗場之種苗係目前之種苗,未必13與被告等實際種植地點之玫瑰為相同之種苗,為免日後爭議,14請求以被告等實際種植地點為採樣地點(見本院卷一第257頁 15)。 16本院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調102年8月19日「十分雪山白 17」性狀檢定報告(見本院卷一第121-132頁),及「十分雪山 18白」申請品種權相關文件,包含植物品種權核准公告表、植物19品種權審定書、植物品種權申請書、植物品種說明書等(見本20院卷一第138-165頁),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別以105年8 21月11日農授糧字第1050723100號函、105年10月19日農授 22糧字第1050729022號函檢送到院。嗣因上開檢送資料有部分 23缺漏及未完足之處,經本院電話聯絡種苗改良場承辦人員,種24苗改良場承辦人員再以電子郵件提供「玫瑰花品種試驗檢定方25法」,「玫瑰花品種性狀表」(見本院卷一第188-197頁) 2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木本花卉及其他花卉品種審議委員會第2727次會議紀錄」(見本院卷一第198-200頁),「十分雪山 71白」性狀檢定報告書「五、結論」(見本院卷一第202頁), 2「2015新版RHS英國皇家園林協會植物標準比色卡介紹」( 3見本院卷一第203-204頁)等資料到院。 4本院於105年11月30日囑託種苗改良場鑑定原告之「十分雪 5山白」與被告銷售之「翡翠白」是否為同一品種,並於106年 62月20日會同兩造及種苗改良場人員前往兩造種植地點採樣 7植株(原告採樣地點:仁愛鄉○○段40-2地號,被告乃瑞浩 8採樣地點:南投縣○里鎮○○段0○00○0○00○號,被告許 9葆昌採樣地點:南投縣○○鄉○○段000○號,被告埔里花卉 10合作社〔社員陳○○〕採樣地點:南投縣○里鎮○○○段00 11○號),每處各採樣15株,並將採樣之植株交由種苗改良場 12人員帶回栽培,以便進行性狀比對。嗣因該次採樣植株存活數13量不足進行性狀比對,本院乃定106年6月2日,命兩造會 14同種苗改良場人員至現場補行採樣,該日除了被告許葆昌因經15濟效益考量,已不再種植「翡翠白」玫瑰而改種蕃茄,故無法16採樣之外,於被告乃瑞浩種植地點採樣20株,被告埔里花卉 17合作社(社員陳○○)種植地點採樣15株,原告種植地點採 18樣20株(水耕)。上開第二次採樣植株亦交由種苗改良場人 19員帶回栽培,兩造並於本院107年3月5日至種苗改良場勘 20驗採樣植株時,同意數量不足部分,由種苗改良場以阡插方式21補足至12株以上(見本院107年3月5日勘驗筆錄,本院卷 22二第30-33頁),嗣種苗改良場於108年5月24日完成兩造 23植株性狀鑑定結果報告,並以108年9月25日種改字第1083 24517132號函檢送至本院(見本院卷二第65至65-25頁)。 25二、系爭品種之技術分析: 26系爭品種(十分雪山白)技術內容: 27原告所有之「十分雪山白」植物品種權,植物種類為「玫瑰 81」,品種名稱為「十分雪山白」〔Advance+(Lexjori)〕, 2育種者為LexVoornRozenveredlingB.V.。 3依農委會公告資料,該品種特性概要如下: 4株型:直立型,株高中等。 5枝梢:新梢紅褐色;開花枝直徑中等,濃綠色。 6刺:主幹刺分佈少;切花枝上半部刺分布無或很少、下半 7部刺分佈中等;花頸刺分佈中等;花蕾有刺。 8葉片:著生角度61-90度,葉片長度長,濃綠色,不具光 9澤;幼葉紅褐色。 10花序:單頂花序。 11花形:花蕾壺形、長度中等;花朵呈星形,側面上半部平 12、下半部平凸。 13花瓣:圓瓣端圓形,半劍瓣;內側中心及邊緣部顏色綠白 14色(RHS157D),基部具黃色(RHS2D)斑點;外側中 15間及遠端顏色綠白色(RHS157D),基部不具斑點。 16花色:白色,褪色難。 17「十分雪山白」玫瑰依農委會公告「玫瑰花品種性狀表」予 18以品種檢定,該性狀表分為株型、枝梢、刺、完全葉、花序 19、花蕾、花萼裂片延伸、花形、花瓣、花色、雄雌蕊、香氣 20、花梗、開花等十四個項目,共有72種性狀。 21玫瑰「十分雪山白」依「農委會木本及其他花卉品種審議委 22員會」選定性狀最接近之對照品種為玫瑰「翡翠白」。 23「十分雪山白」(新品種)與對照品種「翡翠白」經性狀檢 24定結果,共有7種性狀具有可區別性(如附表一所示,見1 2502年8月19日「十分雪山白」性狀檢定報告「五、結論」 26,本院卷一第202頁),故准予品種權。 27系爭品種之權利範圍: 91系爭玫瑰「十分雪山白」品種權之權利範圍為該獲得品種權之2種苗,且應及於繁殖後可表現植物品種權核准公告表所載品種 3特性之種苗和與具品種權之品種比較,不具明顯可區別性之品 4種(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25條)。 5三、被控侵權植株之技術分析: 6被控侵權植株為被告乃瑞浩、許葆昌、埔里花卉合作社所種植 7、販賣之玫瑰「翡翠白」,經本院囑託種苗改良場鑑定,種苗 8改良場依玫瑰花品種性狀調查表填列14項共72種性狀之調查 9結果(見108年5月24日侵權鑑定報告表一、表二、表三) 10。 11四、被告等所繁殖、銷售之「翡翠白」玫瑰與原告所有之「十分 12雪山白」玫瑰,是否為同一品種? 13被告乃瑞浩、許葆昌、埔里花卉合作社所繁殖、銷售之植株與14系爭「十分雪山白」品種並非相同品種: 15依種苗改良場102年8月19日「十分雪山白」性狀檢定結 16果報告所載系爭「十分雪山白」玫瑰申請品種權時之性狀( 17見本院卷一第121-132頁),與種苗改良場108年5月24 18日侵權鑑定報告所載被控侵權植株之性狀,二者相較,被控 19侵權植株(乃瑞浩、許葆昌、埔里花卉運銷合作社所種植之 20植株)與系爭品種「十分雪山白」可區別之性狀合計達20 21項(如附表二所示),且其中包含系爭「十分雪山白」玫瑰 22申請品種權時與對照品種「翡翠白」性狀檢定比對結果之7 23種可區別之性狀(詳見附表二綠色標記之項次序號)。 24由於被告等人之抗辯重點,均在系爭「十分雪山白」玫瑰申 25請品種權時與對照品種「翡翠白」之7種可區別之性狀,至 26於其他14種差異之性狀,被告並未提出相關答辯,故本院 27亦僅就被控侵權植株與系爭「十分雪山白」申請品種權之7 101種可區別之性狀,論述如下: 2「三、刺」項性狀序號*7.「長刺數目」系爭品種為 318.3+4.0個,性狀代碼為5屬「中」,而被控侵權植株分 4別為12+3.23個(乃瑞浩)、13.7+2.35個(許葆昌)、13 5.5+3.13個(埔里花卉合作社),性狀代碼皆為3屬「少 6」; 7「六、花蕾」項下性狀序號*36.「萼片分開時花色」系爭 8品種為黃綠色(RHS154D),而被控侵權植株皆為黃綠 9色(RHS150D); 10「六、花蕾」項下性狀序號*37.「萼片反捲時花色」系爭 11品種為黃綠色(RHS150D),而被控侵權植株皆為黃綠 12色(RHS1D); 13「十、花色」項下性狀序號*(+)50.「花瓣內側中心 14顏色」系爭品種為綠白色(RHS157D),而被控侵權植 15株皆為白色(RHSNN155A); 16「十、花色」項下性狀序號*(+)51.「花瓣內側邊緣 17顏色」系爭品種為綠白色(RHS157D),而被控侵權植 18株皆為白色(RHSNN155A); 19「十、花色」項下性狀序號*(+)55.「花瓣外側中間 20顏色」系爭品種為綠白色(RHS157D),而被控侵權植 21株皆為白色(RHSNN155A); 22「十、花色」項下性狀序號*(+)56.「花瓣外側遠端 23顏色」系爭品種為綠白色(RHS157D),而被控侵權植 24株皆為白色(RHS155A)。 25如上所述,被控侵權植株與系爭「十分雪山白」有20種性 26狀表現不同,其中包含7種與「翡翠白」特性性狀不同者, 27且對於玫瑰花重要的花色特徵,二者花瓣內、外側顏色不同 111,系爭品種花瓣內、外側皆為綠白色(RHS157D),而被 2控侵權植株花瓣內、外側則分別為白色(RHSNN155A)及 3白色(RHS155A),是被控侵權植株與系爭品種具明顯可 4區別性。 5綜上,被控侵權植株與系爭品種有多種性狀不同而具可區別 6性,故可認定被控侵權植株與系爭品種並非相同品種。 7種苗改良場就原告種植之植株與被告之被控侵權植株進行性狀 8比對之結果,雖認為無可區別性,惟不足證明被告所種之植株 9為「十分雪山白」: 10本院將兩造採樣之植株,送請種苗改良場進行性狀比對,種苗11改良場108年5月24日侵權鑑定報告第五項「結論」雖載明 12:原告栽種品種與被告乃瑞浩、許葆昌及埔里花卉運銷合作社13所栽種的玫瑰品種並無可區別性云云(見本院卷二第65-4頁 14)。惟查,由上述一、本件審理過程可知,種苗改良場係就 15本院所採樣之兩造植株進行性狀比對,原告之植株係由原告所16提供,惟依種苗改良場108年5月24日侵權鑑定報告所載原 17告植株之性狀調查結果,與原告當初取得品種權所載7項可區 18別性狀,均有不同(如附表三所示),是原告提出其所栽種之19玫瑰品種無法證實為「十分雪山白」。再查,依玫瑰花品種試20驗檢定方法第7點規定,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 21選取性狀最接近者(見本院卷一第82頁),系爭「十分雪山 22白」申請品種權時,所選擇最接近之對照品種即為「翡翠白」23,且性狀檢定結果認為原告之「十分雪山白」與對照品種「翡24翠白」具有7種可區別性狀,始准予植物品種權。今鑑定結果 25竟發現原告之採樣植株,其表現之性狀與當初給予品種權所具26有之7種可區別性狀不同,反而與「翡翠白」較為相近,可能 27之原因,或許是原告提供之植株實際上是「翡翠白」而非「十 121分雪山白」,或許是原告之「十分雪山白」品種在繁殖過程中 2,已失去其一致性及穩定性,而具有得撤銷之事由(參見植物 3品種及種苗法第12條、第36條),惟無論原因為何,原告目 4前所栽種之植株並無主張品種權保護之餘地,因此,縱使種苗 5改良場108年5月24日侵權鑑定報告,認為原告之採樣植株 6與被控侵權植株無可區別性,仍不足以證明被告所種植者為原 7告享有品種權之「十分雪山白」玫瑰。 8原告雖聲請傳訊種苗改良場人員到庭說明,並主張:依108年 95月24日侵權鑑定報告之照片,兩造之玫瑰花瓣邊緣均為綠 10白色,為何該鑑定報告記載第10項花色序號50、51、55、56 11均為白色(RHSNN155A)?且依原告申請「十分雪山白」玫 12瑰品種之說明書及照片,可知「十分雪山白」玫瑰除了157B 13外,也有155B,是否種苗改良場鑑定人員僅記載其中一項, 14不得而知,故有通知種苗改良場人員到庭說明之必要云云(見15本院卷二第84-85頁)。惟查,種苗改良場已依「玫瑰花品種 16試驗檢定方法」、「玫瑰花品種性狀表」、「玫瑰花品種性狀17表填列說明」等規定,完成兩造採樣植株之性狀調查,依種苗18改良場提供本院之「玫瑰花品種試驗檢定方法」、「玫瑰花品19種性狀表」、「玫瑰花品種性狀表填列說明」(見本院卷一第20188-197頁),可知玫瑰花色之調查,關於50花瓣內側中心 21顏色、51花瓣內側邊緣部顏色、55花瓣外側中間顏色、56花 22瓣外側遠端顏色,均已詳細規定為玫瑰花瓣之特定部位(參照23「玫瑰花品種性狀表填列說明」圖16,見本院卷一第197頁 24),又依種苗改良場提供之「2015新版RHS英國皇家園林協 25會植物標準比色卡介紹」(見本院卷一第204頁),RHS英 26國皇家園林協會植物標準比色卡共有高達920種顏色,分布在 27224張卡上,每個色標都有一中央舷窗,比對顏色時,係將比 131對物置放於比色卡下方,藉以比對顏色是否相同,足見花瓣顏 2色之比對方式,係依RHS色卡予以精確比對,原告徒憑肉眼 3觀看侵權鑑定報告所附花瓣邊緣之照片,認為其顏色為綠白色 4,並指稱種苗改良場108年5月24日侵權鑑定報告記載第10 5項花色序號50、51、55、56為白色(RHSNN155A),有所 6不符,尚非可採。又原告提出品種權申請後,須經過主管機關 7進行性狀檢定及審查後,認為新品種具有可區別性、一致性、 8穩定性等要件,始准予品種權保護,原告96年間申請時提出 9之品種說明書第30、31.10、31、32、34、35、36項之記載, 10係原告自己之主張,原告據此認為種苗改良場108年5月24 11日侵權鑑定報告與原告申請品種權時提出之品種說明書不合,12可能有漏載云云,亦屬倒因為果,不足採信,本院認為並無傳13訊種苗改良場人員到庭說明之必要。 14五、被告是否有侵害原告系爭「十分雪山白」品種權之行為?15依上所述,被控侵權植株與系爭「十分雪山白」品種可區別性16狀共計20項。該20項性狀之中並包含系爭「十分雪山白」申 17請品種權時,與所選定最接近之對照品種「翡翠白」具有之7 18種可區別之性狀,且對於玫瑰花重要的特徵花色部分,二者花19瓣內、外側顏色不同,是被告之被控侵權植株與系爭「十分雪20山白」品種具明顯可區別性,並非同一品種。原告既然不能證21明被告等有繁殖、銷售「十分雪山白」玫瑰,其主張被告侵害22原告之品種權,自非可採。 23六、綜上,被告等並無侵害原告之「十分雪山白」品種權之行為 24,原告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0條、41條及民法185條之規 25定,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及排除侵害,均無理由 26,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 27,應併予駁回。 141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均不影響 2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3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4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5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6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7法官彭洪英 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9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10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11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12書記官郭宇修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