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5 日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 3原告王怡祺 4即異議人樓 5訴訟代理人王夏珍 6被告新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7即相對人 8樓之4 9法定代理人劉鴻麟 10被告王泰尉 11即相對人 12林一凡 13共同 14訴訟代理人林明正律師 15複代理人朱峻賢律師 16被告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即相對人 18 19兼法定代理人賴洋助 20共同 21訴訟代理人賴文智律師 22廖純誼律師 23上列原告即異議人因與被告新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等間排除侵害著 24作權行為等事件,聲請更正民國106年12月25日本院言詞辯論筆 25錄,並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26主文 27異議駁回。 1信股1理由 2一、異議意旨略以:民國106年12月25日鈞院言詞辯論筆錄之記3載明顯與事實不符,其中原告即異議人(下稱原告)訴訟代 4理人係於本庭開始之前提出聲明異議狀,惟筆錄記載之時間與 5空間有剪裁更動之不實;關於法官當庭以言詞諭令裁定及原 6告訴訟代理人迭次對法官恣意訴訟指揮提起程序異議之內容, 7均付之闕如,業經原告於107年1月4日提出聲請勘驗更正筆 8錄狀,然法院至今未於原筆錄上更正錯誤,為此提起異議,請 9求更正等語。 10二、按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 11項,記載明確:一、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及自認。二、證據12之聲明或捨棄及對於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異議。三、依本法規13定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四、證人或鑑定人之陳述及14勘驗所得之結果。五、不作裁判書附卷之裁判。六、裁判之宣15示;當事人將其在言詞辯論時所為之聲明或陳述記載於書狀,16當場提出,經審判長認為適當者,得命法院書記官以該書狀附17於筆錄,並於筆錄內記載其事由,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1項 18、第214條分別定有明文。 19三、經查:本院於106年12月25日進行言詞辯論,已於筆錄中載 20明「原告訴訟代理人:原告異議(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附卷,21繕本並交對造收受)」等語(本院卷第206頁),可明確得 22知原告訴訟代理人當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交由法院及對造23收受之事實,不因該筆錄有無記載書狀提出之時間更異,原告24指稱該筆錄記載有剪裁更動時序之不實,顯有誤解。又言詞辯25論筆錄內本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26本院於106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內載明法官諭知「異議 27駁回」、原告訴訟代理人稱「理由?法官違背程序,這一庭不 21算,我們要求暫停這次言詞辯論庭,這是違法的」、「…今天2言詞辯論庭是法院明知上面異議還沒有書面裁定時,故意跳過 3去程序,想要強迫原告進入本案辯論…」、「原告已經聲明主 4張本次言詞辯論庭無效,原告不同意本案進行辯論」等語(本 5院卷第207頁、第208頁),已記載法官當庭駁回異議、原 6告訴訟代理人對違背訴訟程序提起異議等情,無必要重複記載 7相類似之陳述或為逐字記錄,俾利法庭活動進行之順暢;嗣原 8告於107年1月4日提出聲請勘驗更正筆錄狀,並檢附106年1 92月25日開庭錄音光碟逐字紀錄乙份(證物一),本院業已依 10原告之聲請,就106年12月25日庭期之錄音進行勘驗,勘驗 11結果:如原告上開書狀所附證物一(本院卷第233頁至第242 12頁)所載,有本院107年1月10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按(本院卷 13第249頁),縱有參酌該日辯論詳細進行事宜之需要,亦有 14上開逐字紀錄在卷可稽,原告仍以本院無於原筆錄上更正錯誤15,提起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16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17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18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9法官杜惠錦 2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1本件不得抗告。 22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23書記官林佳蘋 24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