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 3原告王怡祺 4 5訴訟代理人王夏珍 6被告新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7即相對人 8 9法定代理人劉鴻麟 10被告王泰尉 11即相對人 12林一凡 13共同 14訴訟代理人林明正律師 15複代理人朱峻賢律師 16被告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即相對人 18 19兼法定代理人賴洋助 20共同 21訴訟代理人賴文智律師 22廖純誼律師 23上列原告即異議人因與被告新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等間排除侵害 24著作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所為裁定應更正25如下: 26主文 27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新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 11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劉鴻麟」。 2理由 3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4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5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6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7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8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9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0法官杜惠錦 1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2本件不得抗告。 13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14書記官林佳蘋 1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