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3 日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 3原告王怡祺 4即異議人樓 5訴訟代理人王夏珍 6被告新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7即相對人 8 9法定代理人劉鴻麟 10被告王泰尉 11即相對人 12林一凡 13共同 14訴訟代理人林明正律師 15複代理人朱峻賢律師 16被告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即相對人 18 19兼法定代理人賴洋助 20共同 21訴訟代理人賴文智律師 22廖純誼律師 23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原告即異議人對於民 24國107年1月18日、107年1月25日本院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 25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26主文 27異議駁回。 11理由 2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3」、「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 4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命法 5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 6之裁定。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 7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 8譯之裁定。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前項異議,準 9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 10定,不得聲明不服」、「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 11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 12受訴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 13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14」民事訴訟法第483條、第484條、第485條分別定有明文 15。 16二、經查,原告即異議人前就本院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排除 17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下稱本件訴訟),主張書記官未依 18法將新北市立圖書館編採課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寄送電 19子郵件所附二份合約附卷、濫發秘密保護令、同年7月18日 20中間判決有誤繕合約內容、遺漏證物及事實認定錯誤等重大 21瑕疵、106年12月25日筆錄漏未記載「法官當庭以言詞諭令 22裁定及恣意為訴訟指揮」之內容而應予更正云云,聲明異議 23,業經本院於107年1月18日、25日為異議駁回之裁定,原 24告即異議人復分別於107年1月28日、30日、同年2月2日 25、3日、5日、11日、同年3月1日、13日、30日、同年4 26月17日、同年5月4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核其內容係對 27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惟上開裁定係獨任法官在本件訴訟程序 21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非屬第二審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第484 2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由之裁定,亦非合議庭指定受命法官或 3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依前開規定,應不得抗告,亦不得聲 4明異議之裁定,故原告即異議人仍執前詞聲明異議,於法不 5合,應予駁回。 6三、另原告即異議人指稱上開裁定無異議聲字案號,違背法院異 7議核辦相關辦理規定,程序不正當云云。然訴訟或執行程序 8中所為之聲請、聲明或聲明異議,除別有規定外,不得另立 9卷宗號數(智慧財產法院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點 10、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1點之規定參照 11),本院上開裁定係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已如前 12述,爰不另行分案,從而原告即異議人主張此有程序瑕疵, 13顯屬誤會,併予敘明。 14四、爰裁定如主文。 15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16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7法官杜惠錦 1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9本件不得抗告。 20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21書記官林佳蘋 22 23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