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3 日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 3上訴人王怡祺 4即原告 5訴訟代理人王夏珍 6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7○○、○○○、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 8著作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第9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 10第五項第一、二、三款核屬財產權上之請求,其上訴利益為新臺 11幣(下同)3,47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840,000元+980, 12000元=3,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029元;聲明第五 13項第四款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 14收57,529元(計算式:53,029元+4,500元=57,529元),未據上 15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16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17特此裁定。 18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19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0法官杜惠錦 2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2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23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24不得抗告。 25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26書記官林佳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