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壹、當事人 原告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麥奇公司) 被告富創藍圖有限公司(下稱富創公司)等 貳、裁定內容 一、原告追加吳勝達、黃亭夢為被告之訴駁回。 二、原告於106 年4 月24日具狀關於函詢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駁回。 參、裁定理由 一、本案是關於商標權人與網路行銷平台業者及其旗下行銷參與者間的訴訟。原告是TutorABC的商標權人,富創公司則是網路行銷平台業者。由於原告發現網路上許多原本指向TutorABC相關產品或服務之文字或圖片連結,經富創公司所提供之轉址服務,予以轉址至www.engoo.com.tw之網域,所以對富創公司及其負責人,還有經營上開網域之英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提起本案訴訟。 二、由於富創公司僅是平台業者,實際廣告行銷有賴於參加平台的站長為之。在富創公司的答辯中,有部分攻防方法,認為上述轉址行為,係由站長個人所為,與富創公司無關,因富創公司所提供之轉址服務,本係供合法廣告使用,卻遭個別站長惡意使用(被告答辯狀000000-0,本院卷二第183-185 頁)。富創公司並因此揭示對特定站長之往來電郵,以證明自己有提醒、告知個別站長不應為惡意之轉址使用(追被證4 ,本院卷二第203 頁)。原告因此將該特定站長追加起訴,經本院准許追加後,現已查明該特定站長為蔡傭政。 三、原告現又循上述模式,於106 年4 月24日具狀擬追加相關站長吳勝達、黃亭夢為被告,並聲請函查特定站長之姓名、地址及相關資訊(本院卷二第300-301頁)。 四、上述原告之追加作為,及攻防方法,可令平台業者與站長共同應訴,對於原告而言,固甚便利;但對於先前已經應訴之被告而言,將須等待原告一一查明擬訴的站長,以及追加之被告答辯,導致延滯訴訟進行,而無法獲得適時裁判。更重要的是,根據先前追加的被告蔡傭政答辯結果,可以發現各站長可能均有其非共同基本事實之抗辯,如:惡意轉址的網頁資訊非其所有或編寫,被訴惡意轉址的網頁並未實際造成損害(轉址後未帶來實際交易),其已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2 款例外准許追加之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之規定,亦不符合同條其他各款例外准許追加之事由。又據富創公司所陳,旗下站長有六千多名(本院卷二第183 頁背面),倘准原告以上述模式,繼續追加被告,將嚴重影響訴訟終結。是有必要駁回原告此部分追加之訴,原告如認仍有起訴必要,應另訴為之,並應駁回相關追查其他站長姓名、地址等個資資訊之聲請,故為本裁定。 五、駁回追加之訴部分為終結該部分訴訟之裁定,如有不服,得於法定期間內抗告;駁回證據調查聲請部分,屬訴訟程序中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駁回追加之訴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駁回證據調查聲請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