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
- 上訴人
- 賴光明即神之電腦企業社
- 輔佐人
- 林素娟
- 被上訴人
-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懷慈
- 訴訟代理人
- 何愛文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誠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瑞毅 律師
- 被上訴人
-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霍可兒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倫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莊郁沁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維 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載元
- 訴訟代理人
- 賴蘇民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蘇三榮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翊展 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大槻裕三
- 訴訟代理人
- 黃章典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呂 光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芝余 律師
- 被上訴人
-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台銘
- 訴訟代理人
- 劉偉立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 複代理人
- 趙均豪 律師
- 被上訴人
-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雪紅
- 訴訟代理人
- 賴蘇民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廖嘉成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德沛 律師
- 被上訴人
-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崇棠
- 訴訟代理人
- 徐明秀
- 被上訴人
-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良益
- 訴訟代理人
- 周奇杉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永福 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曉雯 律師
- 被上訴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 優
- 訴訟代理人
- 賴文智 律師
廖純誼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所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因上訴人於106 年5 月24日,上訴人具狀變更上訴聲明,其主張變更聲明略以:1.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3萬元。3.被訴人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實施侵害中華民國發明專利第131622號「筆刪式觸控鍵盤中文音象全功能輸入裝置」有專利權之物品。4.被上訴人不得以重製、公開傳輸等方法侵害著作權登記證號第66660 號「筆刪式觸控鍵盤中文音象全功能輸入裝置」、著作權登記號第52240 號「中文音象全功能輸入電腦單字注音首音及詞句注音首音編排創作」、著作權登記證號第60921 號「中文音象全功能觸控輸入鍵盤裝置」。查上訴人變更上訴聲明部分,非為原審起訴時訴之聲明與訴訟標的,故變更上訴聲明第3 、4 項部分,其性質為追加起訴。職是,本院審究其性質係因財產權涉訟,爰依職權調查起訴標的價額,並於107 年1 月3 日裁命上訴人應補繳追加起訴之裁判費99,510元(見本院卷三第112 至117 頁)。
三、嗣上訴人不服上開補費裁定,雖於107 年1 月17日以書狀向本院提起抗告(見本院卷三第151 至157 頁)。然上訴人已於107 年1 月15日以書狀撤回其上訴聲明第3 、4 項部分(見本院卷三第144 頁)。職是,經本院審酌,上訴人既已撤回追加起訴部分,即無命其補繳該部分裁判費之必要,爰廢棄本件107 年1 月3 日之補費裁定。
據上論結,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